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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9:23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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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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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唱歌先取得词曲作者同意
(十五的月亮不再十六“元”)

陈涛是歌曲《暗香》歌词的著作权人,自2002年5月以来,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组织其签约歌手沙宝亮在多种场合演唱《暗香》。为此,陈涛将现代力量公司和沙宝亮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沙宝亮未经陈涛许可不得演唱《暗香》,沙宝亮登报公开向陈涛赔礼道歉并赔偿其4500元。
十五的月亮本来就不是十六“元”
很多年前,我们听到这样的感慨“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讲的歌曲《十五的月亮》的作者发表该歌曲只得到十六元的稿费,而唱这首歌的歌手却红遍全国,因为演唱这首歌而挣了很多的钱。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歌手演唱别人写的歌就是一种使用行为,他们到各地演唱,收取高额的出场费,当然是营业性质的演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不经过词曲作者的同意,但是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这个 “规定”应当是确定支付标准的,它是怎样的,很遗憾到现在都没有看见。这样的话,歌星只要象征性支付了一点点报酬就可以了。

尽管这对词曲作者(即著作权人,下同)并没有太大的保护力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从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施行以后,词曲作者获得的报酬已经不仅仅只有稿费,歌手进行营业性演出都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词曲作者。

十五的月亮不再十六“元”
2001年10月27《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个规定与旧的规定有两个根本的变化,第一,不再区分演出是否是营业性,第二,歌手唱歌要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样主动权在著作权人手里,报酬的多少由著作权人说了算,谈不成的话,歌手就不要唱了。

著作权人还有更多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看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更加注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一首歌被创作出来,有人要去演唱,这个演唱由被制作成光碟,影带出售,还可能被人放到网络上更为广泛地传播。不管怎么使用,词曲作者始终是权利的源头,后面的人想使用这歌曲来获得收益都应当向词曲作者的支付报酬,否则就是构成侵权,要向著作权人赔偿,还要被行政处罚。

《著作权法》制定修改这么多年,我们终于看到有人拿取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让人感到欣慰。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中文“软件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85)浙法研字47号《关于房屋典当关系的回赎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院报告中所提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问题。1984年9月8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询问如何适用《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为解答此问题,我院下发了(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
,指出《意见》下达前已受理尚未审结或已审结又提出申诉的房屋典当案件,仍按以往的有关政策法律处理;《意见》下达后受理的房屋典当案件,则按《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中“才提出回赎的”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该批复主要是指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经过三十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在这以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据此,即可适用我院《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视
为绝卖。
三、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
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鉴于我院《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仅是对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规定,困此,我们只就在处理房屋典当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计算回赎时效期间问题加以解释。
四、关于对瑞安县人民法院请示的林朝明诉王金水等典当案件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请示的案件,在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和(85)法民字第5号通知关于逐级请示的规定办理




198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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