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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17:36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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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

于洪军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
 一 法规则的定义
二 法的定义
三 法的划分和分解
四 法律的划分
第二章 法的根源: 多数人的意志
一 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二 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一 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一切行为均在
   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二 从宏观上看,所有人类社会系统的运行均以法为依据
三 其他行为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第四章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和运行基本规律
 一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
二 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第五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规则和法的规律、人
    的意志表现为法的规律、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 法学的研究范围
 三 法学与社会控制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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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者主要应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 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了法的 现象。 作者由此看到:法是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法规则是具有特殊的结构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一定社会系统中部分法规则组成的系统是法律;法根源于多数人意志,影响多数人意志的因素主要有人的本性、一定社会系统的生产方式、实在法律、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社会管理者推崇和宣扬的思想等;法的功能是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多数人意志、法、运行着的社会系统三者的关系,构成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本文还阐述了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三条基本规律,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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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不断有人提出法学创新、法学多元化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的创新和多元化,既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法学家遵遁科学研究规律的科研活动的必然结果。当今时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法学的研究对象──法有了更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的知识总量获得了加速度的增长,各门学科之间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渗透,已日趋整体化,这又大大拓宽了法学家的视野,使他们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认识能力、站到更高的认识水平之上。在这种新的认识条件下,法学家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学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重新观察和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一切人类社会,重新观察和研究一切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的法,便必然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各种不同法学理论的争鸣,终将形成几个影响较大的法学流派;几大法学流派更为完善的理论在并驾齐驱、互相辩论、互相补正中,将共同作为相对真理汇入绝对真理的长河。这时,法学的创新与多元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法学作为科学理论真正具有解释和预见功能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虽然这些法学流派不再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来称谓了,但它们还是没有跳出马克思主义的手掌心。恩格斯说:“一个伟大的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务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务以及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前进的发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暂时的倒退,终究会给自己开辟出道路。? 薄暗?谕飞铣腥险飧鏊枷胧腔厥拢?颜飧鏊枷刖咛宓厥导试擞糜诿恳桓鲅芯苛煊颍?质且换厥隆!雹俨秽笥诼砜怂贾饕宕词既斯赜诜ǖ穆鄱?形成几大新的法学流派,正是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具体地实际运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的结果。
正是循着这样的思路,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现象的。这样观察研究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唯一依据的功能;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基本规律。这时再回过头来审视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当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高兴的,因为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

对于法这个古老并存在至今的社会现象,不同的法学流派曾经做出过大相径庭的解释。恰好正是由于对法的解释的不同才形成瞬煌?姆ㄑЯ髋伞U馑得鳎??氚压赜诜ǖ乃伎夹纬衫砺鄄⒉?銮宄?幕埃?橄蟪龇ǖ谋局适粜浴⒚魅菲淠诤?屯庋樱?肥凳潜匦氲暮褪滓?摹7裨蚓筒换嵊腥范ǖ穆塾颍??磺逦医驳摹胺ā庇肽憬驳摹胺ā倍嗔诵┦裁椿蛏倭诵┦裁础?br> 在将人类社会作为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任何社会系统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它规定社会中的人(包括组织)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这种规则有的已被称作法,如阶级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这种规则;有的还没有被称做法,如原始社会中的这种规则、当代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文件,以及报刊社论和领导人讲话中的这种规则等。有的已经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如绝大多数被称作成文法的这种规则;有的还尚未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但却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如建立一个新政权或新国家时的某些“开国规则”等。很显然,中国当代正统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其外延小于上述那种规则的范围。而其他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也不是对那种规则的概括。
那么,这种抛弃了与国家、与阶级、与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的属性后,仍有着共同属性的行为规则到底是什么呢?
千百年来,中外思想家没有抽象和概括过这种行为规则。当我们在今天的认识条件下,抽象和概括出这种行为规则,并试图用一个语词加以表述的时候,我们立刻就想到了“法”。为了与这种行为规则组成的系统整体相区别,我们把这种行为规则称作“法规则”,而把一定社会系统中由所有法规则组成的系统称作“法”。这便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法的概念。系统法学正是建立在这个新的法的概念基础之上的。

一、法规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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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专利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打击专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具体办案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必须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举止端庄。

  第六条 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下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省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符合受案范围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字之日为立案日。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有权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十条 请求人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的,当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时,制造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被请求人的,销售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请求人在销售地对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提出处理请求的,销售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由冒充行为地或行为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冒充专利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管辖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涉外、跨省案件以及其它特殊的专利案件。省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根据情况,将上述案件移交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件,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副本。必要时,应当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交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

  请求书中缺少相关材料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请求人逾期不提交补充材料视为未提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收到请求书之日。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要求请求人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以收到检索报告之日为正式收到请求书之日。

  第十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真实有效,提出请求时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人是共同专利权人之一的,应提交其他共同权利人的授权证明或放弃权利证明。

  第十七条 请求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必须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并指定一人为合议组组长。

  请求不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及其他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议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纠纷案件公正处理的。

  合议组组长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中止处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依据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处理的除外;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对某些复杂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或者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第二十七条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合议组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一般专利侵权纠纷,应该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具体内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陈述书。

  第三十三条 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通知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五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识的非专利产品的;

  (二)专利权届满、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但销售的产品是在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除外;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现或者接受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九条 被查处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期间陈述意见。逾期或者拒不进行意见陈述的,不影响查处。

  被查处人针对案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期限;

  (四)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违法所得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而没有违法所得或冒充专利的行为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处以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或检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取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涉及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第五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领导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应写明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十二条 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五十三条 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保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行政执行

  第五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应当完全履行决定内容,逾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内容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缴的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产品或标记,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专利违法案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执法人员出现法定失当情况的,由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更正;办案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可采取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各类专利违法案件结案后,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卷号与案号统一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决策,为搞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提供了重要历史性机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高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
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加大改组、改造的力度,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一、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东北地区是新中国的工业摇篮,工业基础雄厚,综合配套能力强,规模经济优势显著,区位比较优势明显。半个多世纪以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实力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打下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截止到2002年底,分布在东北三省的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共900多户,资产合计7239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778亿元,利润总额44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400多户,资产总额609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092亿元,利润总额470亿元。虽然企业户数只占东北三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的9.5%,但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46.0%、72.1%和81.5%,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东北地区集中了大庆油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等一批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强竞争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集中了相当规模的优良资产,积累了大工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培育了一支政治思想觉悟高、技术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勇于拼搏的产业大军,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巨大优势和希望所在。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大力推进“三改一加强”,一批国有企业再现生机和活力,坚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企业产权结构单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机制尚不健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思想薄弱;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医疗卫生等社会机构多,每年约需支付80亿元补助经费;企业厂办大集体多,困难企业多,资产负债率高,2002年,900多户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中亏损企业371户,亏损面约为40.0%,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6.4%,远高于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8%的平均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状况普遍,专业化协作水平低,缺乏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科技开发能力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欠账较多,发展后劲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对于提高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竞争力,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消除经济发展和调整改造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并举;注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和前进中的问题;着力培养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运行机制,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满足市场需求与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要。坚持以开放促调整、促发展,建设改造资金的筹措要面向市场,通过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建设改造所需资金。

  2.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着力推进石油石化、重大装备、钢铁、汽车、造船、航空产品和军工等重点行业的调整改造。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力和基础管理好、领导班子强的优势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确立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优势或领先地位。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新体制、新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坚持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也要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4.坚持人才兴企,科技先行,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必要保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着力培养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责任心、有事业心、有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强的优秀企业家,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合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

  5.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近期要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包袱,为企业创造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抓紧实施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远期主要结合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二)发展目标。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分为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近期以“十五”后两年为目标,主要是减轻历史包袱,转机建制,夯实基础;中远期以“十一五”五年为目标,主要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批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近期目标:争取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到“十五”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业更加突出,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状况显著改善;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产权结构明显优化,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庆油田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鞍钢、一汽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重)及中石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二集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等一批在东北地区的所属企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基本确立行业排头兵的位置。

  中远期目标:在前两年发展的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十一五”末,股份制成为中央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一批企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显著增强。

  中石油大庆油田通过老区挖潜增效,外围加快上产,不断提高油气田勘探开发水平,原油产量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

  鞍钢主导产品汽车板、家电板、造船板、冷轧硅钢片等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生产成本居于行业领先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环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钢铁企业。

  一汽汽车产量达到年产200万辆,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保持国内第一的位置;轿车具备整体开发能力并拥有自主品牌;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际知名汽车企业集团。

  哈电、一重及中船重工、中石油、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北车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在东北地区的一批企业主导产品更加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进子公司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层次,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控制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东北地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企业应依照《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推进企业调整重组

  (一)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要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发展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培育、发展一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通过与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比较分析,找出差距,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提出企业做强做大的途径和措施。推进企业内部资源的重组、融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强研究开发设计和总装营销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二)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继续放开搞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属的协作配套和辅助性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具体形式,要根据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立足于盘活资产、安置职工、扭亏脱困,加快发展。

  (三)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展国有企业发展空间。加大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力度,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利用存量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尤其是具有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造、重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四)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企业存量资产调整的力度,通过必要的增量投入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要促进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采用其他合作形式,更好地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石油、一汽、中船重工、北车集团等企业要搞好统一规划,促进内部存量资产的重组优化。航空一集团要发挥其在燃气轮机研究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联合哈电,共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气轮机;创造条件促进“鞍本联合”;鞍钢与一汽、中船重工等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产业链,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经济联合体。一汽、哈电、一重、中船重工、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要发挥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与其他企业搞好协作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五)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主辅分离要与加快企业发展紧密结合,集中有限资源做强主业,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紧密结合,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要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作为今后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形式;要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1.做强做大主业。企业要根据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切实解决企业摊子过大、经营范围过宽、主业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问题,进一步精干、壮大主业。

  2.放开搞活辅业。要抓住辅业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用改制企业的发展带动再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3.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易到难、量力而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分离的原则,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以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幼教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社保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等为主要分离对象。中小学校和公检法机构等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一次性成建制移交政府管理;符合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条件的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益性机构,可探索多种途径分离。

  2.移交政府管理的机构,其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和富余人员安置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通过改制分离的机构,资产处置、富余人员安置、税收减免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等行政性机构分离所需费用给予补贴,其他机构分离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七)实施政策性破产。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银行呆账核销额度应适度向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倾斜。

  五、培育优势产业基地

  根据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培育优势产业基地。企业建设改造拟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集中力量建设油气、钢铁、汽车和造船生产基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中的主导作用。

  中石油东北地区企业。通过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外围和深层难采储量的开发,大力发展提高采收率的开发技术,实施老区加密调整、三次采油等增储保产措施,进一步增加可采储量,有效控制油田产量递减,进一步发展接续产业。

  鞍钢。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公辅设施及装备优势,通过改造建设,新增500万吨精品板材生产能力,发展以轿车板、家电板、管线钢、高速铁路钢轨为主攻方向的高端产品;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汽。“十五”后期重点对中重型车、轿车、公辅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对微型车、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带动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发展;“十一五”期间重点对轿车、重型车形成整车开发能力进行建设,努力发展自主品牌轿车产品。

  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加大大船重工、新船重工、渤船重工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大型基础及配套设施能力建设,增强大型、高附加值船舶、大型海洋工程及海军装备等新船型开发建造;加大技术进步投入,加强管理,缩短造船周期;发挥造船工业带动性强的优势,带动系统内和地方的船舶动力、零部件等船舶配套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设备装船率。

  2.加快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微型汽车、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汽车发动机、航空发动机等生产企业的建设改造步伐;吸引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确立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中石油东北地区炼化企业。根据国家石化工业统一规划,加大东北炼厂的改造力度,重点建设大连、抚顺、锦州(含锦西)三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同时根据现有装置能力和成品油目标市场分布,对大庆、辽阳、吉林等炼厂进行技术改造;搞好大庆石化、吉林石化和抚顺石化等石化基地的改造,加快技术升级,实现差别化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增加聚烯烃产品产量;通过对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建设东北化纤原料基地。

  哈电、一重。要发挥现有发电成套设备和冶金、化工、军工等关键设备的制造优势,开发、引进核心技术,发展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大型循环流化床、大容量水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大型变频电机、先进轧机及优质轧辊、大型锻压设备、化工关键设备及大型锻件等升级换代产品,提高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加快建设大件出海口基地。

  北车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大连机车车辆厂重点兴建大连开发区机车车辆工业园,发展出口机车和城市轨道车辆,形成产业链,带动大连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长春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外合资合作,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速铁路客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公司重点对货车制造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适应铁路货运提速、高速重载发展的要求。

  航空一集团东北地区企业。黎明公司要充分利用航空发动机的“高、精、尖”技术特点,发展燃气轮机产业。沈飞公司要发挥飞机制造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通用飞机制造、汽车模具制造、大型客车制造,进一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

  航空二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哈飞公司加大研发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发新一代支线飞机和新一代直升机,带动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微型车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扩大经济型轿车的市场份额;东安公司要增加汽车发动机新品种,搞好关键零部件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3.进一步加大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军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主导民用产品,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加强民品的开发和生产,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提高军工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的技术、产业基础优势与当地资源优势,围绕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发展主导民用产品,近期重点支持高压气瓶系列产品、火箭防雹增雨弹、自动扶梯、汽车制动器和汽车防抱死(ABS)系统等一批民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4.其他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围绕大企业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发展成为“专、精、特、新”、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专业化企业;在具备发展条件的技术、人才密集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造,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神圣历史使命。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群众,要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企业自主发展实现搞好国有企业的思想。要在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场坚定信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再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机建制,推进调整改造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保证企业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相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人才的竞争。必须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制度、标准、使用、和考核上充分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胆起用政治上可靠、业务有专长的人;建立出资人对经营者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为搞好中央企业提供人才保证。

  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把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到实处,关心广大职工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尤其是要重视解决特困群体的生活问题,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隐患,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以及重要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题研究、分析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提出“三改一加强”的具体措施;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主线,把握机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并将企业调整改造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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