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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1:21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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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漯政〔2009〕59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漯政〔2007〕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准化工作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秘书处工作的;
  (二)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二)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经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且达到国家4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对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3万元;
  (七)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承办单位,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二)作为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或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该标准的实施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
  (三)该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标准化项目获得相关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收到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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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2日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2)

2005年01月05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2号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引种试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引种试验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田间排列采取间比法,试验周期为两年。

第一年引种试验每品种应当安排6个以上的试验点,每品种每点试验面积0.05亩,不设重复。适应性好、产量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成对T测验显著的品种,进入第二年试验。

第二年引种试验每品种试验点不少于10个,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小区面积不少于0.1亩。

柑桔引种试验布局、面积、田间排列方法、周期等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由引种受理单位统一组织抽样送法定单位检验测定。

第九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试验品种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对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丰产性、抗逆性等品种特征特性进行鉴评。

试验结束,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汇总试验结果并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市农业局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受理单位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市农业局公告,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原审定名称。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适用范围包括我市相邻省但未包括我市生态区域的玉米品种的引种申请、试验、认定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重庆市农业局发布的《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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