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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59:50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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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属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建立正常的内部操作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步实现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在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章。
第二条 原则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操作与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基本建设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执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2.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本管理规程;
3.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集体或逐级审批,后承诺和择优发放的原则;
4.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方式: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总行对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实行项目计划、信贷计划双重管理;分行对经办行、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实行指标管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贷款统一由总行审批
大中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委与总行协商总行负责审批。
小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和分行推荐总行审批。
第五条 管理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从申请、评审、发放、回收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的受理及贷款审批
第六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凡申请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大、中型项目,必须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2.受理的单位:大、中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总行投资调查部受理;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分行:小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受理,抄送经办行。
3.受理的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等。
4.申请文件的登记,项目经办人收到借款申请文件后,应逐一登记,妥为保管。
5.贷款项目的初审,投资调查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为是否评估提出意见,对于经过初审认为可行需评估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估
1.下达评估任务书:大、中型项目由总行投资调查部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后,确定项目,下达评估任务书;行商部门的小型项目嵋总行投资调查部贷款业务部门同主管部门衔接后共同进行筛选提出项目名单由投资调查部向分行下达评估任务书,由分行组织评估,其他小型项目由信贷部门通知分行组织评估。
2.评估论证,各分行接到评估任务后,应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力量按照现行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贷款的审定
1.推荐项目的报送。经分行审查、筛选后的小型项目由分行于当年八月底前向总行提出第二年建议项目一式二份,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分送信贷业务与投资调查部门。
2.集体审批贷款。成立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对已提送评估报告的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对审定的结果要签发会议纪要,作为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的依据。
国家计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会签总行时,先由投资调查部提出评估意见,会信贷部后报总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核签。
第九条 贷款的承诺,经审定确认后的项目由总行向国家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式一)作为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概算的审查
1.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信贷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数,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
2.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有关部门,尽快进行修正落实投资报请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做为追加投资和发放贷款的依据。
3.大、中型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参与审查,或由总行委托分行代为审定,将审查结果报告总行贷款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小型项目由分行参与审查,或委托下一级行代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分行。

第三章 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建设银行承诺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协商,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
凡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总行审查确认后,纳入建设银行年度基本建设信贷计划,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计划部门同时相应调整有关行信贷计划。
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后,应及时抄转下达有关地(市)行。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1.根据工程进度,借款单位提出调整年度贷款计划时,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写出调查项目贷款计划的专题报告,上报总行。
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在收到分行报送的调整贷款计划专题报告后,根据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同意调整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及时下达分行,分行再抄转有关地(市)行和经办行。
2.贷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调整时间限定在11月15日前。
第十四条 下年度贷款计划的申报
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续贷项目计划用款额,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各分行经审查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前的核查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评估报告和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文件、进行贷前核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投资资源的筹措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在收到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的方式
所有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均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和要求签订。》
1.贷款额度较小,项目建设期短,贷款总额能够确定的贷款项目,应签订借款总合同。
2.贷款额度较大,项目建设期较长,贷款总额难以确定的贷款项目,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利率一律执行五年以上期利率,也可滚动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将以前年度借款合同做为新合同的附件。
3.统贷统还项目由总行或项目所在地分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分贷分还项目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分贷统还项目由经办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由项目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由主管部门负责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操作
1.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意见要一致。
2.审查借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审查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要求。
4.贷款业务经办人将审查无误的借款合同(包括担保文件)送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查。
5.借款合同经主管行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加盖经办行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6.经办行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分送总行,分行、地市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本行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的担保
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1.采用抵押方式,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定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设置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能够分割的财产,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限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借款单位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务之和。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抵押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包括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议定的其他条款。
2.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交由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经办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经办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两个借款单位之间可能互为担保。
不可撤销担保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保证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公证和抵押财产保险
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合同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外)必须由借款单位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管理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将合同正本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副本由贷款业务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分送有关单位时应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债权债务需要转移,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约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更变内容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加盖公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2.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经办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3.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填写《收回贷款通知单》并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印章,送贷款业务部门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指标的下达
分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年度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附件二)。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累计下达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年度终了后,当年未支用的年度贷款指标自行注销,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分月用款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监督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经办行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按计划及有关规定支付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对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经办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单位纠正。
第二十六条 挤占挪用贷款的处理
贷款被借款单位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借款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加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六章 贷 款 的 回 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的编报与下达
每年三季度终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借款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在对第四季度的贷款回收数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后,编制借款单位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地(市)支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地(市)支行经审查汇总后报分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分行信贷部门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总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
总行信贷部门对分行信贷部门上报的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计划方案,计划部门平衡后,于下年初纳入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下达给分行,然后经分行、地(市)行逐级分解下达到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建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定准确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按现行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一律按年计收,不再挂帐。1991年以前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1.新建项目的建设期间的利息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到结息日由经办行直接从贷款中扣收。
2.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不足的可直接从贷款或其它资金中扣收。
3.按规定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应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息计收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4.享受贴息的项目,继续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结息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全部利息,街上级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后,再归垫借款单位原支出帐户。
第二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四)连同《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附件五)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单还款后,按月填制《收回贷款通知单》(附件六)送信贷部门一份。
第三十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七),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展期申请内容,调查核实情况,落实还款来源,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蝗,填制《到期贷款展期审批表》(附件八),签注意见报分行审批。
贷款展期申请批准后,经办行要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重新签订《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九),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分送有关单位。
贷款展期必须从严掌握,每个贷款项目只准展期一次,总合同未签订之前不得办理展期。原贷款期限三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展期后,其贷款期限要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的现行利率计息。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凡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均作逾期贷款处理,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限期归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与处理
凡由于下述三种情况造成不能收回的基建贷款,经办行可将其列为呆帐贷款申报核销;
(1)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夫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费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经办行上报核销基建贷款呆帐,必须由信贷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附件十)并附详细说明和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按规定的核销权限审批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5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作为呆帐的基建贷款,由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出具《免除还款通知书》(附件十一)作为借款单位冲销有关财务帐务的凭证。列为呆帐的贷款,已计收的本息不再退回。
第三十三条 贷款的销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后,即可注销借款单位的基建贷款帐户,并在交送信贷部门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信贷部门据此将会计部门历次填送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与借款合同(包括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装订成册,加盖“销户”字样的印章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查。

第七章 综 合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大、中型贷款项目报表、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对大、中型项目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管理和行内工作的联系,要求凡办理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经办行必须把报表、报告制度纳入到整个贷款管理工作之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
2.大、中型项目的报表有: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表
经办行填制,于每月终了10日内直接报送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地、市支行。
分行按项目汇总,于每季终了15日内报送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有关贷款回收情况各行要建立完善原始记录制度并按总行有关统计规定及时提供。
(2)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济资料(附件十二),经办行填制一式二份,于年终后两个月内经报分行和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3.报告
(1)开工报告
新建新贷大、中型项目经办行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开工报告于开工前一个月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小型项目由各省市分行自行确定。
(2)年度投资落实报告
由经办行组织调查落实,提出内容完整的报告,报送分行,分行汇总上报总行信贷部。每年五、九月各报一次。
(3)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报告上半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7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报告全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1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4)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贷款项目投产验收后六个月内由经办行写出报告,分别报送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
(5)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经办行对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在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写出报告,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
(6)项目后评价
对投资数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或均差的项目以及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和教训的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3-5年,各分行要进行后评价,检查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要按照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依据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资金调度和供应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贷款业务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
1.为了系统、全面地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设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
2.贷款项目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了贷款帐户后,项目经办人应将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3.归档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①项目建议书 及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③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贷款文件
①借款申请书
②贷款审批会议纪要
③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
④贷款审批表
⑤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文件
⑥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
⑦公证书
⑧贷款、回收、调整计划文件
⑨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
10贷款发放、回收数据
11免除还款通知书
(4)工程情况及往来文件
①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
②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文件
(5)开竣工文件
①开工报告
②竣工验收报告
③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贷款项目总结
①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②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③贷款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1.贷款的监测
各级贷款业务部门要建立业务原始记录制度,设置“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栏目,对认定的贷款逐笔进行登记,按统计规定报告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字并将变动后数字及时通知统计部门调整。
各级行应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上抓好贷款监测考核工作。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分析贷款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当占用形态发生变化时,应逐笔核查原因,按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在认真分析贷款占用形态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送本行计划统计部门。
2.贷款监测考核指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贷款发放完成率=━━━━━━━━━×100%
年度计划贷款发放额
(2)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3)逾期贷款率=━━━━━━━━━×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逾期贷款实际回收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便宜期贷款额
(5)贷款展期率=
本年展期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6)经济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年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年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本期止实收利息额
(7)贷款处息实收率=━━━━━━━━×100%
本期止应收利息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四十条 本规程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87)建总信字第34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

附一: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
注:本意向书一式六份:
主送借款单位一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一份,总
行留存一份。

附二:核 定 贷 款 指 标 通 知
第 号
年度
贷种类________贷款级别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核定指标行______
┏━━━━━━━━┳━━━━━━━━━━━━━━━━━━━┓
┃ ┃ 金 额 ┃
┃ ┣━┳━┳━┳━┳━┳━┳━┳━┳━┳━┫
┃本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根据 年 月 ┃
┃ ┃ ┃
┃ ┃ ┃
┃ 明 ┃ ┃
┃ ┃ 日 号文件核定 ┃
┗━━━┻━━━━━━━━━━━━━━━━━━━━━━━━┛
续表
┏━━━━━━━━┳━━━━━━━━━━━━━━━━━━━┓
┃ ┃ 金 额 ┃
┃ ┣━┳━┳━┳━┳━┳━┳━┳━┳━┳━┫
┃累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签发行盖章 ┃
┃ ┃
┃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三: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 全称 ┃ ┃正常利率┃ ┃
┃ ┣━━━━╋━━━╋━━━━╋━━━━━━━━━━━━━━━┫
┃ ┃ 帐号 ┃ ┃挪用贷款┃ ┃
┃单位┃ ┃ ┃加罚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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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百┃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大写)┃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用日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附四: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 字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总额 万元),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 万元,发文止只归还了 万元,仍有 万元未归还,且欠息累计 万元。请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到、逾期的贷款本息积极做好回收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由经办行送借款单位一份,担保单位一份经办行留一份。

附五: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
建设银行_________行:
我单位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你行__________贷款____
____万元。
┏━━━┳━━━┳━━━━┳━━━━┳━━━━┳━━━━┳━━━━┓
┃ ┃年 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合计 ┃
┃ 还 ┣━━━╋━━━━╋━━━━╋━━━━╋━━━━╋━━━━┫
┃ 款 ┣━━━╋━━━━╋━━━━╋━━━━╋━━━━╋━━━━┫
┃ 计 ┣━━━╋━━━━╋━━━━╋━━━━╋━━━━╋━━━━┫
┃ 划 ┣━━━╋━━━━╋━━━━╋━━━━╋━━━━╋━━━━┫
┃ ┣━━━╋━━━━╋━━━━╋━━━━╋━━━━╋━━━━┫
┗━━━┻━━━┻━━━━┻━━━━┻━━━━┻━━━━┻━━━━┛
________(借款单位签章)
________(保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一式三份,由经办行,借款单位、保证单位各执一份。
各省项目由经办行签章后送省行。

附六: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附七: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年第 号),原贷
款种类为 贷款,贷款期限为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请予批准。
附件: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附八:到期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
原借款种类 ┃ ┃原借款金额┃ ┃原借款期限┃
━━━━━━╋━━━┻━━━━━╋━━━━━━╋━━━━━┻━━━━
申请展期金额┃ ┃申请展期期限┃
━━━┳━━┻━━━━━━━━━┻━━━━━━┻━━━━━━━━━━
申 ┃
请 ┃
展 ┃
期 ┃
理 ┃
由 ┃
━━━╋━━━━━━━━━━━━━━━━━━━━━━━━━━━━━━
还 ┃
款 ┃
来 ┃
源 ┃
与 ┃
保 ┃
证 ┃
━━━╋━━━━━━━━━━━━━━━━━━━━━━━━━━━━━━
信 ┃
贷 ┃
员 ┃
意 ┃ 信贷员签名:
见 ┃ 年 月 日
━━━╋━━━━━━┳━┳━━━━━━┳━┳━━━━━━┳━┳━━━
主 ┃ ┃支┃ ┃市┃ ┃省┃
管 ┃ ┃ ┃ ┃分┃ ┃分┃
科 ┃ ┃行┃ ┃行┃ ┃行┃
( ┃ ┃ ┃ ┃审┃ ┃审┃
股 ┃ ┃意┃ ┃批┃ ┃批┃
) ┃ ┃ ┃ ┃意┃ ┃意┃
意 ┃ 签章 ┃见┃ 签章 ┃见┃ 签章 ┃见┃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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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九: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种类_____原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展期。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
,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借款展期申请,决定予以借款方借款展期(人民
币)___万元。期限为___年(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
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方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分次(或一次)归还
贷款,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 还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 款 ┣━━━━━━━╋━━━━━━╋━━━━━━━╋━━━━━┫
┃ 计 ┣━━━━━━━╋━━━━━━╋━━━━━━━╋━━━━━┫
┃ 划 ┣━━━━━━━╋━━━━━━╋━━━━━━━╋━━━━━┫
┃ ┣━━━━━━━╋━━━━━━╋━━━━━━━╋━━━━━┫
┗━━━┻━━━━━━━┻━━━━━━┻━━━━━━━┻━━━━━┛
2.归还展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是____________借款方保证首先用于学本付息。
3.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年___月,贷款利息按月利率___‰计收。
4.借款方如未按期还本付息,由保证方在接到贷款方《到期贷款通知书》后的___月(天)内代为偿还。____月(天)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方可直接人借款方或保证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处分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5.本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6.其余事项均按原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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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通知

各地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技处(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是指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配置或增设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管理及以上单位在福建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和报备管理工作,智能化系统工程示范、试点工作管理;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级评估和工作造价的管理;
(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产品、材料推广工作管理;
(五)其他必要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通信、广电、公安、环保、保密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任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本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另定)。
第八条 外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持有关的资质证明和文件向省建设厅办理进闽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九条 境外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建设项目,应当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厅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必须按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设备、产品、材料必须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涉及工程造价的承发包双方应通过现场测定、积累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等办法共同编制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问题。
第十四条 为避免浪费、盲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平与权威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进行专项审查。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项目或部、省级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示范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
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将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
集成综合验收记录、检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公安、消防、通讯、广电、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交建设工程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建设过程及竣工质量验收中,对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决。
第十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本省推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工作,建筑留能化系统工程按类分级进行等级评估。分类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而划分,等级根据智能化系统复杂程度进行评定(等级评估具体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工程等级评估由建设方(业主)向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单位组织,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进行等级评估。
第十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等级评估的工程不得擅自对社会宣称为智能化住宅小区(大厦)。
新建智能化住宅小区在小区综合验收时应将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作为一项内容。条件未达到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结果由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的省内外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己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
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
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
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教”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
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
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正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
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主动配
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
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己经获得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己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快制定
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分对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对己取得期货经纪业务证可证的主营或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
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参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对这类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出期货市场。证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 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会要通报各交易所经纪机构,不得再接?
善浯悠诨踅灰住?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钊机构和期货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维 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
绦欠ù邮戮惩馄诨跻滴窈屯饣惆唇鸾灰椎模鞯丶喙懿棵乓浜贤饣愎芾怼⒐ど绦姓芾砗凸驳炔棵庞枰约峋龃蚧鳌R峋鋈〉薷髦置康谋湎嗥诨踅灰壮∷?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
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从今年开始,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募集八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帮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制。证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
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
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委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总结境外上市经验,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
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到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批准后方可上市,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
“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使证券市场在规模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
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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