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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6:46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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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1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我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8〕75号)要求,现就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2008 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 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我局2009年将继续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 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 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 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三、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6月22日前,局计资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林计发〔2008〕91号)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后,向各单位通知下达2009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及预算。
  (二)2008年7月3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 表)一式两份报送局计资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三)2008年8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四)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08年11月5日前,局计资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向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下达打捆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向直属单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六)2008年11月15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送局计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当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
  (七)2008年11月20-21日,局计资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直属单位集中现场编制全口径的“二上”预算。
  (八)2008年12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九)2009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
  四、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 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有关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491号)精神,对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安排,同时做出详细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 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10%以内(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2008 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 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 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
  (五)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 、02 、03 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入表”(预算录入12 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 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
  (八)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
  (九)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及有关编制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计划与资金”栏目下的二级栏目“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资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
   2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表
   3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编制说明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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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伊春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享受国家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比照当地离休干部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也无力解决的,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经当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当地财政负担。破产企业、改组改制企业要从破产成本或资产变现中,按规定标准为残疾军人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统筹金。
第五条 各地要在保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外,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要在医疗费100%核销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时按规定足额发放护理费。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残疾军人实行医疗统筹后,就医需持医保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卡》或《病历处方本》到指定医院就诊。
第八条 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及15个区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15个区实现城乡一体化。对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缴费参保。
第九条 铁力市、嘉荫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铁力市、嘉荫县每年为每个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0元,并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其所需部分或全部资金由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同时,要广辟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靠拢,尽快实现城乡一体化。
第十条 对于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即省财政每年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地方财政应匹配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优抚经费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助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并视重点优抚对象类别,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负责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优抚对象就医凭有效证件到惠民医院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九免四减”优惠政策,即免挂号费、免检查费、免床费、免救护车费、免肌肉注射费、免静脉滴注费、免血常规检验费、免尿常规检验费、免便常规检验费;减收10%药费、减收20%手术费、减收20%处置费、减收40%辅助检查费。卫生部门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开展免费体检和送医送药上门活动,建立优抚对象健康档案,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医疗保险卡》或《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办理手续。在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需转院到外地医院诊治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诊,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办理转诊和异地居住就诊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均按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制度。
(一) 医疗补助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参照当地离休干部标准核销。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外,剩余部分可再申请由民政部门报销额度的40%(两项相加不能超过应报销住院费用总额),年累计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 特殊情况处理:长期患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或其他重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过高或虽经医疗补助尚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本人申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民政部门在大病救助资金中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无工作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呼和浩特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呼和浩特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6]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委员会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老龄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支持老年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经济建设及各种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福利企业的性质是由老年人参与,自选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老年福利企业必须始终坚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以积累老年事业资金为目的,以发展老年福利企业、为老年人谋利益为宗旨,其法人代表应以老年人为主,管理人员中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50%,可适当安置待业人员和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
第四条 老年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内部建立健全财务、劳动工资、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等各项规章制度,除批准优惠条件之外,要照章纳税,对借口挂靠的个体、私营者,一律不视为老年福利企业,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兴办的老年福利企业,归口市老龄委员会管理。市老龄委员会对其进行分级管理,综合协调服务,统一规划和检查指导工作,老年福利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主办单位或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法人代表、组成人员员花名册、经营项目,经老龄委办公室审查通过,报工商管理部门注册,邻取营业执照、《老年企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旗县区兴办的老年福利企业经济实体,由旗县区人事局(老龄办)审批并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复核,统一领取《老年企业证书》后办理手续。
(三)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掌握全市老年福利企业情况,统一制定管理细则,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各旗县区人事局、老龄办负责管理本旗县区所属老年福利企业。
(四)老年福利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老年企业证书》由市老龄委统一实行年度检验。
第六条 我市老年福利企业均属新办企业,处于发展的阶段。凡符合第二、三、四条者,并领取《老年企业证书》后,可在3年内免交以下地方税:
(一)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门;
(二)地方税中的营业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 凡符合免税条件的老年福利企业,由税务部门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老年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如实申报,填报《免税返还书》一式三份,市老龄委员会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报财政局,作为减免税凭证入库。
第八条 老年福利企业应将已返还税款30%上缴市老龄委,作为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基金,70%留作发展或扩大再生产福利事业资金。
第九条 免税期满仍有困难的老年福利企业,可向市老龄委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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