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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07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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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5、擅自解除冻结。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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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37号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器念珠菌病、阴道毛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阴虱病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性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性病防治机构及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性病监测管理工作。

   计生、公安、司法、民政、外事、旅游、宣传、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性病防治科学知识,公开向成人宣传性病的危害,培养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洁身自爱、自尊、自重的道德情操。

  第二章 病人的发现与报告

  第六条婚前检查、产前检查、献血员筛选、就业(含招干、招工)体检及行业定期体检,要把性病检查列为内容。检查、检验项目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我国公民回国、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外国人和不属外事入境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入境后未持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含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又不能出示我国任一卫生检疫机关健康检查证明者,须在十五日内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性病防治机构指定的检查机构接受有关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性病病人,都应向附近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及性病防治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性病病人、病源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必须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性病防治机构发现性病流行的新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性病检查工作中提供假证、伪证。

  第十条凡从事性病防治的医务人员、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漏报、迟报、谎报性病疫情。

  第三章 病人的治疗管理

  第十一条全省实行性病定点诊治制度。诊治单位的确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布局需要,从县(市、区)以上(含本级)医疗单位和性病防治机构中指定。

  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疗单位。

  三、在人口较多的大镇指定确有诊治能力的诊治单位。

   四、铁路、林业、大型工矿企业等,需设诊治点,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商定。如有争议,由所在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诊治能力、设备条件、服务范围等,择优确定。

   五、确有技术能力、相应仪器、设备条件的联合诊所,提出申请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报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性病诊治业务。

  第十二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诊治性病的个体诊所、联合诊所及其它医疗单位,不得从事性病的诊治工作。如在检查中发现有疑似性病者,应及时转到指定的性病诊治单位进行诊治。

  第十三条对艾滋病毒血清抗体阳性、患有艾滋病相关的综合症、艾滋病及梅毒的病人,必须到指定医疗防治单位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四条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人必须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

  第十五条各类宾馆、旅店业、各类饮副食业、婴幼儿托保机构、舞厅、浴池、理发业、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旅游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对他人进行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中的性病病人,自发现之日起应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未治愈的性病病人不准结婚。

  第十七条患有梅毒的孕妇应中止妊娠,经治愈并确认无传染后方可申请生育指标。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和其它性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通知当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医疗单位强制进行治疗。

  第四章 性病的预防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防疫站、性病防治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指定的性病防治人员,在性病的防治工作中有如下权力:

  一、进行性病流行病学调查;

  二、决定检查、检验项目及频次;

  三、核查性病患者《居民身份证》;

  四、向任何单位、个人收集与性病防治有关的情况;

  五、要求提供患者配偶、性伴的有关情况并接受性病检查。

  第二十条性病防治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尊重患者人格,不歧视、申斥病人;

  二、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心诊治;

  三、不向无关人员散播性病病人的有关情况。

  四、开展咨谒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第二十一条取缔卖淫、嫖娼、同性恋及贩毒、吸毒活动。

  第二十二条诊断治疗和实施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学检查和检验场所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器具和敷料用品必须符合无菌要求;严格无菌操作,严防医源性、机会性感染。废弃物要做到灭菌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非特殊目的和用途,不得使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血清抗体阳性、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和艾滋病人、梅毒病人的血液及组织、器官、精液等人体材料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从事性病预防、诊断、治疗、检查、处置的卫生专业人员的保健津贴,按传染病防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在性病的发现、报告、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蓍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罚款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二十元至五百元,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威胁、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或妨碍性病防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省内过去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8月22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信用证业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维护我行对外信誉,促进进出口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对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开证前的审查工作
申请人业务范围、进口许可、动态经营状况、资金周转和支付能力、有关交易情况亦应列入审查范围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单位:万美元
----------------------------------------------------------------------------------
| 期 | | |
|单 | | |
| 笔 限| 即期及180天以下远 | |
| 金 | | 180天至1年远期证 |
| 额 | 期证(含180天) | |
|行 | | |
| 别 | | |
|--------------|------------------------------|------------------------------|
|上海、北京 | 800 | 500 |
|--------------|------------------------------|------------------------------|
|管辖、直属分行| 600 | 400 |
|--------------|------------------------------|------------------------------|
|辖内分支行 | 300 | 200 |
----------------------------------------------------------------------------------

原则上不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若确需开立应逐笔报总行审批。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超过审批权限的开证报总行审批。辖内分支行超过审批权限,而金额在管辖分行授权范围内的开证报管辖分行审批;金额超过管辖分行授权范围的开证报管辖分行审查后,转报总行审批。
信用证修改涉及即期改远期,以及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或增加金额,参照修改后相应开证审批权限办理。
收取足额现汇保证金的开证,不受开证审批权限限制,亦无需报总行审批。
根据各行业务发展,上述权限将适时调整。
各行不得将超过权限的单笔信用证分割开立成两笔或数笔信用证以逃避审批。
2.审批职责:
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后,总行负责审批权限规定的开证额度的批准,监督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开证审批权限的执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授权行使审批权限,监督辖内的分支行开证审批权限的执行;经批准后,开证申请行负责开证责任及所开信用证的履行。
各行对于审批权限以内的开证要相应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行内各级审批权限,严格免保开证的审查审批。
3.报审材料:
凡需报经上级行批准的开证项目应以行文提出申请报告,列明本行审查意见并附有完整的报审材料,具体包括:(1)项目批准文件或进口批准文件、进口合同;(2)开证申请书;(3)保证金及资金来源情况、有关担保、抵押合同;(4)申请人资信及经营状况审查材料,含财务资料;(5)本行或上级行关于贷款安排的批准文件。
在上述材料报齐的情况下,总行或管辖分行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三、落实付款保证
1.重视收取开证保证金工作,开立各类信用证原则上要收取足额保证金,特别对于资信情况没有把握、或资信情况不佳不能保证按期资金到位的开证申请人,或属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应收取百分之百足额保证金后方予开证。不得以申请人自身付款保证或进帐计划作为开证保证。
各行免收保证金总额或开证授信额度应与本行融资能力相适应。免保部分应具备有效保证形式:凡由专业银行出具担保开证的,要确定担保的有效性,落实资金划拨途径;凡以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有效有价证券抵押开证的,要办妥抵押合同并列明抵押品变现时的有关权利及手续;凡由其上级或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开证的,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其资力应超过被担保人的资力,并有足够的资金存量。确需以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动产作为抵押开证的,一定要验证其权益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
2.单笔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规定:
------------------------------------------------------------------
| 行别 | 免保金额(万美元) |
|--------------------------|----------------------------------|
|上海、北京 | 200 |
|--------------------------|----------------------------------|
|管辖、直属分行 | 150 |
|--------------------------|----------------------------------|
|辖内分支行 | 100 |
------------------------------------------------------------------

超过上述规定的免保金额视为备用贷款,必须由本行信贷部门按外汇贷款审批办法逐级审核批准。
规定范围内的免保部分由结算部门落实有效保证。以本行贷款作为开证保证的,由信贷部门出具证明。
实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分支行,在经本行授信部门或信贷部门及行长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的开证,不受免保审批规定限制。有关分支行应严格掌握在额度内免保或部分免保开证,超出额度部分须收取相应保证金。
四、严格执行进口开证比例控制办法
各行已开证未付款余额扣除相应收取保证金的余额,严格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5--7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7倍以内。其中,远期证项下的比例系数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1--1.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1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1.5倍以内,并从紧掌握。
各行应按季报送开证未付款/收取保证金余额表,本行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未付款余额及保证金余额填入上述报表的备注栏中,报表报送时间及报送途径按总行国外部交银外业(1995)033号《关于调整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的通知》办理。
五、加强已开立信用证管理
1.执行大额信用证报备制度。管辖、直属分行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辖内分支行开立1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100万)信用证向管辖分行报备;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并抄报管辖分行。
开证后一个工作日内传真并邮寄有关报备表和信用证副本。业经总行或管辖分行批准后开立的信用证,亦须按时报备。
对已报备信用证作出有关金额、效期等重要内容的修改或撤证时,亦须及时报备。
2.做好有关会计帐务处理。在3625应收开出信用证和4623应付开出信用证会计科目下,增设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个帐户。信用证开立后,应及时记载相关科目。其中远期信用证承兑后,要立即转入3623应收承兑汇票和4625应付承兑汇票会计科目。
3.掌握单证一致的原则。对外拒付或拒绝承兑须有依据,对不属UCP500复盖的不符点尤应慎重,要遵循国际惯例,注意维护交行对外信誉。
4.对大额、远期信用证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申请人经营状况和信用证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
5.做好开出信用证文件档卷的管理工作,保证各业务阶段及时抽卷处理。
六、对于本行已承兑汇票且汇票已退议付行或受益人,一律不再对外作付款承诺,以防重复付款风险
以上规定自1995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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