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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3:14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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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取得《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三)应对施工前、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应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五)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三)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四)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存档备查;市区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或投诉人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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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建发[2011]489号


  汽车流通业是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汽车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体系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流通网络日益完善,新型流通模式不断涌现,流通现代化步伐加快,营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多渠道并存的汽车流通良好发展格局。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突破1800万辆,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汽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元,占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32.5%。但是,汽车流通领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依然存在营销服务网络发展不平衡、二手车流通明显滞后、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水平低、流通主体竞争力不强、法规标准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期间,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汽车流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用户满意度、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引导合理布局、优化企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强汽车流通业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竞争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汽车流通业在扩大消费、引导生产、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汽车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二五”期间汽车销量持续增长。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000万辆,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年均增长15%左右;老旧汽车报废量超过300万辆。

  ——汽车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汽车营销服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农村汽车销售服务网络日趋完善;二手车置换、经销、拍卖等多种经营模式协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实现县、区、市、旗全覆盖。

  ——汽车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形成一批汽车、二手车、配件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培育
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汽车零
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连锁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和增强,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稳步发展,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步伐加快。

  ——汽车流通环境明显改善。汽车流通领域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行业管理方式更趋合理,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

  推动汽车营销网络合理布局。加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引导汽车流通企业整合资源,优化汽车品牌经销店集群、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有形市场等网点结构和布局。支持在居住密集区发展汽车展示店、销售店、快修店等经营业态,便利居民消费;鼓励在中小城市有序发展汽车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或综合交易市场,健全资源、业态、消费集聚功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增强一站式服务能力。搭建汽车流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汽车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倡导流通渠道扁平化、经营模式多样化,推动建立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加强农村汽车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汽车经营模式,支持农村地区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大型汽车流通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延伸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推广汽车流动售后服务站,着力增强农村地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推动城乡汽车流通网络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创新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引导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健全营销网络,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汽车售后服务连锁化发展,推动社会化汽车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构建和谐稳定的零供关系。坚持实施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引导汽车供应商规范与品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合理确定授权经营期限,明确授权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收取建店保证金、强制搭售和规定库存数量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支持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建立沟通机制,促进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发展。

  (二)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

  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支持汽车供应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经营场地、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卖场,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加快构建以品牌二手车经营为引领,诚信、有序、高效的二手车流通网络。
引导交易市场优化升级。加强规划指导,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着力完善交易服务设施,规范交易流程和管理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车辆集散、信息引导、价格发布、金融服务、消费集聚的优势和作用。规范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打击欺诈行为。

  创新二手车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二手车拍卖平台,发展网上即时拍等多种形式拍卖业务,拓展企业间二手车流通渠道,逐步构建全国性的二手车拍卖流通网络,推动二手车社会资源整合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的应用。引导企业推行二手车认证制度和质保承诺,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车主提供二手车延期质保服务,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二手车放心消费。

  (三)促进和规范汽车配件流通。

  发展汽车配件规模化经营。鼓励汽车配件流通行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汽车配件流通企业和连锁品牌,引导现有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实现行业结构升级。支持配件生产、流通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业务领域,降低配件流通成本。

  引导配件多渠道和规范流通。积极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原厂汽车配件多渠道流通,推动建立高品质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保证消费者多种选择。规范配件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汽车配件经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明示配件来源、品质、价格等信息。推动汽车供应商保证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车型配件的及时供应。

  (四)大力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完善汽车报废规定,加强汽车报废管理,杜绝“假转籍”、“假过户”、“假异地报废”行为或不按规定交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进一步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适时调整补贴范围,提前政策发布时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加快老旧汽车、黄标车淘汰进程,逐步形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良性循环。

  (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企业,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企业无序发展。引导改造搬迁和依法新设立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托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以利于实现基础设施共享、环保集中处理、资源规模利用。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向县、乡镇延伸回收服务网点,拓展上门收车等服务功能,为车主交售车辆提供便利。

  推动回收拆解行业结构优化。鼓励现有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联合、优化重组,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和人才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集中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具有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加快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发展格局。

  提升回收拆解行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达标验收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升级达标活动。引导回收拆解行业推行ISO9000、ISO14000认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汽车拆解、破碎新工艺、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和精细化拆解,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标准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六)提高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

  推进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汽车流通业连锁化发展水平,加强汽车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汽车及配件物流集聚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汽车物流共同配送网络。探索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引导租赁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积极延伸汽车流通产业服务链,支持企业发展金融、保险、装饰、置换等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推动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升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车辆回收拆解实时监控,探索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汽车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形成涵盖汽车流通业全链条的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和共享体系。

  (七)营造良好汽车流通环境。
  
  大力整顿汽车流通秩序,清理汽车流通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取消各地对二手车经销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推动二手车交易服务手续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合理定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汽车和假冒伪劣配件、隐瞒二手车车况及以次充好、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宣传和教育活动。

  (八)鼓励汽车流通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引进新技术和新业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商配合汽车生产企业“走出去”,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保证出口产品的配件供应,增强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发挥品牌优势和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创新和完善汽车流通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建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管理环境,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汽车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着力推动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加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安全、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积极研究制订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配件交易市场经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编制规范、汽车流通业态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汽车流通流域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培育和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和破碎示范中心,建立和完善汽车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增值税征收政策,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汽车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汽车流通行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汽车流通统计机构、人员队伍和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健全和畅通统计渠道,加强对行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行业结构、现代化程度和贡献度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商务系统开展汽车流通管理学习与培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管理人员水平。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专家人才库,为制订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及开展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撑。鼓励企业吸收、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从业人员考评制度,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汽车营销、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拆解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积极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国际交流合作,及时掌握国际汽车流通发展新动向、新趋势,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自2008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开始实行最新的收费规定。为给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制定专利战略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特登载该文介绍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等费用的最新规定,并简单介绍其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费用条款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递交到欧专局的纸质专利申请的费用为 180欧元。与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相比,在线申请由于其便捷性,给欧专局和申请人都减少了很多工作流程,费用相对降低,为100欧元。

专利检索费在整个专利申请费用中占了很大比重,自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欧洲范围内的检索费为1050欧元;国际检索费稍高一些,共计1700欧元。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可以覆盖各欧盟成员国,但申请人必须对希望发生效力的那个成员国进行指定,指定的费用为每个成员国85欧元。

专利审查费也是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部分。根据新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该日期之后(包括当天)的专利申请审查费为1405欧元。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尚无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接下来就是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费依权利要求书的页数而定。因近年来过度增长的权利要求书页数,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局都希望通过调高授权费的方式来抑制申请人过度膨胀的权利要求数量。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士称,由于过厚的权利要求书,他们根本无法提高审查的效率,因为申请人往往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保护,而全然不顾其权利要求书的客观合理性。这项政策一出台,马上遭到了德国及法国发明家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无疑给财力薄弱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雪上加霜。尽管如此,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未超过35页的,需要缴纳790欧元的授权费;超过35页的,除交纳790欧之外,每多一页须多交12欧元。

欧洲专利年费

随着专利权的时间消耗,所需要缴纳的专利维权费也逐年增加。见下表:(若无法显示,请到该地址查看http://www.bioipr.com/eu/124/ )

专利年


费用

第3个专利年


400 欧元

第4个专利年


500 欧元

第5个专利年


700 欧元

第6个专利年


900 欧元

第7个专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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