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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8:46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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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统一,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包括:
  (一)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二章 社会用字标准与要求

  第四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使用标点符号应以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应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
  (四)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错别字和自造字;(五)已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

第三章 分工管理

  第九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十条 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进行:(一)标语、标牌、宣传栏等社会用字,由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
  (二)企业单位的名称牌,户外街面的广告、商店牌匾、橱窗,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及商店内的一切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
  (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学校、幼儿园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
  (六)党政机关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管理部门或工商、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改正;仍不予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不规范社会用字,且在限期内确实不便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副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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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国 阿曼苏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根据两国1981年8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同意签署1997、1998、1999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和艺术展览,具体细节在适当时间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阿曼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它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第六条

  双方鼓励相互举办展览、文化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修缮手抄本和文献方面交流经验。

                  第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实施上述协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本计划外交流项目。

                  第九条

  本计划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实施。

                  第十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出访人员和团组在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病,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民族遗产与文化部次大臣

        徐文倡             萨利姆·伊斯梅尔·本·苏维德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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