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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郑岳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2:32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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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


2012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稀佑驾驶桂K·L2387号牌大货车行驶至池揭公路S236线广太镇山前村路口附近,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谢贵诚驾驶的粤V·M3011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谢贵诚倒地受伤。王稀佑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广太收费站附近时被群众开车追上抓获。谢贵诚住院抢救18天后死亡。肇事车辆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发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为陈春。永发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安华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稀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贵诚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稀佑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王稀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万元;判决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万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安华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安华保险公司的申诉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1.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即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三者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关于格式合同问题以下再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本案中,保险人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两种法律关系的有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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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的精神,决定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两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一、调整的原则:
本次调整是在不改变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深化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有利于稳定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原则,删减数学、物理两科的部分教学内容和降低部分教学要求。
二、调整的范围见附件一、二。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地对校长、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认真地执行本次调整意见。各地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增加教学时间和加大教学难度。
(二)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本次调整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除江西省、山西省和天津市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验的年级外,本调整意见于1998年秋季在普通高中的三个年级同时实施。各地要注意总结贯彻实施调整意见的经验,并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通报。
四、从1999年开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数学、物理学科的命题均以本次调整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为依据。
附件:
一、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二、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将以下教学内容改为不作考试要求的选学内容
1、《代数(上册)》第四章“4.6简单的三角方程”。
2、《立体几何》第二章“2.6球冠”中的“球冠的面积”。
3、《立体几何》第二章“2.12球缺的体积”。
4、《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3.3圆的渐开线”。
5、《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极坐标”第3.5节中的“三种圆锥曲线的统一的极坐标方程”和“3.7等速螺线”。
二、限制、降低以下教学与考试要求
6、在考查学生对函数性质的掌握和运用函数性质解决问题时,所涉及的幂函数f(x)=
1 1 1
xα中的α限于在集合{-2,-1,--,-,-,1,2,3}中取值。
2 3 2
7、对三角函数中有关和差化积、积化和差的8个公式,不要求记忆。
8、在有关“不等式”的教学要求中,用“两个(或三个)正数的算术平均数不小于其几何平均数”这一性质解决问题时,不扩展到四个(或四个以上)正数的情况。
9、对立体几何中“异面直线上两点距离公式”,不要求记忆。
10、在“圆锥曲线”的教学中,不要求解有关两个二次曲线交点坐标的问题(两圆的交点问题除外)。

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删掉以下教学内容
高中一年级
1、动量。
高中二年级
2、产生持续电流的条件。电流强度。焦耳定律。
3、磁场,磁感线。电流的磁场,安培定则。
4、*三相电路的星形接法和三角形接法。
5、*三极管及其放大作用。*学生实验:安装简单的收音机。
6、光的直进。光速。*光速的测定方法。
高中三年级
7、物体受力分析。
8、电磁感应现象。
二、调整以下内容的教学要求
高中一年级
9、*空气的湿度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二年级
10、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计算有关光的全反射临界角的问题。
11、不要求学生计算有关半衰期的问题。
12、不要求学生利用透镜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三年级
13、不要求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列方程联立求解。
14、不要求学生用动量定理的公式进行计算。
三、必修课高中一年级第八部分“气体的性质”改为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的教学内容。



1998年4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
为及时向国务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让有关领导全面了解工商系统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所做的工作,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工作,建立联系点,以便于及时掌握市场管理动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上报和建立联系点这项工作,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以加强信息反馈。省级工商局市场处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要将负责人、联络员的名单立即报我司。
二、国家工商局拟在全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区、海南省、青海省除外)建立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联系点。具体办法是:请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南、安徽、湖南、湖北、四川、江苏9个省每个省级工商局指定至少5个以上地市工商局,作为国家工商局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联系点。各省级工商局应于1999年10月28日前将各联系点的负责人(分管局长)、联络员名单报我司。
三、省级工商局应于每月8日前向我司报告上一个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粮食收购运销案件数、案值以及罚没款金额;各联系点要在每月的3日、18日前直接向我司上报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级工商局。联系点上报我司的情况包括:监管粮食收购市场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查处的大要案件、粮食市场管理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阻挠及干扰监管执法事例、县工商局乡镇工商所以及基层负责人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先进事迹以及对经省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原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收购自用粮的合同管理情况(每一类材料均要有起码200字以上的文字说明)。
四、国家工商局将根据各省(区)工商局以及各联系点上报的情况,至少每周向国务院上报一次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同时,还将在《粮食市场管理快讯》上及时刊载各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对于情况上报工作开展得好、市场管理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我司将在适当的时候通报各地上报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颖、陈骥、刘晓笳
联系电话:(010)68013300-6511、5601,68032642
传真电话:(010)68025587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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