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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24:37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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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苹果、(含核桃、红枣、花椒等干果)蔬菜、草畜、粮食等产业的基础性科技项目研究试验、引进、示范。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短期生产实用技术项目。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主要包括需长期不间断进行的项目,如新品种选引、农业产业生态环境监测等。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事关产业整体效益,对产业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有决定作用的系列技术。短期项目包括栽培管理中的具体单项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课题内容。同一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设置若干课题,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开发过程中气候、水源、土壤等生态环境无公害化、病虫等生物群体状态变化、疫病防控等基础环节和保护利用等基本问题的技术研究、监测;苹果(含干果)、蔬菜、草畜、粮食产业开发中事关全局性、长期性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示范;果树、蔬菜、草畜和粮食产业开发中的新品种选育、引进、示范;产业开发过程中土壤改良培肥、病虫防治、栽培管理、养殖技术等实用技术研究、引进、示范。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商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共同完成。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核、承包签约三个基本步骤。市政府成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审核办)提交项目申报书(见附件)。项目申报者包括市、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业务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
  
  第七条 项目评估与审核。由市农业局组织农林牧有关方面专家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紧迫性进行咨询、评审;对长期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评估,通过综合归类建立项目库,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确定项目及主要研究创新目标、内容等要求;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农业局提出农业科技项目综合性年度实施建议书,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经市政府审批立项后,项目承担人要提出实施方案,由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中长期项目承担者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承担中长期重大课题研究与承包。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单位项目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个人承担项目由项目承包者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要针对各自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检查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适时检查,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按照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必须报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年 度
年度实施内容和考核目标(每栏限250字)

















  
  
  七、预期成效(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八、项目负责人的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九、市农业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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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机关与媒体宣传策略的方法思考

唐时华

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的一大特征是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独立要求任何非法律的干扰。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成百倍千倍地扩大。近年来的媒体热炒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如何在实践中将媒体与司法的宣传策略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值得我们思考.为此,笔者就司法机关的“走出去” 战略与媒体的 “请进来”做法作一个简要分析,以期能对司法与媒体的进一步和谐共赢有所裨益.


一“走出去” 战略:司法机关的的实践探索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法院“走出去战略”。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这种 “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设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法院内部抽出部分人员,并设置专门机构——新闻宣传中心。新闻中心由以往的宣传处升格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新闻中心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办公室、《审判与法治》杂志编辑部、《人民法院报》云南记者站、云南法院网、电视摄制组等内设部门。

(二).法院新闻宣传具体做法。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宏观指导;二是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三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重大新闻;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称的“几张嘴”,即“借当地党政领导的嘴、借人大政协的嘴、借人民群众的嘴、借人民陪审员的嘴”,大力宣传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与专家学者举办“法律沙龙”、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辑出版“云南法官文库”等方法、摄制《以法律的名义》电视专题片、举办卫星电视转播的文艺晚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强 对新闻媒体采访权的保护,加强对新闻记者相关权利的保护。

实践证明,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了法律“宣传员”、化解误会“消防员”的积极作用。同时,放眼全国法院,这种法院自身发起的“走出去战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部分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是否有益,还有那些需要改进之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


二、“请进来”做法:媒体监督思路的与时俱进


在过去的新闻监督中,很多媒体采用的是“点对点”式的新闻采访方式(也就是事件发生了,才派出记者进行采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采访模式的更新,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正在各媒体盛行,那就是新闻媒体的“请进来”做法。这种做法就是大胆打破传统的“点对点”式采访方法,记者主动走进司法机关,或者将司法机关的内容主动纳入公众视野,以期获取更加权威的法院资讯。这种做法,同样可以与法院的“走出去”战略进行对应比较:

(一) 新闻媒体的机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与司法机关的受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为此,不仅传统的法制类期刊,就连生活类的报刊都设有政法新闻部或者法律新闻部。这些部门专门负责司法部门的新闻采访。这些媒体也越来越青睐那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新闻采写能力的毕业生,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新闻媒体,这群有着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新闻从业人员对法治新闻产生的巨大推动趋势不可小觑。

(二).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中,一是采取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这种“联系”并非以往的“见子打子”式的采访,而是全方位的、日常性的联系。二是采取在各级司法机关发展特约记者、通讯员,以及在各地成立记者站等方式,广泛动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新闻报道。这种方式往往使媒体能够从司法机关通讯员的稿件中获取第一手的资料,达到新闻快捷、准确等要求;三是与司法机关合作,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举办相关的法制栏目、法制板块,这种方式采取用媒体的平台,电视节目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四是采取同司法机关人员举行座谈、联欢等方式,增强了解,加强沟通,最终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

媒体的“请进来”做法,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重大新闻,提高新闻的准确性。这一做法同法院系统的“走出去”战略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看到这一做法优势的同时,我们也有以下顾虑:一是法官作为媒体的通讯员或者特约记者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官独立于新闻之外的原则?二是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融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个别案件真正需要媒体仗义执言行使舆论监督时,在交情与颜面的照顾之下,当地媒体是否又会犹豫不决。这一点,也是“看本地负面新闻需要找外地报纸”现象的根源之一。在此一说,并非杞人忧天。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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