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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9:58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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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37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1号文件精神,使我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业科技推广管理体制朝着“变养人为养事”的方向发展,切实有效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立足我省粮食主产区农技推广实际,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年]1号)的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粮食主产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23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按照“变养人为养事”的原则,专项用于46个粮食主产区676个乡(镇、办)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资金分配

  第四条 根据省委1号文件关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对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的676个乡、镇、办事处按每个补助3万元算帐安排”的规定,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2028万元,并按预算级次下达到县(市);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由省农业厅具体负责组织。

  三、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严格用于2005年省委1号文件规定的46个粮食主产区676个乡镇办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各地必须依据全省发布的年度主推农业技术指南,确定本地支持重点。

  1、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试验;

  2、粮食作物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

  3、重大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其防治;

  4、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5、对农民进行的实用种植业技术培训和农业信息传递。

  第六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材料消耗性和自然、技术风险补偿性支出;

  2、示范样板费:用于举办示范推广样板的生产资料补助性支出;

  3、仪器设备费:用于实施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支出;

  4、资料信息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发布等方面的支出;

  5、技术引进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技术引进费用;

  6、培训费:用于技术干部参加培训和现场培训农民的相关支出。

  四、资金监管

  第七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目前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直接下拨到46个粮食主产区县(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按照2003年度省统计局核准的乡、镇、办个数,将补助资金分解到各乡镇办。

  第八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报账管理。各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主要推广的农业技术指南,确定本县市各乡、镇、办主要推广的技术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审核后由县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九条 粮食主产区县(市)财政、农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乡镇农技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农业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滞拨、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农技推广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于年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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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对整体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实现程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凡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在相似的项目之间有共同的评价指标,不同项目之间的衡量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湖州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效益不易计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范围为年度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每年应在自评范围内选取项目进行自评,并完成财政部门指定项目的自评工作。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遴选部分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二十九条 撰写报告

  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主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评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与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评价报告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评价部门应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等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一览表

     2.具体指标说明



附件:
湖州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一览表
基本指标 具体指标 备 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业务指标 目标设定情况 依据的充分性 共性指标
目标的明确度 共性指标
目标的合理性 共性指标
完成的可能性 共性指标
目标完成程度 目标完成率 共性指标
目标完成质量 共性指标
完成的及时性 共性指标
验收的有效性 共性指标
组织管理水平 管理制度保障 共性指标
支撑条件保障 共性指标
质量管理水平 共性指标
项目实施效益 经济效益 个性指标
社会效益 个性指标
生态环境效益 个性指标
可持续性影响 个性指标
公众满意度 个性指标
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到位率 共性指标
资金到位及时性 共性指标
财政投入乘数 共性指标
实际支出情况 资金使用率 共性指标
支出的相符性 共性指标
支出的合规性 共性指标
财务管理状况 制度的健全性 共性指标
管理的有效性 共性指标
会计信息质量 共性指标
资产配置与使用 制度的健全性 共性指标
制度的有效性 共性指标
固定资产利用率 共性指标







具体指标说明
一、共性指标
  (一)目标设定情况。指对预定目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依据的充分性:项目资金设立依据是否充分;
  2.目标的明确度: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是否明确;
  3.目标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4.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预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适用于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二)目标完成程度。指项目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数/预定目标数×100%;
  2.目标完成质量=实际达到的效果/预定目标×100%;
  3.完成的及时性: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是否如期完成,未完成的理由是否充分;
  4.验收的有效性: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三)组织管理水平。指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措施等。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管理制度保障: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落实到位情况;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2.支撑条件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设备、场地、信息等支撑条件的保障情况;
  3.质量管理水平: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达到国家、部委或行业等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的情况。
  (四)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项目的计划投入、资金到位等情况。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资金到位率=实际拨付金额/计划投入资金×100%;
  2.资金到位及时性:各项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及时到位;
  3.财政投入乘数=财政投入后带动其他资金投入总额/财政投入金额。
  (五)实际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实际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资金利用效率等。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资金使用率=实际使用金额/实际拨付金额×100%;
  2.支出的相符性:项目的实际支出与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是否相符,项目经费收支的平衡情况以及支出调整的合理性(只计算财政拨款部分);
  3.支出的合规性: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六)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反映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及会计信息质量等。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制度的健全性:项目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否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符合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2.管理的有效性: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论证,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有效执行;
  3.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七)资产配置与使用。主要反映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情况等。可细化为以下几个具体指标:
  1.制度的健全性:项目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和合法;
  2.制度的有效性: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固定资产是否有专人妥善保管;
  3.固定资产利用率=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所有固定资产总额×100%。
  二、个性指标——项目实施效益
  1.经济效益:指项目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2.社会效益:指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3.生态环境效益:指项目实施对综合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4.可持续性影响:指项目实施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程度等,在该指标分设时,可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指标的分设一并考虑;
  5.公众满意度:指社会公众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国家经贸委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产业(20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令),其中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泡剂,有的会破坏大气臭氧层,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高温下使用不当,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入土掩埋很难降解,会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回收和处理难度很大。
据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底,已有三十多个省市及有关部门发布或重新发布了禁止或限制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超薄塑料袋)的法规、规定或通知。铁道部已在全路各站、车全面禁止使用发泡塑料餐具和发泡方便面碗、盒,一律使用新型可降解的绿色餐具;一些跨国餐饮企业也早已使用一次性环保餐具。近两年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替代产品已有较快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很多生产替代品的企业正在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目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期限已过,但从调查情况看,淘汰工作的效果不明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然大量充斥餐饮市场,替代产品进入市场的阻力很大,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上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第6号令,做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所有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加强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第6号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三、做好替代产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替代工作的顺利进行
替代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GB/T18006.2—1999)两项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努力提高生产集中度,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替代产品的市场供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机向替代产品生产企业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各地经贸委(经委)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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