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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7:36:29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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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科教兴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加快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院省校合作指云南省与中国科学院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的科技、教育、人才引进及培训合作。本办法中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实施此项工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暂定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1)省财政拨款,1998-2000年每年安排1亿元;(2)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及占用费收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原则。在资金安排上要充分利用中央院、校的科技、信息、人才优势及我省资源优势,促进其有效结合,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立足长远、讲究实效、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原则。资金安排要结合云南产业导向及省院省校重点科技攻关及科技产业计划,择优安排,突出重点,同时也要针对云南省基础性研究及后备人才现状统筹安排,立足长远,讲究实效。
(三)“统筹规划,分期安排”原则。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与中央院、校联合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工作计划分期安排。
(四)“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借款相结合的原则,无偿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研究发展项目经费,人才引进及后备人才培养等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开支;有偿借款部分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前期工作的投入。
(五)“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产业导向及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和省院、省校合作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以下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重点攻关项目;
(二)符合云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省院、省校科技实力及科研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公益性研究项目;
(四)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包括中试、工业性实验和产业化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从合作的院、校或通过合作的院、校引进人才的经费;
(六)配合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教育及人才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后备人才及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费和从合作院、校聘请客座和兼职教授的经费;
(七)在我省共建重点试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学科的经费;
(八)共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研讨会的经费;
(九)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补助;
(十)省院省校合作三个办公室工作业务费及合作工作重大活动经费;
(十一)省政府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政府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使用方向。
第七条 非省院、省校合作的上述项目不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管理协调小组依托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科技合作、教育合作、人才引进及培训合作三个办公室(以下简称三个办公室
)开展工作。三个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步审查;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按资金数额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和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按《云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分别由三个办公室定期组织汇总项目报告,提交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审核、申报。三个办公室申报项目时,应填报“省院省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有关项目说明材料、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涉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还必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共同审批,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备案;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共同协商、审查后,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
省政府备案,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议审批制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借款,在项目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云南省一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或签订借款合同,省财政厅即按工作进度或合同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借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并应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半年结缴,占用费率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收取的占用费年末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到期前,由省财政厅发出还款通知书,负责催还本金及占用费,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催收。
第十六条 不按期还款的,省财政厅将作为逾期借款处理,按规定加收逾期罚费。要求延期的,按本规定审批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省政府及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除收回截留挪用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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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2日,交通部

按照部(87)交水监字774号《关于贯彻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通知》要求,由部制定了《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已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充实、修改,现随文颁发,希遵照执行。
对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与国家标准局协商,暂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本条第(1)款含水率和第(3)款货物的物化性能证明,其他证明可由托运人测定提供,待我部和国家标准局制定具体测定办法后,再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证。
含水精选矿粉以及大量含水的散矿货物,在海上运输时产生矿、水游离现象,当矿粉及矿产品含水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时,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受船舶航行摇摆、振动后,会在货物面上产生大量泥水而形成一个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稳性,甚至导致船舶倾侧、翻沉,以往国内外在海运中均发生过这类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海运各种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不含煤炭)的品种、数量必将日益增多。各单位应不断积累有关资料,总结经验,连同执行本暂行规定中出现的新问题,请随时报部海洋运输管理局。

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船舶运输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应向起运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承运船舶提供由装船口岸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下列证明文件:
(1)含水率:平均含水率、成流含水率;
(2)静止角;
(3)货物的物化性能(吸湿、氧化、自燃或挥发毒性气体);
(4)积载因数。
第二条 起运港在受理承运或装船前,应认真审核第一条规定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同时检查其是否符合第九条规定,如不符合,应不予装船或承运。
第三条 港口应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存水的场地堆存水选精矿粉,在露天堆存的精选矿粉,雨天须加盖苫布。雨天不得进行装货作业。
第四条 起运港在装货前,应仔细研究船方签认提供的计划积载图及装货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密切配合船方进行装载。在装货过程中保持船体正浮。装载完毕后按船方的要求作好平舱工作。
第五条 船方应认真计算船舶稳性,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时有良好的稳性。
第六条 装船前,船方应适当取样,用简易方法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货方申请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重新检验。
第七条 装货前船方对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应做好清洁保护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损,装货后立即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保证其畅通。
第八条 一般货船装运水选精矿粉须做到:
(1)凡装载积载因数在0.56立方米/TON以下高密度散装货物时,各舱及同一舱内的重量要分布均匀,避免过分集中,致使船舶结构变形,强度受损。
(2)控制载货量,保留有足够的干舷,以保证航行安全。各货舱最大港载量为:0.9LBD(公吨)
L:货舱长度(米)
B:货舱平均宽度(米)
D:夏季吃水(米)
(3)货舱装载货物其高度自舱底到货物面,不超过:
1.1×D×积载因数(立方米/TON)米。
第九条 凡使用一般货船装运水选精矿粉和被水湿浸过的矿产品,精选矿粉和矿产品的含水率不得超过可运含水率。一般可按含水率不超过8%的标准执行,超过此标准的,可不予承运。
第十条 为防止或减少货物在运输中的横向移动,可将部分精选矿粉装袋,用以设置中纵向隔堵。
第十一条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倾斜现象,船长应立即电报船公司。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并根据现场情况和船公司的指示采取措施防止倾斜加剧,并至附近港口或锚地进行处理,恢复正浮。
第十二条 干燥精选矿粉具有颗粒细、流动性大的特点,在运输过程中,也易发生货移现象,特别是静止角小于35°的更具危险,因此应严格按照积载要求装舱积载。
第十三条 吸湿、氧化发热或挥发有毒气体也是精选矿粉的一个自然现象。选矿后十五天内温度最高。故要注意其氧化发热的特性,装船前在场地上累计堆放时间要满十五至三十天。装载时舱内货堆面积要大,以利散热,所堆高度应在一点二—一点五米为宜。袋装运输时,每堆在五百袋以下,堆高不超过八袋;各堆之间留有半米间距的散热通道,在航行中每天至少测温二次,必要时可开舱散热或甲板上洒水降温。外观精选铜矿粉颜色为浓艳绿色,此时则尚未氧化发热,装船后必定发热,须特别警惕。如其颜色发黑则说明是在氧化发热中或已到氧化后期;如发现有温度上升,也可翻动发热部分使之降温。
第十四条 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工作时应戴气体防护口罩等劳保用品。
第十五条 装载干燥精选矿粉还应注意粉尘污染,应尽量降低其对人身、船舶机械等的危害。
第十六条 如港方、船舶发生争议,按部一九八七年四月交海字261号《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10号




国权办[2003]10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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