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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听“敌人”的话/张 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1:04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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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听“敌人”的话

张 晶


这是一个近乎于“白痴”的问题。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中辛苦的工作着、奋斗着,甚至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过去,我们一直是把罪犯当作“敌人”来对待的。也许,这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这并不为错。因为,那时大量的敌人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新中国。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敌人,也把他自己当成我们的敌人,自干接受我们的打击和改造。这倒不是我们树敌,而是正正真真的是敌人。尽管,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把他们当车敌人看待。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已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依法治的理念,罪犯是公民,是限制了权利、或者剥夺了权利,同时,又需要特别保护权利的公民。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为什么国务院要特别发布一个有关罪犯状况的白皮书了。有人会说,白皮书是出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其实,我也不否认这一点,但远远不仅仅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表明了对罪犯人权的一种客观描述;一种对社会舆论、世俗的一种引导;一种对罪犯人权的态度。
我不知道,谁会把敌人当朋友,谁会听自己的敌人的话。我的常识告诉我:对敌人要狠,对敌人要保持足够的戒备,对敌人要冷酷;对敌人的话尤其是甜言蜜语要格外警惕,防止受骗上当,防止被拉下水。
罪犯中确有“花岗岩”的脑袋。但毕竟是少数、极少数。尽管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但我们亦不能造成安全防范资源的过度浪费,更不可处处皆敌人。
然而,我们却经常,其实就是时时刻刻,要我们的敌人听我们的话。固然,这是在强制的条件下,在罪犯失去自由的前提下。但是,罪犯的思想是远远不能限制的,也无法限制的。这就使我们的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失去了基础。这就是古语说的:对牛弹琴了。
这就告诉我们,和敌人,我们没有共同语言。同理,敌人和我们也缺乏沟通的平台。既如此,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就是理想化的空中楼阁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我们并没有把罪犯当成敌人,而是,戒之以规,疏之以理,导之以行。我们苦口婆心、循循善诱、谆谆教诲。才使得他们重返社会,获得新生。
法治社会,我们倡导罪犯的公民地位。这已不是一个理念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就明确规定:罪犯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这就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信号:罪犯是地地道道的公民,并且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特别强调了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的《刑法》,也同样将保护罪犯的权利放到了应有的位置,并且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条文。
我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公正、权利、民主、宽容等现代精神的张扬与传播、普及与实现。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是党的16大提出的要求。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我们党在集中精力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要人为的树敌,更不要刻意去深挖什么“敌人”,故意去制造什么“敌人”;恰恰相反,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泛政治化”的影响和阴影,并进而走上“法治”的轨道,、;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改造罪犯,其最终目的是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建设现代化。我们要围绕国家发展建设的大局,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去谋划改造罪犯的战略、手段、技术,其中首要的是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动辄说罪犯是“敌人”,还是“人民”,因为“敌人”、“人民”都是政治的概念,是我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的年代里特有的语言。在现代社会,我们要深化的是“公民”的概念。我们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平等的对待罪犯(高文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一切权利。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去潜移默化罪犯,去净化罪犯的灵魂,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
可见,我们始终要记住的是:我们不会听敌人的话,敌人也不会我们的话,这是因为,敌人不会听自己敌人的话。这就是心理学上沟通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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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造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区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地电视台应当在综合新闻节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语解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5‰的滞纳金。
  “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屋预售(以下简称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房屋预售是指在未领到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就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预售契约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预售前,房屋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铜川市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房屋预售活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2、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3、预售房屋的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
4、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5、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帐户银行的开户证明;
6、提交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该建筑物预算投资总额20%以上的验资证明;
7、已制定的房屋使用维修公约;
8、预售说明书。
预售说明书应载明售房的地点、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四条 预售房屋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须签订房屋预售契约,并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房屋预售契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房屋预售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须持房屋预售契约、房屋预售许可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房屋购买人预购的房屋可以转移(含赠与、交换和因抵押等原因而转移的),但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房屋预售生效后,需要变更或终止房屋预售(购)契约的,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契约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本规定施行前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年底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对房屋预售中的非法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的预售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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