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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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资金来源,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必须得到加建电梯住宅全体业主的同意。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由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的全体业主或既有住宅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申请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城乡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在当地公众媒体、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对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土地加建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对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加建电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等应当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通过加建电梯申请:
(一)达不到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加建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建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设计文件中应有隔音、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将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审查;
(三)向颁发既有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三)使用社会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照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
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
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
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体人字[2003]254号)精神,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条件及程序
详见《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配合,做好高层次体育人才推荐和选拔工作。
(二)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三)请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有关表格可自行下载。
(四)请各有关单位、自荐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刘立强 李凤琴
联系电话:67112233-2214
传真:67140737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一、选拔范围
高层次体育人才原则上面向体育总局系统选拔产生,部分类别可面向全国体育系统选拔。(具体推荐、选拔范围见附件。)
二、选拔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选拔资格
详见附件。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选拔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确定人选后报总局审批。
3、确定培养对象,下发通知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
附件:1、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选拔方案(略)
2、高层次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选拔方案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附件2 :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关教育背景;
2、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3、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4、具有丰富的产业开发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或从事相关工作;被推荐人应为现职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且从事产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业务熟练;
5、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优秀负责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各相关厅、司、局以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
附件3: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英语或法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3、基本掌握第二外语,能进行阅读和交流;
4、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技术;
5、具有8年以上外事工作经验;
6、任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
7、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相关厅、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推荐。
附件4: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不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放宽);
3、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获体育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备战奥运科技攻关与科技服务二等奖以上。
4、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5、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开选拔。
附件5: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个别优秀人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2、原则上具有高级教练以上职务;
3、所执教的运动员(队)获得过奥运会前6名或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三名或亚运会冠军;
4、具有一定外语水平;
5、能够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从目前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一、二线,以及省区市优秀教练员中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1、各项目中心至少推荐1名。
2、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人选,应由项目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附件6: 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达到大学外语考试六级以上水平,能进行一般笔译和口头交流;
3、熟练掌握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4、具有10年以上体育工作经验;
5、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1、总局系统优秀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
2、地方体育局优秀外事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优先;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三、推荐程序
各单位均可推荐,名额不限。
附件7: 高层次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一、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资格
1、从事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或从事单项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的总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项目中心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2、从事竞赛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3、曾组织或参与组织2次以上(含2次)国际、国内大型体育竞赛工作,或参与过奥运会、亚运会或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熟悉相关国际体育竞赛组织的业务。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5、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从总局系统选拔产生。各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综合协调人才推荐名额不限。
三、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资格
1、奥运会相关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2、曾从事国内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或裁判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熟悉相关项目竞赛的规律及发展趋势。
3、在国际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技术委员会中任职的优先。
4、曾担任过奥运会、亚运会、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优先。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由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产生,每个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