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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8:06:36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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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厅组织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7―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年管理期内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设区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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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建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
(规划设计部分)





















二○○八年六月

说 明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刘燕辉、张播、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郎四维、孙敏生、狄洪发、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贾苇、史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于震平、任民、邵高峰等负责完成。部科技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宋凌、李宏军参与了组织管理及编写工作。
此外,在2008年度首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中,许多专家对编写补充说明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他们分别来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我们对参与编写的所有人员一并表示感谢。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4 住宅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
4.5 室内环境质量 5
5 公共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
5.5 室内环境质量 9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11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15






1 总 则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2 术 语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3 基本规定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 住宅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不同历史时期城市居住区指标有差异,本条标准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小区级指标上限值。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旨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简称“国六条”)。“国六条”的实施细则中对于调整住房结构有量化指标,例如:强调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把该原则落实在政府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人均用地指标的控制性指标不同。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本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单一的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生态效果也不理想,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以乔木为主,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因此,在景观设计中应避免单一大面积草坪的出现,增加乔木的数量。
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每100m²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数量满足条文的要求,则判定此项达标。
优选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此条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式大致分四种:一是工程型缺水,从地区的总量来看水资源并不短缺,但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这种情况主要分布在我国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区;二是资源型缺水,当地水资源总量少,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如京津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辽河流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三是污染型缺水,水资源的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设施型缺水,已建水源工程,由于不配套,设施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缺水。
由于我国水资源状况比较复杂,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降雨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给出了中水设计的中水原水量计算方法:

式中: ——中水原水量(m3/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67~0.91;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0.9;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
其中 可按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
参照这一计算方法确定计算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4.5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 公共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细则评分标准中提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对此条文的解释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对于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常见的蓄冷蓄热技术设备有:冰蓄冷、水蓄冷、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水池等。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的空调系统,电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可利用夜间电力蓄能,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而热驱动溶液除湿机组由于不使用电力作为动力,故其储液罐无法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不属于本条文中提出的蓄冷蓄热技术。
通过专家论证,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的定量指标为: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标准中指出“设计建筑总能耗是指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的总消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指出,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并对计算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则判定该项达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11。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3。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为片面追求美观而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为了体现建筑的文化和艺术内涵,公建一般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装饰性或标志性构件来表达。为了鼓励建筑师更多地从构件和功能结合的角度表达对文化和艺术的追求,有必要对公建的纯装饰性、标志性构件的造价明确比例要求。
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则判定此项达标。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钢结构体系重量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其延性比钢筋混凝土好,钢材可以回收,建造和拆除时对环境污染较少,同时能够使建筑平面合理分隔,灵活方便。我国目前钢结构已开始大量用于高层、大跨度、体型复杂、荷载或吊车起重量大、有较大振动、要求能活动或经常装拆的结构。例如办公楼、体育馆、歌剧院、大桥、电视塔、雕塑、仓棚、工厂、住宅、山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细则中对公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混凝土强度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钢结构建筑,此项不参评。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灵活隔断为在拆装过程不影响周围空间的使用,能够循环利用,且不产生大量垃圾的隔断形式。因此,“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
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灵活隔断,以减少空间重新布置时重复装修对建筑构件的破坏,节约材料。非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主要有体育馆、歌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餐馆等,其多为大空间,建筑的各个部分功能单一且确定,基本不存在室内空间的变换,所以,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进行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对于辐射型空调末端,应有防结露控制措施,防止由于系统运行不当造成空调末端结露。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的意义不仅在于照明节能,而且为室内的视觉作业提供舒适、健康的光环境,是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然采光的最大缺点就是不稳定和难以达到所要求的室内照度均匀度。在建筑的高窗位置采取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等措施不仅可以将更多的天然光引入室内,而且可以改善室内天然采光形成照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为利用天然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内都能具有充分的天然光资源可以利用。这对照明节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这9类建筑都须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评价方法为,查阅采光模拟计算文件和图纸;若申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文字说明,由专家根据图纸进行判定。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有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 — 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此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此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色,以保证绿色植物的地方特色。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少于32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8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4种。 15 15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宜少于25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5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0种。 (9)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地的主要手段。住区建设中车库、设备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在地下。此项为无条件参评项。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35%。 15 15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20%。 (9)
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参评。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技术经济合理时,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 10 10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分户(或分室)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各类用途的实测用水量、设计用水定额、节水率。 — — 满足以下三点则达标: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和使用了非传统水源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 —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得9分以上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9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4
垃圾间冲洗 2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采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施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施,选用无污泥系统或少污泥系统。 (15)
建筑内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4.3.10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收集利用屋面、道路、绿地雨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降水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收集利用屋面雨水 (9)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20%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10% (12)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40% 15 15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30% (9)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则判定该项达标。 8 8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出的结构,则判定为达标;否则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住宅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无结露现象。查阅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对金属窗框、窗玻璃表面、墙角、墙面上可能出现结露的热桥部位,核查内表面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则判定该项达标。 10 10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即判定达标。非冬季采暖建筑,此项不参评。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满足第3条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 1.35% 20 20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4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2.25% (16)
3.15% (1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朝向为当地适宜方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则判定该项达标。 1.选择当地适宜方向作为建筑朝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 5 8 ——
2.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 3 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得分不低于5分则判定该项得分。 1.利用蓄能材料和建筑构造,实现建筑本体蓄能。 5 10 ——
2.采用蓄能设备。 5 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设计合理,设计新风比可调。 4 8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实际运行中实现了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或增大了新风量的比例。 4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非电能源也能实现按主要用途分项、定时计量。 10 10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70%。 10 10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70%。
2.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6)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为参评项。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下、4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加分。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雨水积蓄处理方案及技术,得分不低于12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采用了雨水入渗等技术设施。 4 20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2.采用了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10
3.采用了雨水调蓄排放系统。 6
5.3.7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得分不低于10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5
景观水 5
5.3.9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备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备。 15
建筑中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处理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12)
优选项 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5%、旅馆类建筑不低于30%。 7 7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4)
控制项 5.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在设计中减少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大量应用 — — 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6层及以下的建筑不参评。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满足如下任一条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6层以上的建筑,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作为主筋占主筋总量的70%以上 同时满足2条或者以上要求。 17 17 钢结构建筑不参评。
6层以上的建筑,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70%
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耐久性合格指标的混凝土检验报告单为依据)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满足一条要求 (10)
5.4.9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5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10 10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3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6)
优选项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7 7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结构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则判定达标,否则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的测试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要求。 — —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有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1.采取合理的保温隔热措施,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防止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避免表面结露和发霉。 — —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则判定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2.在室内使用辐射型空调末端时,需注意水温的控制;送入室内的新风应具有消除室内湿负荷的能力,或配有除湿机,避免表面结露。
5.5.5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 —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须分别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6.2.1和6.2.2条的一级要求,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客房与客房间隔墙、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括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15 15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客房外墙(包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3.客房层间楼板、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1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得分即判定达标。 1.80%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采光均匀度好,无眩光。 15 15 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应参评。根据采光模拟报告进行判断,若无法提供采光模拟报告则由专家判定。
2.75%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 (9)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94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处罚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根据1998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
  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第一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包括:
  (一)水域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
  (二)船闸、水上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或者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一编号;
  (二)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
  (四)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交通、水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省内河水域的船舶等水上交通、作业工具实施管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中各水上场所的主管单位,或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的水上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等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保安服务实行自愿和有偿原则。各种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注“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内容登记在船舶户牌的副本中,交船舶作业人员随船携带:
  (一)船名、船舶种类、船籍港;
  (二)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及其住所;
  (三)船舶用途和主要经营航线;
  (四)船长和其他船舶从业人员。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以水上生产运输为职业的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临时(包括轮换)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外省、市船舶从业人员在本省内河水域作业而未在其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其主要作业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第十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船舶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情况记录在案。登记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船舶的登记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登记。
  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
  第十二条 除固定航班外,从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三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
  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定期检查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船舶内的治安秩序;
  (三)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并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对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及其他内河水域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
  (一)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
  (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
  (四)窝藏犯罪赃物的;
  (五)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在立即通知港监机关的同时,可以直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道、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故现场的;
  (二)追截在逃的犯罪人员的;
  (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水上重大保卫工作急需的;
  (五)侦查重大案件需要的。
  第十九条 严禁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装载危险物品或者擅自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上船或者投放内河水域;
  (二)在航道上设置障碍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生产运输;
  (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哄抢公私财物、损坏公共设施;
  (四)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
  (五)盗窃、购销赃物,藏匿、买卖权属不明的船舶及船用机器、仪器和其他可疑物品;
  (六)非法拦截、劫持、扣押他人船舶和船上物品以及绑架人质;
  (七)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指出仍不加整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服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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