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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9:01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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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四、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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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省长王汉章作的关于全省血防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加强防治血吸虫病的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保障生产发展的大事。解放以来,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定要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血防工作抓紧抓
好。为此,会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调整、健全疫区各级防治组织。疫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血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切实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卫生、农牧、水利、水产、财政、
轻工、农垦、计划、物资、医药、科技、供销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疫区治水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修建渔池必须与灭螺紧密结合,兴建排灌渠道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
有螺芦苇场必须负责灭螺,在疫区发展芦苇必须有相应的灭螺措施,禁止从有螺区挖芦根到非疫区种植。
疫区有螺水田必须改种旱田或深水灭螺,禁止旱改水,耕牛必须安全放牧,粪便必须加强管理,人、畜必须同步查、治,严防急性感染。
三、血防经费必须保证。近几年内,省和疫区市、县地方财政安排的灭螺和血防经费,应适当增加,专款专用,管好用好。根据“谁受益,谁灭螺”的原则,有螺芦苇场要从芦苇纯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当地灭螺。有螺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承担灭螺
任务。田头地角零星有螺地带的灭螺,要与生产统一承包。疫区群众每年要负担一定数量的血防义务工。
查、治病费用应实行收、减、免政策。对贫困户,特别是晚期血吸虫病人要适当扩大减、免比例,当地民政部门,要适当地予以照顾。
四、要加强对疫区专业防治和科研机构的建设,要关心血防专业人员,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注意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灭螺巩固队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与血吸虫病作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报酬,整顿提高。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血防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在疫区中、小学普及有关防护知识。
六、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对执行本决定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决定甚至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986年9月20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22日,建设部

现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按照附件一“工程设计资格行业分类”修订各行业的分级标准,并于今年十月底以前送我部,以便颁布执行。

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章 资格证书和资格标准
第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工程设计资格按归口部门分为28类行业(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实行一业一认证。
第六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
甲级: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大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大型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大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近五年内有两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全国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好。
乙级: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比较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中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特长,能够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做出比较先进的勘察、设计成果;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中型较复杂地质条件工作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近五年内有一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很好。
丙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工程项目勘察或者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丁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主要专业应当配备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践的技术人员;独立承担过小型或者零星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须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格的行业分级标准,应按附件一的行业分类由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另行制订。工程勘察资格的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经建设部统一平衡后发布。
第八条 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一)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二)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三)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铁道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其他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四)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三章 资 格 审 批
第九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 集体所有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十一条 承担过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力量和技术水平,申请相关的其他行业的设计资格。其中,只承担过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其主行业外,申请相关行业的设计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行业。只承担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设计资格。
第十二条 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和郊区、不设立独立的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不发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甲、乙级单位的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丙丁级单位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中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综合管理勘察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下同)。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进行初审;然后由初审部门送所申请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经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统一送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将取得证书单位的名单抄送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格审定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于在工程勘察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单位,其申请升级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资格升级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其中丙级单位申请升级时,应当先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由他们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批资格证书时,要根据全国和本部门、本地区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任意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各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甲、乙级按隶属关系,丙、丁级由地方)对持证单位的资格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审,对于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乙级单位降为丙、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技术力量、勘察设计水平有明显提高,要求升级时,申请甲级资格的乙级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乙、丙级资格的丙、丁级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针对工程项目先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的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担两项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不能与无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也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格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持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经工商登记后,才能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其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队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参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颁发军队系统的证书,其证书适用于军队内部。军队系统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承担地方任务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军队系统的乙、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地方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外国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按照《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工程设计资格行业分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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