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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4:16:03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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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遣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 (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 (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第十一条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五条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198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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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5]218号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随着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设立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现将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从事海洋开发和研究的单位。已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如业务范围与该标准中有关部分相近,仍可持原证书承接任务,不需再办理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附件;《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文,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

  1.海洋工程、海底工程勘察;2.沿岸工程设计(包括防侵蚀及护岸工程、堤坝工程、沙滩保护、海洋景观、滨海污水处置工程、海水利用工程等);3.离岸工程设计(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离岸海洋平台、人工岛礁及人工构造物、离岸海疆固定标志、废弃物海洋处置工程);4.海岛综合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5.海洋开发规划设计;6.其他海洋工程设计(如海洋新能源利用、海洋生态系保护建设工程、海洋区域恢复整治工程、海底热能、海底淡水等)。

  (三)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分别认定。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5年以上,主持或承担过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部门的各专业配备齐全合理,每个专业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各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大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大型勘察、设计任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二)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l)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0年以上,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2个以上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上为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齐全配备,每个专业至少有3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的勘察、设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的、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较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5年以上,有一定的勘察设计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2)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勘察、设计质量优良。

  2.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配备合理,有同时承担2项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能力。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快速处理资料、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大、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取得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  录

  (一)国家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属大型工程;省部级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中型海洋工程;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小型海洋工程。

  (二)勘察配套专业包括:海洋定位、海洋测绘、海洋工程物探、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水文气象、海洋物理、地质地貌、海洋生物、海洋化学等。

  (三)设计配套专业除勘察配套专业,还包括;海洋工程、港口航道、水利水运、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工业企业自动化、技术经济、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工程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二、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评级方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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