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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6:55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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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244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期,五丰行反映,一些商人利用商检证走私冻中猪、烤中猪,冲击香港市场,为制止烤(烧)中猪、冻中猪低价出口,冲击我活中猪的正常销售,外经贸部发出通知,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现将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转发你们。今后,对港澳出口冻中猪和“烤(烧)猪”一律凭外经贸部批准核发的配额和许可证接受报验。

  请严格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288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食土商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活中猪是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供港澳大宗鲜活商品。为制止同一消费用途的烤(烧)中猪的低价出口,冲击我活中猪的正常销售,外经贸部曾于去年以《关于加强对港澳出口中猪管理的紧急通知》(〔1992〕外经贸进出港函字第1329号)明确规定将烤(烧)中猪纳入配额管理范畴。

  今年以来,又有大量烤(烧)中猪以及冻中猪绕过配额许可证管理,涌入香港市场,严重冲击活中猪的正常销售。为严格执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保证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对中猪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停止烤(烧)猪(含中、乳猪,下同)和冻中猪对港澳市场的出口。“烤(烧)猪”亦不得以熟肉制品名义对港澳出口。

  二、如有企业确需出口“烤(烧)猪”,必须事先取得对港澳出口猪肉的配额和许可证,海关视情况按0203.1000协调制度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监管。

  三、冻中猪属冻猪肉配额许可证管理范围,冻猪肉项下的整头冻猪(含冻中猪)的海关监督协调制度商品编码为0203.2000。如有企业确需出口冻中猪,必须事先取得对港澳出口冻猪肉的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规格一栏中列明“冻中猪”。

  四、今后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任何单位无权审批对港澳出口烤(烧)猪、冻中猪等配额商品的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等有关项目。

  五、请各级海关加强监管,对无配额和许可证出口烤(烧)猪、冻中猪不予放行。

  六、本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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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税协税,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等收入(包括税收、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下同)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除征收机关依法履职外,护税协税的工作内容包括: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对税收等收入进行控管;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等收入,依法代征和源泉扣缴税收等收入;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税收等收入。
  第二章护税协税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护税协税工作进行领导,依照护税协税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市、县区领导小组不定期,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护税协税的职责规定
  第六条各级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护税协税工作会议;
  (二)对各部门(单位)护税协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奖励和问责。
  第七条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依照法定职能规定。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会计人员护税协税职责;
  (二)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三)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涉税决定、意见书;
  (四)加强对各种完税凭证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五)依法代扣代缴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六)履行法定征收职能。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
  第十条市、县区公安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与征收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私房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税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征收机关移送的各种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征收机关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底册。
  第十二条市、县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及时向征收机关通报在审计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审计决定书;
  (三)协助征收机关收缴应收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市、县区工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为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二)按规定吊销征收机关函请的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按季与征收机关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
  第十四条银行业及其监管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执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
  (二)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查询税收违法人的存款账户;
  (三)协助征收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
  (四)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账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相互登录。
  第十五条市、县区保险公司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依法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六条市、县区建设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建筑业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提供便利;
  (二)验证申请参加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人资质。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和矿产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个人变更土地使用权属不需要)、江西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便利;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信息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市、县区房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式,受托代征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和房屋产权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第十九条市、县区交警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挂牌,凭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年检。
  第二十条市、县区规划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交通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供电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用电等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资质把关,凡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不准承建辖区内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投资小的小型水利项目,抢险救灾、防汛应急的水利项目除外);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招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新招商引入企业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统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经济运行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经贸委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便利;
  (二)联合征收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三)依法扣缴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教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各类办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卫生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市、县区体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依法扣缴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的税收;
  (三)依法扣缴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文化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二)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协助征收机关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征收机关提出的其他协办事项涉及上述部门(单位)的,上述部门(单位)应积极受理。上述规定外的部门(单位)依需要履行护税协税职责。
  第四章护税协税与委托代征
  第三十四条征收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护税协税部门(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区及以上征收机关确定。征收机关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偏远农村的个体税收,税源零散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税收以及异地缴纳的税款;
  (二)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房屋租赁应当缴纳的税收;
  (四)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从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业以及承建个人房屋应当缴纳的税收;
  (五)小水电站应当缴纳的税收;
  (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征的税款,由主管征收机关核定,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征收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代征的征收机关。在征收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四十条护税协税部门(单位)在委托代征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
  第五章护税协税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护税协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由受益财政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护税协税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护税协税工作不力、造成税收等收入流失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经征收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政府讨论确认后,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征收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收等收入,征收机关应责令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护税协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如何应对信息化的挑战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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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

最近10年,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日益改变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许多方式。随之而来,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传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面临着各种挑战。记得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美国政府1998年11月颁布法令,从1999年开始,互联网正式进入美国政府采购交易市场,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统一在网上进行。同一年,我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第一次将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载入合同法中。然而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和2002年先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没有确认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尽管如此,从1999年开始到今天,我国许多省市已经先后开始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采购,发布采购信息、招标或其它交易方式的采购公告、网上中标或成交信息披露等。然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其规范性还未能为大家所正确认识和广泛接受,尤其是我国的公共权力部门。基于此,《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一文,认真地分析、介绍了信息化建设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和作用,较为全面地解说、剖析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信息化建设》一文的作者提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5条富有独创性的思路,并对每条思路的可操作性分别进行了剖释。就作者的这些思路和构想,笔者班门弄斧,简单地进行一下评析。
一、树立相关主体对于新制度的正确认识
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亟待建立的新制度,其在实践中的推行和实施,首先需要让大家认识到这种制度所具有的科学、合理、规范、效率,然后才能得以执行并推广应用。为此,《信息化建设》一文认为,第一步是应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认识。为树立这种认识,作者认为,各相关单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一方面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从业者的信息化操作技能,培育一批既熟悉现代化信息技术又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作者的第一点构想,我认为看似简单,但确是非常重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度,只有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主体都认识到重要性及其意义并共同付诸实施,才能得以普遍推广执行并广泛应用。如果仅仅是监管部门或者采购中心有正确认识,而采购人不予以考虑或者配合,那么信息化建设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里广泛开展将是非常困难的。大家知道,信息化建设会触动许多部门利益,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冲突和缺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之争和利益之争。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信息化建设制度,所有的信息都将公开透明,那么也就意味着许多公共权力机关要丧失很多既有的权力和利益,尤其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因此,笔者认为,作者提出的思路对于抑制部门利益之争、约束公共权力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当然,仅仅树立或者提高一种认识还是不够的,还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强制推行。
二、建立统一的软硬件系统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软硬件系统并将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电子化、规范化,这是作者在《信息化建设》一文中所提出的第二、第三点思路。作者认为:在硬件配置上,应结合工作实际购置适用的服务器、路由器等网络设备,要考虑未来软件配型的适应性与网络流量。提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电子化这一思路的同时,作者分析道:利用办公局域网和OA系统,将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流程电子化,实现网上审批、期限控制、质量分析、相互监督。OA系统的设计应完全与本中心内部采购流程吻合,按业务受理、确认采购具体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报名、资格预审、投标开标情况、评标结果、验收情况等多个环节设计系统模块或页面,并设置管理环节与权限等。系统还应具备采购工作质量统计分析系统,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对每一采购项目进行检验。系统通过编程对照启动评价分析程序,根据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标准,进行核验。
在前述思路中,作者所介绍和分析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看完后,笔者自然而然地引发了遐想。倘若有一天,全国政府采购领域达到作者所构想的,不论是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采购,全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软硬件系统和统一的网络操作规程,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算是真正地进入了法制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三、建立不同性能的网站及其数据库
《信息化建设》一文提出的第四点思路是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网络化。在这一思路中,作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网站建设,一是数据库建设。对于前者,作者认为,相对于采购中心办公局域网来说,政府采购网是外网。其实现的主要功能应为信息传递、信息发布、网上采购、网上监管等。作者说,目前,询价采购方式如通过网上竞价可大大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项目竞争性。对于后者,作者认为,与网站相连接,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采购目录分类,将供应商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誉状况、经营产品、技术指标、市场报价等信息纳入中心网络供应商信息专栏动态管理、随时更新,方便政府采购各方了解市场、把握市场商情。并适时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将各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录入数据库等。
据笔者了解,我国目前有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实施作者的前述构思。不过,各地的数据库管理、信息平台的功能、网站建设等方面还缺乏规范化管理。笔者赞成建立不同性能的网站及其数据库;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在全国应该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比较权威的第三方来客观的认证、鉴定,且须进行定期检查。
四、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套法律制度来保障
作者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度管理的构想。作者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靠制度去落实、去推进,另一方面也要靠制度去保障实施。系统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要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就要靠制度。要利用好的制度,鼓励政府采购参与者主动使用信息化设备、推动信息化建设。同时要及时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培训制度、使用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应分步骤、分阶段施行,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毕竟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是在人们控制下运作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那么推广信息化建设就不会达到预期理想效果。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专业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统一的法律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在前述五条思路中,相对而言,作者提出的制度建设这一条最为重要。随着信息化建设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普及和应用,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原有的政府采购模式已经遭遇到严重冲击,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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