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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1:16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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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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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
许可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
健康状况 良好( ) 其他( )情况说明:
申请续期注册许可证类别 高压类( ) 低压类( )
特种类:电缆专业( )继电保护专业( )高压试验专业( )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上一次注册后,是否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否( ) 是( )
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
(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可以手工填写本表,也可以填写电子文档后打印。手工填写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填写“/”。
二、除特殊要求外,表中需要填写数字的内容,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带“( )”的项目,申请人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后“( )”内划“√”。
三、“用人单位”栏的填写要求。一般情况下填写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名称;属于劳动派遣情况的,填写用工单位名称;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填写各单位名称。
四、“健康状况”栏的填写要求。根据申请人身体状况如实填写。身体健康、无影响进网作业的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在“良好”后的“( )”内划“√”;否则应在“其他”后的“( )”内划“√”,并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情况。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严重疾病的,不得准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
五、“进网作业行为记录”栏的填写要求。该栏分两部分,上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上一次注册后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的,在“情况说明”中说明情况;下半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
六、“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栏的填写要求。由考核单位填写并盖章,内容包括申请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学时以及考核意见等,考核意见为“通过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 。
七、申请人除填写本表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3、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在许可证纸质证照“注册登记”页“时间”栏中填写本次注册时间及有效期限,在“注册单位”栏中填写电工用人单位名称,加盖注册专用印章;持有IC卡证照的,在证照中写入相应注册信息。
九、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本表,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工作,降低产品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电力、煤气、外购蒸气、外购水、水力、薪柴和蔗渣等。
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运用能量审计和现场测试手段,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耗能设备、产品能耗和供能部门供能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外省在粤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人。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设立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省监测工作;
(二)协助制定我省监测规范、标准和测试方法;
(三)收集、整理、储存全省监测数据、资料,开展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四)负责省级节能新产品、新设备的能耗测试和技术鉴定的检测工作;
(五)有选择地对省内各地用能单位进行监测;
(六)组织开展监测技术合作、经验交流活动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设立监测中心(站),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辖区监测工作计划和阶段监测计划;
(二)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
(三)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监测中心提供本辖区监测数据、资料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本辖区节能产品、新设备能耗测试工作,开展监测技术交流活动和提供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独立完成监测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三至五人,仪表工一人,化验员一至二人;
(二)有必需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仪器、设备、药品和化学试剂的保管制度、标定制度及工作制度。
第七条 省、市经济委员会的节能管理机构分别是省、市监测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监测中心(站)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经省经济委员会对其开展监测工作的条件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第三章 监测程序和处理
第九条 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工作,应会同被监测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并提前十五日联合向被监测单位发出《监测通知书》。被监测单位在接到《监测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时, 必须严格按国家、部、省规定的能源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所执行的能源标准是国家标准局颁发的GB2586—81《热量单位称号与换算》、GB2587—81《热设备能量平衡原则》、GB2588—81《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2589—8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3485—83《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
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守则》以及我省依据上述标准制定的省级标准。
第十一条 监测完毕,被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在监测记录上盖章和签名。
第十二条 监测中心(站)应在监测完毕后十五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监测项目、测试数据、分析结果、合格与不合格项目、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经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中心(站)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确定复测日期。经复测仍不合格的,由监测中心(站)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向被监测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被监测单位所罚款项必须按有关规定上交当地财政(其中中央部属、省属单位被罚款项上交省财政)。被处罚单位的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或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能源标准的争议,由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争议,由市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由省(或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能源利用工作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监测,不得营私舞弊。违者,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省经济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监测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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