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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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现批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http://www.zhb.gov.cn/info/bgw/bgg/200907/W020090708536819236579.pdf
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监控 数据采集传输仪 标准 公告
新时期法官教育的新任务
任鸣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这是最高法院在世纪之交之际,为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发展,为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今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各项重大工作任务所采取的又一重大步骤。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重要步骤,关键就是要使全国各级法院和法官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所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面对国家发展的新的形势,要有一个非常清醒的头脑,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即要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形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好法院工作布局,加强对各项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对法院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必要前提。有了对形势和任务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正确的措施: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努力解决法官素质、司法水平和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人民法院工作能否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否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形象为改革和社会发展服好务,能否抓住历史契机,实现历史性转折,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新时期法院任务已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现在需要的就是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去具体落实,切实保障新时期法院任务的贯彻执行。可以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当前比任何时候都迫切地摆在了法院工作日程上来。为此,《意见》中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要着眼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进行用人制度改革;二是要强化法官自律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监督;三是要抓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知识准备;四是要抓住关键,搞好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无疑,这四项措施都是为保证法官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而采取的有力手段。但是,分析我们现有法官队伍的现状,提高法官素质是难点、是关键。所以,无论从近期还是从长远看,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从根本上保证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法官培训的精神,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官培训方式,迫在眉睫。从198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建立,到1988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成立,我国法官教育培训走过了从学历教育为主到对在职法官培训十几年的历程。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更标志着法官教育培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个新阶段目前仍处于探索时期。随着2001年法律业大在全国范围内的结束,以大专学历教育为主的法官教育将告别历史舞台,当前及今后的法官教育培训将全面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因此,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需要,法官教育培训也要抓住契机,因势而变。应充实力量加强对法官培训体系的总体研究论证,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尽快结束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无序”状态,逐步建立起一套法官教育培训的科学体系。
21世纪将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如何造就大批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人才,就是给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提出的新课题、新任务。
法院已经感觉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现在,该是自己给自己压力的时候了。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吉发〔2006〕3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到位。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直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