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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2:42:21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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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195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该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分,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分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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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

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

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2000年7月1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下列规章适用范围扩大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三)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八)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1995年12月1日厦门市政府令第24号公布)

  (九)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一)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二)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三)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十四)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五)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修正)

  (十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七)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十八)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十九)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一)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8日厦门市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二)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三)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二十四)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二十五)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1997年6月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六)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8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八)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1997年10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二十九)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 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一)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二)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发布)

  (三十三)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四)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五)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六)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三十七)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1999年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6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八)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九)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四十)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十一)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1999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四十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2000年1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四十三)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二、下列规章暂缓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施行: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1997年7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二)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一 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

  从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来看,既权利人自己的公开,又有第三人的公开。
  所有人的公开主要有下列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原本保密的信息公诸于众,就使商业秘密丧失“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申请专利是以公开内容为条件的。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时,会经过发布公告的程序。一经公告,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商品中得出,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获取该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露。
(4)保密措施不当。例如没有指定保密制度、没有在保密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没有对重要商业秘密进行物理隔离;没有要求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消灭情况主要是下列两种:(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2)第三人的合法公开。第三人对其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所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后,其他人同样的商业秘密也归于消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二 商业秘密公开的后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

三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会导致秘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有些企业负责人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进入诉讼程序时,总是担心因为诉讼的进行而不同程度的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即“二次污染”。
  实际上,法院、律师等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一般都能保守商业秘密。一些地方法院对审理该类案件的保密措施也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商业秘密的名称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但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证据材料结案后应另行归入机密卷。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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