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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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效发挥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新增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和有关产业政策,承担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调度;负责项目的跟踪稽察;配合监察部门搞好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的能评审查批复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和有关产业政策,对要求上报的项目实施审批和申报;负责相关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调度;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扩大内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的中央新增投资廉租住房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提出并审查申报项目;监督项目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每户限制面积开工建设;审查房屋供应对象,确保每个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负责及时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呈报;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扩大内需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的准备接待及配合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环评审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规划手续、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交通、水利、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提出及初审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本行业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
卫生、教育、科技、民政、市政、商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项目的提出及初审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本行业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
第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申请中央扩大内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申报标准和要求。要健全项目规划、项目审批、工程概算、资金筹措、环境评价、水保方案、节能评估、土地使用、开工许可、招标方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手续,申报项目涉及地方财政配套的,须由同级发改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应当附规划许可、工程概算、资金筹措、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土地使用等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建设环节应当做出招标方案。经营性项目需说明项目资本金筹措情况,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
第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中央资金与省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专户管理,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管理。
项目法人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审批手续、资金使用、建设工期、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类合同签订。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形不成实物工程量,项目法人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按照规定作业程序对项目施工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发改、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结)算手续。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财务决算的审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工程规划、土地证件、环评批复、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建设进展情况实行半月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16日将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市、县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检查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不定期检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十八条 建立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各业务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建设)负直接责任。出现问题的,应当严肃追究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7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条 凡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拟在本市内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内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时,应申领暂住证。
第四条 正在劳改、劳教或少管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五条 住宿在旅馆的人员,按特种行业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由接纳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八条 留住或个人招用的外来人员,户主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 外来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条 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申领暂住证的,应提交近期本人一寸正面免冠标准照片三张。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下外来人员,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受单位或个人招用、招聘、雇用的人员;
(二)在特区内从业的个体劳动者;
(三)在特区从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缴纳城市增容费的标准为:
(一)暂住三个月以内的缴纳七十五元;
(二)暂住六个月以内的缴纳一百五十元;
(三)暂住九个月以内的缴纳二百二十五元;
(四)暂住一年以内的缴纳三百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外来人员,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缴纳城市增容费十元。
第十三条 城市增容费由公安派出所代收,所收款额一律上交市财政,列入城市增容费专户。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至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届满后,应重新申办暂住证。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遗失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发。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派出所辖区但不离开本市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证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不再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本市时,接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缴交暂住证。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死亡,接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凡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与该暂住人员订立租赁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负责管理该暂住人员,教育和督促暂住人员遵纪守法;没有管理能力的,应委托或雇请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住房出租人,不得扣押暂住证件、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没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正当职业、没有固定住所的盲流人口,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本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补办暂住证,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招用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留住外来人员的户主或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所收月租金四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租整顿,并可处以所收租金总额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扣押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暂住人员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优质服务。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厦门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04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为推广项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简介汇编》的发行和相关工作。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工作的总结。
五、对评审列入《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部将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柴文忠、高雪峰,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李军、董虹,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四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2)
*** 说 明 ***
第一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2002001 深基坑围护结构的动态施工监控与环境保护
200200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快速接头技术
2002003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
2002004 密肋壁板轻框结构体系
2002005 不锈钢复合管在网架等结构的应用
2002006 承重、轻质和装饰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
2002007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综合应用技术
2002008-1 石灰晶高效砂浆剂应用技术
2002008-2 砂浆增效剂应用技术
2002009 混凝土工程裂缝灌浆材料、机具、施工综合技术
2002010 水泥改性剂(NYS丙烯酸酯共聚乳液)应用技术
2002011 WDZ型建筑结构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12 GWZ-1型水性无机富锌涂料应用技术
2002013 硅酸锌钢结构底漆配套应用技术
2002014-1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4-2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5 有机硅改性丙烯酸外墙涂料应用技术
第二类:建筑节能技术
2002016 保温墙体系统
2002017 外墙外保温建筑装饰技术
2002018 舒乐舍板应用技术
2002019 钢丝网架珍珠岩夹芯板应用技术
2002020 TS20系列复合保温材料应用技术
2002021 盾石干粉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
2002022 耐碱涂层玻璃纤维机织物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3 轻质防水型隔热板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4 发泡PE板建筑防水与保温一体化技术
2002025 中央冷热源环境系统
2002026-1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6-2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7 城市污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
2002028 红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
2002029-1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29-2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30 燃气供暖电制冷冷暖机应用技术
2002031 LTNF铝制散热器及内防腐应用技术
2002032 钢板制及铝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及涂装技术
2002033 柱翼型钢制散热器应用技术
2002034 BPS-Ⅲ型住宅复合式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
2002035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防串烟防倒灌排气道应用技术
第三类:住宅产业技术
2002036 内复不锈钢净水管和管件
2002037 复合式改性菱镁通风管道应用技术
2002038 智能化预付费水表应用技术
2002039 RA2000-1网络智能抄表系统
2002040 IC卡智能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1 住宅小区电表用电管理自动化系统
2002042 JS系列建筑供水补压装置生产技术
2002043 LXSIC-IC卡旋翼式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4 高强度单片铯钾安全防火玻璃应用技术
2002045 耐火型空气绝缘母线槽应用技术
2002046 集成型多功能铝合金门窗应用技术
2002047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自动化检测系统
2002048 RSD软密封喷塑球墨铸铁闸阀应用技术
2002049 喷水式冲洗节水便器生产技术
2002050 抗菌卫生陶瓷应用技术
2002051 检查井井盖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52 房地产营销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
2002053 城市煤气生产输配调度系统
2002054 城市路灯监控系统
2002055 数字化社区物业管理系统
第四类:建筑用钢技术
2002056 GWC型钢筋网成型机应用技术
2002057 冷拔异型截面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2002058 热轧带肋钢筋盘卷开卷、矫直、切断技术
第五类:化学建材技术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2002059 建筑门窗动风压性能现场检测装置
2002060 CST90系列推拉型材应用技术
2002061 可分离组合滑动式三轨道带纱窗铝合金门窗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62 直接法生产稀土多功能稳定剂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2002063-1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2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3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3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7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9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5 给水搭接焊铝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6 铝合金衬塑管应用技术
2002067 不锈钢内衬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8-1 埋地排水排污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应用技术
2002068-2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应用技术
200206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及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1 改性聚碳酸酯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应用技术
200207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4 高密度聚乙烯管生产技术
2002075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生产技术
(三)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76 YA208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冷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成套应用技术
2002078 改性彩色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2002079 涂膜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80 改性TH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体系
2002081 沥青彩瓦应用体系
2002082 H-991彩色屋面防水涂料应用技术
第六类:环境工程技术
2002083 DSTE型厌氧·好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技术
2002084 人工湿地潜流碎石植物床污水处理技术
2002085 KBB型可变微孔曝气器应用技术
2002086 ZFP-1380型转盘曝气机应用技术
2002087 ZCG型周边传动刮泥机应用技术
2002088 HF型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用技术
2002089 低压膜法超净化水处理技术
2002090 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
2002091 SH型凝结水回水器应用技术
2002092 FPW有机垃圾处理机应用技术
2002093 垃圾填埋场HDPE导渗管应用技术
2002094 WD型城市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应用技术
2002095 岩石边坡TBS植被护坡绿化技术
2002096 绿色环保型橡胶植草砖(树木维护砖)应用技术
第七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2002097 房地产事务综合信息系统
2002098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化系统
2002099 双界面CPU卡操作系统MOC COS V1.0
2002100 城市通智能2000手持POS机
20021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计算软件(JN1.0)
2002102 TX-1型实验机PC机监测系统
2002103 长江原水供水监控系统
2002104 企业VD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