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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6:20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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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第一条 为搞好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根据《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组织和申报本辖区内的达标考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由市住宅发展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及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列入年度完整街坊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成,建成一个,申报验收一个。由所属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根据考评标准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初验后填写《上海市完整街坊考评申报表》,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第五条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接到市住宅发展局的考评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本区、县文明办、规划、房地、环卫、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被考评项目的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评组根据“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对被考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凡基本标准分(80分)全部达到者为合格(达标),由市住宅发展局颁发完整街坊建成合格证。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上海市优美街坊”,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
一、基本标准(80分)
1.新建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5分)
2.新建完整街坊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15分)
3.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街坊内绿化。如因季节影响不能进行植绿的,应完成绿化地块的翻土及其围栏或侧石的砌筑。(10分)
4.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街坊的公用路灯,并确保正常通电亮灯。(5分)
5.凡邻近城市道路有煤气管道的区域,应完成住宅室外的煤气管道敷设,并与室内管道镶接。(10分)
6.街坊入口处应标设明显标记,弄牌、门牌要按市公安局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和安装。(2分)
7.街坊内必须设置公用电话。(3分)
8.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等管理机构,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为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5分)
9.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住宅阳台的加封和空调的安装。统一阳台封窗的式样与色调,空调的安装要与排水管相结合,统一位置,做到整齐美观。(5分)
10.工程建设的档案应通过档案馆验收合格。(10分)
二、加分标准(20分)
1.无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现象。(5分)
2.环境整洁,无乱涂乱画、乱抛垃圾等现象。居民装修垃圾设有固定(临时)堆放点。(1分)
3.电话、有线电视、供电等配套设施无架空电缆(线)。(1分)
4.住宅内楼道照明灯正常通电亮灯。(1分)
5.机动车(含摩托车)与非机动车的车棚(泊位)有效分隔,实施封闭管理。(2分)
6.在外观上无墙面裂缝、层顶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2分)
7.已签订住宅建设社会监理合同。(1分)
8.已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1分)
9.积极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不使用实腹钢窗、铸铁落水管、镀锌上水管。(2分)
10.工程建设档案被档案馆评为良好的(2分),评为优良的(4分)。
第八条 对于在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创优活动中的有功人员,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考评,予以行政奖励。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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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七月颁发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和劳动部一九九0年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始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准假而逾期两周不报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档案材料按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条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五条新生入学扣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后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含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帮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包括文化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课和思想品行。考核结果载入《论分册》、《学校、家庭联系册》和《学籍卡》,纳入本入档案。

  考试学科还是考查学科的成绩,均同等作为衡量升留级和毕结业的课程来计算。

  每一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有些学科可以只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以百分制为主。

  第九条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科目。

  考试、考查和方式可多样,如笔试(开卷、闭卷、开闭卷相结合)、口试、实验、实际操作等。考查重在平时,力求小型、分散、随堂。

  第十条生产实习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生的操作技能水平及熟练程度;参加实际生产劳动时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遵守操作规程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设备保养的情况。

  生产实习课应注重平时的考核,但期未必须组织综合考试。

  第十一条各学科学期总评成绩:考试学科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只进行一次考试的学科按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考查学科按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按课内成绩占70%、课外锻炼活动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包括广播操、眼保操、体锻课及其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原则上按上学期总评成绩占40%、下学期总评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

  各学科结业成绩一般为该学科结束学年或学期的总评成绩。跨时三个学期以上的学科结业成绩由各校按学期数、各学期的学时数及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自定比例来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净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缺考学科的成绩为零分,并不准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

  考试作弊,成绩一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每学期(年)结束后,学校均应组织一次文化技术理论课的补考。

  毕业前夕,学校应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学科结束后只准补考两次。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补考:

  (一)、经学校批准而缓考者;

  (二)、缓考而不及格者;

  (三)、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五门以内(含五门)者。

  补考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3不按时参加补考,原则上作“自动放弃”论处。

  第十六条缓考而补考的学科,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分。

  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科(含缓考不及格而补考者),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的记“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到六十分的,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七条学生的思想品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思想品行手核的范围是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行为礼貌、手习态度、生产实习和公益劳动中的表现等方面。思想品行的评定由评语和换行等第两部分组成。第十八条思想品行评语由班主任撰写,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恰如其分地指出缺点,切实地指明努力方向。

  毕业鉴定要经学校审阅,并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十九条操行等第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受

  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被撤销者的操行等第一般定为“不合格”,若受处分后有明显好转的可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已自学完某一学科,达到了该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该学科;学校考核后,其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应准予免修。因健康原因而申请体育课免修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审核后确定其全部或部分免修。

  免修学科在成绩栏目上注明“免修”字样。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一条学生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均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经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学科、但不符合留级规定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年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考试学科,或一门考试学科和两门考查学科或三门考查学科不及格者(包括因作弊或擅自缺考而不准补考的学科以及无特殊原因而不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科)。

  (二)、生产实习课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留级生须缴纳学费后才可继续学习,并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过一学期学习后确有显著进步,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恢复享受技校生一切待遇。

  留级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试读:

  (一)、上学期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不及格而又不符合退学规定者;(二)、上学期结束,生产实习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三)、操行等第“不合格”者;(四)、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生试读期间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一学期试读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为正式生。’?

  (一)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者;

  (二)操行等第由“不合格”转为“合格”者。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经学校考核,各门学科全部及格,且技术等级达到初级工以上水平;

  (二)、操行等第“合格”以上。

  学生毕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第二十七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业;

  (一)、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一上考试科目不及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二)、操作等第“不合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学生结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如生产实习课考核合格,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而结业的,经补考及格者;

  (二)、因操行等第“不合格”而结业的,一年临近时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证实其思想品行确有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或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其休学或劝其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因病休学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医疗费自理。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酌情补助。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

  请复学,因病而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工种)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班级学习。

  体字期满而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

  (一)、主动提出退学并劝说无效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以上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四)、第二次留级者;

  (五)、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六门以上(含六门)者;(六)、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文化技术理论课或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和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思有精神病、瘾病、癫痫、麻风等严直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八)、其它特殊原因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在退学手续办全后由学校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凡退学的学生,可到本市各区县属职介所登记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原技校若开设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则在办妥退学手续后,学生也可转入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就读。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更不得借转学之名改变专业(工种)或逃避留级、责令退学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而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报主管部门审请:市内本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转学证明;跨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转学到外省市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接收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必要时可对转学学生进行考试和体检,并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安排班级。

  转学入学手续应在一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妥,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生产实习成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按实际业绩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奖励、授予“三好学生”或单项荣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优秀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凡被记功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的,其业绩和奖励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凡按照技校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的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其学生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转入技校同专业二年级

  继续学习,招办为其办理录取手续。‘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记入其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二)、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或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经一年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者;(五)、因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而被司法部门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判处徒刑者。第四十三条对学生处分一定要慎重,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除处分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积极帮助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若被用人单位录用,则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不得直接向毕业生收取培训费。(公费生除外,金额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技校毕业生经推荐因故没能实现就业的,则学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委托培养的技校毕业生,应按人学时双方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九条凡“农转非”学生,中途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后不履行“协议”者,学校不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七月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废。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七月颁发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和劳动部一九九0年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始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准假而逾期两周不报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档案材料按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条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五条新生入学扣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后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含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帮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包括文化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课和思想品行。考核结果载入《论分册》、《学校、家庭联系册》和《学籍卡》,纳入本入档案。   考试学科还是考查学科的成绩,均同等作为衡量升留级和毕结业的课程来计算。   每一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有些学科可以只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以百分制为主。   第九条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科目。   考试、考查和方式可多样,如笔试(开卷、闭卷、开闭卷相结合)、口试、实验、实际操作等。考查重在平时,力求小型、分散、随堂。   第十条生产实习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生的操作技能水平及熟练程度;参加实际生产劳动时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遵守操作规程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设备保养的情况。   生产实习课应注重平时的考核,但期未必须组织综合考试。   第十一条各学科学期总评成绩:考试学科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只进行一次考试的学科按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考查学科按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按课内成绩占70%、课外锻炼活动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包括广播操、眼保操、体锻课及其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原则上按上学期总评成绩占40%、下学期总评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   各学科结业成绩一般为该学科结束学年或学期的总评成绩。跨时三个学期以上的学科结业成绩由各校按学期数、各学期的学时数及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自定比例来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净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缺考学科的成绩为零分,并不准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   考试作弊,成绩一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每学期(年)结束后,学校均应组织一次文化技术理论课的补考。   毕业前夕,学校应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学科结束后只准补考两次。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补考:   (一)、经学校批准而缓考者;   (二)、缓考而不及格者;   (三)、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五门以内(含五门)者。   补考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3不按时参加补考,原则上作“自动放弃”论处。   第十六条缓考而补考的学科,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分。   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科(含缓考不及格而补考者),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的记“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到六十分的,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七条学生的思想品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思想品行手核的范围是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行为礼貌、手习态度、生产实习和公益劳动中的表现等方面。思想品行的评定由评语和换行等第两部分组成。第十八条思想品行评语由班主任撰写,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恰如其分地指出缺点,切实地指明努力方向。   毕业鉴定要经学校审阅,并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十九条操行等第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受   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被撤销者的操行等第一般定为“不合格”,若受处分后有明显好转的可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已自学完某一学科,达到了该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该学科;学校考核后,其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应准予免修。因健康原因而申请体育课免修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审核后确定其全部或部分免修。   免修学科在成绩栏目上注明“免修”字样。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一条学生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均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经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学科、但不符合留级规定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年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考试学科,或一门考试学科和两门考查学科或三门考查学科不及格者(包括因作弊或擅自缺考而不准补考的学科以及无特殊原因而不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科)。   (二)、生产实习课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留级生须缴纳学费后才可继续学习,并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过一学期学习后确有显著进步,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恢复享受技校生一切待遇。   留级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试读:   (一)、上学期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不及格而又不符合退学规定者;(二)、上学期结束,生产实习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三)、操行等第“不合格”者;(四)、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生试读期间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一学期试读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为正式生。’?   (一)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者;   (二)操行等第由“不合格”转为“合格”者。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经学校考核,各门学科全部及格,且技术等级达到初级工以上水平;   (二)、操行等第“合格”以上。   学生毕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第二十七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业;   (一)、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一上考试科目不及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二)、操作等第“不合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学生结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如生产实习课考核合格,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而结业的,经补考及格者;   (二)、因操行等第“不合格”而结业的,一年临近时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证实其思想品行确有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或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其休学或劝其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因病休学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医疗费自理。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酌情补助。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   请复学,因病而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工种)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班级学习。   体字期满而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   (一)、主动提出退学并劝说无效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以上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四)、第二次留级者;   (五)、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六门以上(含六门)者;(六)、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文化技术理论课或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和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思有精神病、瘾病、癫痫、麻风等严直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八)、其它特殊原因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在退学手续办全后由学校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凡退学的学生,可到本市各区县属职介所登记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原技校若开设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则在办妥退学手续后,学生也可转入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就读。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更不得借转学之名改变专业(工种)或逃避留级、责令退学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而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报主管部门审请:市内本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转学证明;跨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转学到外省市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接收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必要时可对转学学生进行考试和体检,并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安排班级。   转学入学手续应在一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妥,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生产实习成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按实际业绩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奖励、授予“三好学生”或单项荣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优秀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凡被记功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的,其业绩和奖励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凡按照技校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的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其学生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转入技校同专业二年级   继续学习,招办为其办理录取手续。‘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记入其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二)、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或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经一年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者;(五)、因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而被司法部门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判处徒刑者。第四十三条对学生处分一定要慎重,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除处分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积极帮助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若被用人单位录用,则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不得直接向毕业生收取培训费。(公费生除外,金额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技校毕业生经推荐因故没能实现就业的,则学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委托培养的技校毕业生,应按人学时双方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九条凡“农转非”学生,中途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后不履行“协议”者,学校不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七月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废。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13号


各市广电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安全播出,省局对1998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经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对照《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及先进个人的评比及申报工作。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评奖 细则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分配名额

第三条 申报名额分配原则
1.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各地市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报表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传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的数量确定。
2.各市地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个人奖名额:省电台2人、省电视台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总站、省广联传输中心、广联信息网络公司、省广电服务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台(站、中心)名额:局属台(站、中心)经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例会评比推荐2个。
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名额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评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申报范围为: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季报的单位,以及其他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控中心、广播电视发射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微波总站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2.本年度内,本单位及单位内的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局、市局对维护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成绩突出,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竞赛评比为先进台(站、中心)。
4.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表。
第六条 评分规定
6.1 综合印象得分(0~20分):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总方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台站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1、台风、台貌好,全台领导和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大成绩;(0~5分)
2、积极贯彻广电总局及省局对维护工作的要求,各项措施效果明显,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0~5分)
3、根据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现台(站)规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评委认为该单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应给予加分。(0~5分)
6.2 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力,连续多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技术事故,台内外停播率低。
1、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长抓不懈,成绩显著;(0~5分)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3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2分;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3分;其它情况可酌情加1~2分;
4、连续三年台内停播率<15”/百小时,加5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4分;
5、连续三年台外停播率<2’/百小时,加4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3分:
6.3 运行质量得分(0~20分):设备维护水平高,重视仪器的配置,设备入级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测试仪器,可以测试各项要求上报的技术指标;(0~5分)
2、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测试制度,设备稳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中,有较完善的备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同类设备较高等级,视甲级率、乙级率或合格率等给与加分:
设备入乙级率或系统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 5%,+2分;≥80%,+1分;
6.4 技术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
1、有计划地对老设备、老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在运行质量、可靠性、增效节能等方面有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实现播出及管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高。(0~5分)
3、台内进行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获国家级奖:5分;获省部级奖:+4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6.5 队伍建设得分(0~l5分):注意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台站建设、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技术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减少停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6 艰苦台站分(0~5分):为体现评比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对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在评分上给予加分(5分):对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台(站)也给予适当加分(2分)。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
7.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见表二
7.2 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台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内;
③:主要事迹材料:4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迟报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台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
③:单位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八条 评分表(表三)


第四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范围
申报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个人,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台(站、中心)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政治事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3、本年度内,未发现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
4、应在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并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技术维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5、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申报表。
第十一条 评分规定
11.1 综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岗位,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11.2 参与管理分(0~10分):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上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台(站)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1.3 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1、在挽救事故和缩短停播时间方面有突出表现;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
4、所负责检修的设备,故障率低、停播率低、运行指标高;
5、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
6、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组织得力、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11.4 业务能力分(0~20分):努力钻研技术,虚心学习,善于学习,业务能力强,是台(站)的技术骨干,在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指标,指导和培养年轻同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获国家级、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5分;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分;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1分。
11.5 技术革新分(0~20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本人参与的程度评分。
1、项目难易程度分:0~5分;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入、主设计:+10分;
3、项目主要成员:+5分;
4、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奖:+5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11.6 艰苦台(站)分(0~10分):为体现评比向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工作在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的同志在评分上给予加分(10分);对工作在城市郊区台(站)的同志也给予适当加分(5分)。
11.7 评委加分(0~5分);各评委认为该申报人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
12.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四。
12.2 填报要求
1、各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所在台(站)和个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内;
③:个人总结:2000字以内;
④:单位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
以上4份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迟报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个人总结、台(站)背景材料和单位推荐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总页数不超过5页。
③:申报人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三条 评分表(表五)
第十四条 原《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广厅技字【1998】30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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