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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3:51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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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单位各级领导都要把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列为分管业务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或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同单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奖罚挂钩,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条件。
第七条 单位领导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
(二)采取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帮助教育轻微违法人员;
(四)负责公安保卫人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公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按照条件选调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密切协作,加强治安联防。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机密软件、秘密图纸、重要文件资料、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要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重要票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和双人管库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送存银行的现金要在当日送存,留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三)单位取送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万元以上的要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参加取送,无车单位要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要用专车,并配备足够的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要有护卫车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做到保密、安全;
(五)对支票、有价证券和其它重要票证,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要按国家规定加强管理,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业务工作和体育运动所用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门或单位武装部门管理;
(三)对枪支弹药库,要设专人昼夜守护;
(四)发现枪支弹药丢失或被盗,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领导和枪支主管部门报告。
军工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枪支弹药,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火种入库。
第十四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秘密图纸和重要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的使用、复制和销毁等保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堵塞漏洞。
第十五条 单位对重要物资、器材,要入库保管;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要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科技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对技术方案、资料、标本、仪器、研究成果和试制过程等,都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失密、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对涉外科技交流的内容、范围、时限等的确
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加强防火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单位对办公楼(室)、集体宿舍等,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值班和巡逻检查等安全制度;
(二)工作人员下班时要检查火源、电源的安全情况,并将重要文件、资料入柜加锁,关窗、锁门;
(三)几个单位共用一个院(楼)的,要组建联防组织,落实责任人,加强防范;
(四)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住宿人员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五)不准在办公楼(室)和集体宿舍内私接乱接电源或擅自使用电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炉具。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干部或职工参加的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巡逻检查。

第二十条 执勤的公安保卫人员、经济民警、消防干警、门卫、更夫、巡逻队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喝酒、睡觉;
(三)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四)将枪支弹药或其它警械转借他人或乱扔乱放;
(五)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六)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查问,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配备更夫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同意。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管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部署和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三)向有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查处由公安部门管辖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内部治安防范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保卫国家秘密、要害部位工作;
(五)追查破坏事故,查处治安案件,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六)完成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全年没有发生火灾、破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刑事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分别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个人给予加发奖金、记功、晋级提职、通令嘉奖;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但是,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应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除限期解决或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消防和交通管理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规则》同时废止。



199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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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你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1996年5月6日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在我国华东、华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少数粮食企业的仓房和粮食受损较大。据国家气候中心预测,2006年夏季我国主要多雨带可能出现在华北南部至长江下游之间,华南大部、西南地区西南部及内蒙古中西部等地区降水也较常年同期偏多,渭水流域、汉水上游、黄淮等地区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华南沿海将出现台风雨涝,江南中部及西北中部地区为主要少雨区;预计除青海大部、河北南部、山东等气温较常年同期稍偏低外,全国其余大部地区的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稍偏高;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生成的热带风暴和台风个数将明显多于去年,在我国登陆的个数也较常年偏多。总体上看,今年的气候条件不利于粮食的安全储藏。为做好夏季安全储粮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库存粮食的储藏安全。加强仓储管理标准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仓储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加大对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要摸清当前库存粮食的入库年份、品质状况、储存状态以及仓储企业设施状况、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储粮安全方面的成熟技术、管理方法,加强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建立和完善储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社会粮食企业仓储业务的指导,向社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等专项服务。

  二、加强分析预测,指导企业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气候、库存粮食品质、仓储设施状况、粮食收购数量等因素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做好粮食储藏、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粮油储藏、害虫防治、粮食品质以及农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对稳定的专家咨询顾问组,会商储粮安全发展趋势,制订应对政策,排除储粮安全隐患。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储粮安全信息,指导企业和农民做好粮食储藏工作。

  三、加大协调力度,引导企业做好夏粮收购的准备工作。当前,南方部分地区库存水平高于往年,给夏粮收购带来一定压力。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大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的力度,维持必要的收购能力。企业要进一步挖掘现有设施的潜在能力,通过腾仓并库、开辟临时收购场地、增加设备数量、增加临时周转场地、加快粮食流通速度等方式,提高企业收购能力和储存能力。对确有困难,需要露天储存的地区和企业,要从露天保管技术、铺垫维护器材、露天堆放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露天储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气候环境和储藏习惯,制定并公布《露天储粮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做好露天储粮工作,进一步降低库存粮食的损失损耗。

  四、发挥技术和设施优势,积极开展农村储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仓储企业要利用自身技术、设施、设备、管理、信息、人员上的优势,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民做好粮食产后流通工作。首先要指导农民改进粮食收获方式,提高粮食收获品质。尤其是稻谷产区,要指导农民选择合适的收获时间、收获方式、降水方法,提高稻谷的整精米率。其次要改变农民用粮习惯,提高农民家庭用粮转化率,重点是改变农民家庭饲料用粮方法,改善农村小型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提高加工效率、降低加工能耗。第三,指导农民做好家庭用粮的储藏工作。通过开展代农储粮、助农储粮等工作,减少农民家庭储粮损失。

  五、扎实工作,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汛、度夏。针对我国今年部分地区气温高于往年的情况,粮食企业要注意控制好入库粮食的温度、水分和杂质,要加大粮情检查的范围和密度,要注意分析总结粮情和虫情变化趋势。选择合理时间组织熏蒸和通风作业,通过粮面压盖、仓房密闭、顶层通风等方式,控制粮温升高的速度。针对今年部分地区雨水较多的情况,注意做好防水防汛工作。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对仓房防水、门窗以及库存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要制定防汛工作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做好物资、人员、设备等准备。一旦发生汛情,立即组织救援。汛期要加强对库存化学药剂的管理,注意满仓过水仓房带来的涨库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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