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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18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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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合字(199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的划拨手续,至今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可按当地惯例办理。
二、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按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或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办理,不需再用裁定书形式。



199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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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08〕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8〕105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8〕106号)要求,为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财〔2008〕105号、106号文件(我司已将其刊登在交通部财会网站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上)要求,安排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妥善处理好培训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报名工作,并参加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我司继续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并举办培训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联系电话:64961523 64960215 )另行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市政府



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以来,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上访人员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因而信访秩序越来越好。但是目前仍有极少数人上访的问题虽已经解决,却又提出过高或无理的
要求,长期纠缠取闹,甚至有个别人在上访群众中进行煽动挑唆,干扰信访工作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维护信访秩序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与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
(1)态度热情诚恳,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信访问题;
(2)对于要求合理应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给予解决,不要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3)对于按照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4)对于要求过高或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二、来访人员应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要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访。不要到宿舍纠缠,不要在马路上拦截,不要到机关门口和办公室吵闹,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2)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歪曲事实,无中生有;不准捏造材料,诬告陷害他人。
(3)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申诉的问题,已得到合情合理解决的,不应再纠缠不休。
(4)要尊重接待人员。不准无理纠缠取闹;不准辱骂、殴打接待人员。
(5)要维护安定团结。不准在上访群众中造谣惑众,挑拨离间党、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不准串连煽动群众上访;不准冲击机关、聚众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得以上访为借口无故旷工。旷工属于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的,应扣发工资;屡教不改的还可按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信访问题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办理的业务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提倡上访群众依靠基层就地、就近解决问题。



198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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