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5:30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考试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人 事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十六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专业详见附表。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金沙萨金丹堡医院工作。他们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医疗工作并负责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1.扎方负责中方无偿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卸货港至使用地的运输及有关费用。
  2.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3.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4.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5.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月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6.中国医疗队每月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医疗队付款。

  第五条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一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他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方每年无偿提供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当地采购困难的药品器械(包括从中国至卸货港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中国医疗队管理使用。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扎方免除在本议定书内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赋税。扎方同时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双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他们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现行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并根据本议定书,按照扎伊尔政府的安排进行工作。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从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培宜            帕塔·查劳斯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