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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5:31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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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人员,是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

  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在珍稀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猎捕、垦荒、开矿。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熊猫、鲟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县,对大熊猫、鲟鱼的保护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对不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的应注销猎捕证。

  第十八条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非法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猪套、鸟网、陷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井捕捉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严禁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

  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禁止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在四川省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它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饲养场、驯养繁殖场、科学研究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二十八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县境的准运证,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运输野生动物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权制止,并及时移送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给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七)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八)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二)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2至5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一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款一律交同级财政。

  依法追缴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十二条超过控制指标发放的猎捕证或者越权发放的猎捕证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分别依照工商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其它野生动物。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外省进入四川省境内的野生动物,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天然水域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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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反腐败机关与审计高效联动

       杨涛


因“审计风暴”被“双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胡楚寿、于大路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2003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揭开了农发行的“租赁”大案:1996年至1999年,农发行总行以租赁的名义,委托一公司购买电子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总金额9.2亿元,其中8.1亿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所获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经济犯罪。中纪委就此案成立专案组,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北京青年报》1月10日)
以往,人们总是在“审计风暴”刮过后翘首以望,希望能再刮起“反腐败风暴”,不再是“雷声大、雨点小”,不再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今天,有关部门在李金华的2002年审计报告提及的问题中,终于揪出两只副部级的“大老虎”,做出了大快人心的举措。这一举措大大增强了我们的信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也将会在李金华的2003年审计报告提及的问题中,揪出些类似的“老虎”来。
由此看来,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反腐败机关与审计部门联动,对于在国家机关中进行“荡浊扬清”,清除自身肌体的腐败显得十分必要。
审计部门应当在反腐败斗争中应当充当排头兵、急先锋的作用。审计部门在帐务清查等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擅长于在财务账目中发现问题,这些都能为追查单位乃至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高效的“炮弹”。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的反腐败斗争离不开审计部门的支持和协作。
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发挥中坚的作用。如果有关部门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问题置之不理,辜负了人民对其的重托,必将失去人民对其的信任。而且审计部门也将因此形单影只,没有反腐败机关的有力支持,所谓的“风暴”不过是一阵微风而已,说不定还会被审计对象反咬一口。
如今,我们的“审计风暴”是一年比一年刮得更猛,但是,本应由“审计风暴”带动下刮起的“反腐败风暴”却总是相对滞后,力度也总是显得不够。可以说,审计给纪委、监察、检察机关提供的炮弹很多,而有关反腐败机关已经利用的或想利用的却相对少。因此,在审计与反腐败机关的联动中,纪委、监察、检察机关步伐太慢,显得被动与落后。
因而,要使审计与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等反腐败机关的有效、及时的联动,我们不光要关注“审计风暴”,我们更要关心“审计风暴”过后本应掀起的“反腐败风暴”;我们不光要求审计部门要向人大报告审计情况,我们也要求监察、检察等反腐败机关要及时跟进报告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问题的查处情况,让审计报告查处的情况也要在阳光之下。如此一来,审计与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等反腐败机关才能有效联动,在反腐败斗争中高效运转。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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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
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改革后“转变机关职能、转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政府奖在体现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促进创作繁荣方面的重要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就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
奖评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的精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的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共计7大类,即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中国广播
电视新闻奖、中国广播文艺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凡未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广播电视评奖一律不准举办,已经举办的要马上停办,如确需保留的,必须更改名称,不得带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报总局批准。
二、严格按照节目内容划分参评奖项,不得交叉、重复评奖。电视社教节目奖侧重于社会文化传播教育方面,不接受文艺类节目参评;“星光奖”属文艺类的节目评奖,不接受社教类节目参评;介于两者之间的题材,只能参加一项评奖,不得重复报送;广播电视对外宣传节目凡参加“
中国彩虹奖”评选的,不再参评其它奖项。其他各奖项具体项目的设立,也应按这一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并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评奖的权威性,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各个奖项的获奖数量除特殊性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广播新闻、广播社教节目、电视新闻、电视社教节目、广播“彩虹”、电视“彩虹”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9名。中国广播文艺
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和新闻奖中的报刊新闻、专稿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3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的奖项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
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的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7名。同时,各奖项可设特别奖和提名奖若干名。获奖节目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加终评作品总数的50%以内。参评节目的数量也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压缩。
四、各奖项的终评委员会在确保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公务过于繁忙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避免“忙人”评奖。
五、各奖项的初评工作地方上均由各省级厅(局)负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初评工作由三台各自负责。受总局委托,中国电视艺委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影视报刊协会负责终评工作,一般不具体承担初评工作。各奖项的承办单位在每项评
奖工作前均需将评奖方案报总局总编室备案,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协办单位、经费来源、评奖周期及评委名单等。各奖项评奖结果报总局总编室审核后,由总编室报总局领导审批。7项政府奖一律只盖总局公章。奖项的公布、宣传和主办、协办单位的冠名,一律按中宣部批准的样式
办理。
六、凡是参评“飞天奖”的电视剧,今后均需在规定时限内播完。为保证国家台能有充足的优秀电视剧,要继续坚持和鼓励参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先播出,同时适当调整“飞天奖”参评资格:第一,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的电视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二,凡经总局审查通
过,在规定时限内播完的合拍剧、引进译制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三,凡经1名评委提议、2名评委附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作品,经组委会批准亦有资格参评。
七、要本着务实、必要和庄重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评奖、颁奖活动,能合并进行的尽可能合并进行。评奖、颁奖活动,要公正廉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不正之风。终评和颁奖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北京,并一律不得在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
、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地区举行。要加强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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