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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2:27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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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四日


  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信息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德州市市级由地方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扩建、改建。
  第六条 项目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投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专家评审、跟踪考核等程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计划申报、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组织工程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等。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审、论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验收,管理德州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批,参与项目初审、论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项目投资评审,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年度预算申报时,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等材料。
  第十一条 特殊或紧急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信息化规划,提出拟建信息工程项目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编制项目最优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按照《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监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按照信息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如一年内未通过验收,项目承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市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部门对项目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后期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同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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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93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一) 采取限额和项目两种结算方法。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未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 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三) 项目结算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第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符合国家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颁布三项生育保险目录、标准前,暂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标准执行。定点医院在对生育职工进行治疗时,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应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押金中扣除。定点医院未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院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的参保职工实行登记管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住院(或门诊)生育(或手术)。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对发生的生育(或手术)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有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予剔除,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按每月应付金额的90%拨付, 另10%在年度结算周期期末根据对各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七条 就医及报销流程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待遇支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生育职工凭此证等到定点医院生育,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3.职工生育就医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生育月份的上月《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及《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并审批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结算。

  (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核销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用人单位持《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

  3.职工本人凭《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到定点医院就医,并预交500元以下押金,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押金不足时应续交;

  4.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就医职工只负担自费部分费用;

  5.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的《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费用明细、收据及费用汇总表;

  6.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至24日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2002年元月1日起,全国邮政系统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采用了电子汇兑方式解决邮局汇款问题。但最近以来,大批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费用,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要求,而被退款,必将给申请人带来法律上的后果,为解决此问题,现紧急通知如下:

  1根据邮政局对电子汇兑方式允许寄款人在附言内可免费打印20个汉字的规定,汇款时务必要求汇出邮局,将申请号、缴费名称的简称信息输入附言栏内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对不输入必要信息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告知汇出邮局,增强邮局对汇款维护专利权有效性的认识,并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输入缴费信息。

  2针对电子汇兑,汇出邮局要求汇款人加设密码的问题,请汇款人告知邮局缴纳专利费是向国家履行义务,而且缴纳专利费用有严格的法律期限规定,不应加设密码,以免造成取款的困难及延误,继而出现权利因缴费逾期而产生法律后果。

  为防止因缴费手续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影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使用邮局汇款时,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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