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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15:28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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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8〕56号


各县、区政府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信阳市闲置土地管理规定》并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闲置土?地确认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及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按批准的分期开发范围核定出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条 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或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闲置费;连续满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15%计征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  

(三)土地闲置费自市、县国土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之日起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市、县人民政府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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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大转舵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载于《人力资源》杂志2003年12期



困惑:20多年的国企改革失灵?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中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经济出人意料地“状态不佳”起来,——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次瓶颈期!
这次瓶颈从表面上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相继陷入困境。由于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国企改制而成,因此,可以认为:以上两个方面的深层都是相同的,即20多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国企之病——终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我国即将进入市场经济的更高阶段的前夕,象积蓄已久的火山一样不可按捺地喷发了。
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这个问题十分令人困惑。当初论证“国企应该彻底两权分离”时,曾列举了无数条有力的论据。但现实击破了些论据,国企改革面临“大转舵”的迫切任务。
反思:我国国企的真正症结何在?
20多年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并没有象乐观的经济学家预计的那样带领中国驶入美好的经济新海域,却时常撞向冰山。这令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国企的真正症结何在?
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国有企业里,人们的个人利益及目标常常与组织(即国企)的利益及目标不致、相背离,在这些情况下,国企的利益对于主管官员及经营者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如此,便不难理解国企的真正症结之所在。
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所以,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国企的真正症结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
转舵:虚拟私有化改革
为了使中国具备“淮南”的气候及土壤,以便于“桔树”在中国真正结出“桔”而非“枳”,一些人主张中国国企迅速、彻底、全面进行私有化产权运动。但是,中国国情又要求私有化产权运动必须慎行、缓行。在这种两难处境下,“虚拟私有化”倒不失为一种新出路。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传统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为它否认、排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合理私权,薪酬僵死,国企经营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途径来主张、获取相关私权,于是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营私舞弊,“积极地搞垮国企”;另一种是虽然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碌碌无为,“消极地拖垮国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国企不具有私企的“经营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种“实在的私有化”,是彻底的私有化。它虽然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能孵生出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规则,它不适于目前的中国国情。西方的实在私有化,其精髓之处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态,使企业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也就使整个国民经济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坠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个(些)胜任的“确定的人”来经营企业、监督企业,就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优秀的国企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使他们也成为国企的股东。根据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就能激励他们关心国企的经营状况,最终,他们获得了丰厚私利,国企也得到了良好发展,国有资产也实现了保值、增值。
与“实在私有化”相应,“虚拟私有化”在本质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国有化),形象点说,它是“披着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这种做法中,私人股份是从国有股份中派生出来的,整个企业的股份结构中既有国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彻底实在私有化,但同样能实现其精髓(即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可以称之为虚拟私有化。
除了对“经营者代理环节”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之外,还必须对国企“所有者代理环节”进行同样的改革。方法是:改革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专门的统一的部门来管理,该部门实行委员会制,每个官员(委员)都分别负责一个或几个国企,并拥有其所负责的国企的一定股份,这样,把主管官员的外部性也内部化了,他们也象经营者一样成了国企的私人股东,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他们会比较尽职尽责、减少腐败行为。同时,通过专项立法来规定这些官员一旦渎职、失察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这样,在两个环节上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国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缺位”,通过重奖重罚来促使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心态来关心国企绩效。最终,虚拟私有者和国家所有者实现双赢共利。这种措施从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决国企的顽疾,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用一个苹果大的虚拟私有化代价去赢得一个西瓜大的国企优绩,这根本不是国资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为舍不得一个苹果而失去一个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对国资不负责任。
尝试:国企MBO改革
MBO,英文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营权代理风险”。
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说,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正因如此,MBO一出现,就深受业界欢迎,被誉为“治疗国企之病的实用良方”,它使国企的虚拟私有化由空想变为实践。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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