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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5:05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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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作如下规定:
一、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实际,应当大力提倡。
二、事务所组建集团所,可采取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方式。
(一)紧密型集团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自愿发起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实行联合的各事务所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2、集团所内部各成员所之间,根据达成的协议,在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配。集团所参照国际会计公司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成员所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3、集团所与成员所之间有投资关系,根据章程和有关协议,可统一由集团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4、集团所不在各所之外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由被确定为集团核心所的成员所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核心所可由各成员所投资并出人组建,也可以确定为集团所设立地区某一较大规模的成员所。其具体组织办法,由集团所章程规定。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获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
组建紧密型集团所,应当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机关批准。核心所是一级法人,集团所其他成员所为二级法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密型集团所实行人事统一调度,核心所和成员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经批准后可互相兼任。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发展联系所。
审批紧密型集团所,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组建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的集团所,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属于跨省组建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财政部批准,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其成员所在接受集团所管理的同时,仍应接受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省级协会监管与集团所管理产生矛盾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
(二)松散型集团所是指若干会计师事务所自愿联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相互存在某种协作关系的联合体。
1、集团所联合的各成员所,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仍为各自的挂靠单位所有。
2、不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集团所不承担法律责任。
3、集团所在各所之外,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履行协调、指导责任,不对各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4、实行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但未实现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配。
5、集团所各成员所,利益不共享、风险不共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
组成松散型集团所,不需要经过省级政府财政机关审批和办理工商登记,组成后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松散型集团所在组建以后,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紧密型过渡。
三、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可以吸收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也可以是紧密型。但均应按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集团所统一名称为:
1、集团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集团”,也可不冠以“集团”字样。
2、集团所内部各所,成员所称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核心所称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3、联合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集团所,可称为“××(集团所名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成员所可称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五、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集团),不符合紧密型条件的,按松散型管理。符合本规定由松散型发展为紧密型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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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 括: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管理与政策(含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有关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是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方向及主要支持领域,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下称《课题指南》);确定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综合平衡和协调;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验收、归档、及成果管理、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事宜。

  第五条 课题主管部门为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配合政策法规司编制研究计划;负责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司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课题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编制《课题指南》,于每年十二月份定向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请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初审后,以委托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课题及承担单位。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研究计划、下达课题。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追加软科学研究课题,并纳入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实行合同制。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主管部门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合同经政策法规司审批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由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各执一份。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已经实施的课题合同需修改、调整时,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课题的进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配合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提交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报告,并抄送政策法规司,由课题主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审查批准后撤销或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经费来源于拨款、基金、自筹等多种渠道。经费管理采取合同制,一次审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应开支的经费外,其余均应交还。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课题财务决算。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验收采取函审、会审等形式。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验收合格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司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二)《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或阶段报告);

(三)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四)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及理论与方法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操作使用手册和软件的测试报告。

(五)《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建城综函[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入夏以来,我国出现了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预计这类天气仍将持续。为做好城建行业应对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工作,结合供排水、供气、环卫、风景园林等各行业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生产、生活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把恶劣天气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提高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做好重点部位的排查,特别是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的设施检查和维护,若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及时快速响应。

  三、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监测。增加对水源、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确保高温条件下设备运行正常。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备储备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四、加强供气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特别是消防水池、消防泵、喷淋管线的使用状况和安全阀、放散管、压力表的工作情况,高温天气下要根据设施情况增加喷淋次数。要重点检查清理供气管道占压、供气管线被暴雨侵蚀等情况,防范因高温暴雨恶劣天气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严禁销售使用充装超期未检、过量充装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要及时清掏污水处理厂进水格栅,避免由于暴雨冲刷夹带的垃圾杂物堵塞管道、阀门和水泵等;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及各处理构筑物的液位与水质监控;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确保污泥消化池避雷措施有效,严防发生爆炸事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油泵房、油库、油箱、垃圾坑等要做好防爆、防高温、防火措施。加强垃圾填埋场安全检查,确保坝体安全,防止因暴雨引起坍塌事故,防范渗沥液外溢渗透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六、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公交车站建设候车亭,并加强现有候车亭的维护,发挥其防晒防雨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公交车站建设,发挥行道树的遮阳降温作用。重点做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地下通道等部位应对暴雨水淹的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七、加强公园、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公园、景区要设置防暑降温服务站,做好高温防暑提示警示,并加强医疗、应急救援服务。山岳型景区要防范暴雨引发山体滑坡、滚石和泥石流对游人安全造成影响。夏季公园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为居民提供消暑纳凉服务。动物园要做好高温天气下动物防暑降温工作,密切观察动物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及时救治。

  八、加强后勤保障,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适当调整作业时间,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和高温补贴,加强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等一线工作人员安全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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