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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夏立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1:07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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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泰顺县人民法院 夏立彬

一、五年来刑事案件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地深入,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院的刑事案件趋于上升趋势。例如,我院1998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92件、11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1999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30件、12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2%;2000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81件、249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2001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96件、,276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5%;2002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65件、225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3%。如下图表:
年度项目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盗 窃(件/人) 21件/22人 55件/98人 34件/40人 47件/64人 42件/52人
抢 劫(件/人) 6件/8人 9件/10人 6件/9人 9件/10人 19件/32人
故意伤害(件/人) 4件/4人 10件/10人 21件/21人 22件/26人 33件/38人
拐卖妇女儿童(件/人) 7件/11人 6件/7人 14件/37人 11件/14人 10件/13人
未成年人(件/人) 4件/4人 15件/17人 20件/23人 19件/24人 17件/23人
总案件数(件/人) 92件/114人 130件/154人 181件/249人 196件/276人 165件/225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1% 57% 34% 40% 57%
未成年人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11.54% 11.05% 9.69% 10.31%
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 124% 118% 138% 141% 136%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四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6% 62% 41% 45% 63%
盗窃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22.83% 42.31% 18.78% 23.98% 25.45%
抢劫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6.52% 6.92% 3.31% 4.84% 11.52%
故意伤害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7.69% 11.60% 11.22% 16.84%
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7.61% 4.62% 7.73% 5.61% 6.06%
上图表是我院1998年至2000年五年间审理的经常性、多发性案件的数据统计表。从上图表中可看出,我院1998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是:(1)盗窃案件总体趋于上升趋势。1998年至1999年呈直线上升,上升幅度达16%。1999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有所下降,但2001年以后案件比2000年案件有所上升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平均上升幅度达10%;(2)抢劫案件趋于迂回上升趋势。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0·4%,2000年比1999年下降了3·61%,2001年比2000年上升1·53%、2002年比2001年上升了6·68%;(3)故意伤害类案件呈折线上升趋势。1998年至2000年平均上升幅度为3.6%,2001年比2000年稍微下降,2002年比2000年上升了5·62%;(4)拐卖妇女儿童类案件时升时降。从五年来所审理的案件来看,稍微有上升趋势、总体上趋于平衡。(5)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占据较大比例。1998年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稍少、占4·35%,2000年后平均比例达10%,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6)自2000年始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类多发性财产型案件、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比例有所上升;(7)从表中“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可知,由单个作案趋向多人合伙作案的趋势发展。
二、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现实与可能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哲学范畴,可能是现实存在的未来发展趋势,把握现实可以预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根据上图表对我院五年来审理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院实际审理具体个案件进行评测,可以预测未来五年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如下:(1)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呈类型多样化趋势,其中财产型犯罪多。在盗窃案件中,出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盗窃、窝赃与销赃发展成“一条龙”,例如不久前刚审理的被告包广潘等五人涉嫌犯盗窃、销售赃物一案。在抢劫作案出现了蒙面作案,例如我院于今年审理的被告人薛仕福涉嫌入户抢劫案等待;在诈骗案件中,出现了利用合同或特殊身份进行诈骗的现象,例如2002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吴小阳利用泰顺华泰大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诈骗乐清客商26万元货款一案,以及被告人曾文南冒充泰顺县交通局局长进行诈骗案等。(2)由单个作案向多人合伙作案,甚至组织有预谋犯罪集团发展,其中盗窃、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案居多。合伙作案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具体分工、负责从而连成作案网络,便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再者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全面、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当等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犯罪势力日趋壮大,向集团犯罪发展。上图表中的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也说明这一点。例如我院今年审理的被告人王仁警等五人盗窃案,被告人王仁警纠集一帮人在地方作案时间达3年之久,作案达数十次,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3)犯罪身份多样化,农民犯罪日趋突出。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农民犯罪日趋升级,例如拐卖妇女儿童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等,上图表也证明此点。(4)青少年犯罪多,犯罪主体低龄化。第一、由于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与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教育措施不力,使青少年从小受到不良影响,从而扭曲了青少年的心灵;第二、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不高,是非感、正义感不强,且社会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的活动场所不多,而是电子游戏厅等均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三、社会对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措施不够。我国虽颁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各级政府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家庭、各团体等没有各司其职,忽视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及时预防、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给青少年犯罪铺路,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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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地评价离任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或重新任职手续;特殊情况需先离任后审计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应当在离任之日起60日内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免职、撤职、解聘、辞聘等原因而不再担任本职务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离任的厂长(经理)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配合审计人员搞好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县(区)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情况;
(二)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审计中发现有关问题涉及离任厂长(经理)任期以前年度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离任厂长(经理)在离任前,对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应进行清理盘点,造册登记,与接任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审计人员对其清点及交接情况应进行复核。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决定厂长(经理)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其决定离任的同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也可责成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接到离任审计申请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注明审计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厂长(经理)认为审计人员中有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厂长(经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离任厂长(经理)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厂长(经理)的意见,并向企业职工代表公布。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对离任厂长(经理)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离任厂长(经理)行政奖励或处分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或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厂长(经理)本人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作为对离任厂长(经理)考核、评价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造成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未按规定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象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妨碍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离任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损害了被审计单位或离任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离任厂长(经理)或其他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
,原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大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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