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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43:47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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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为政府性基金,收人全额纳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年度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条 青海省交通厅是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的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和减免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是指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费用。它的征收对象是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货年客货两用车、厢是货车、自卸货、车挂车、牵引车、各种既车、可载货物专用车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调驻车辆,军队、武警参加营运的车辆,在公司、厂、场、矿、生产作业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除免征车辆外,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四条 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车辆
1、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2、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清洁车、洒水车、矿山、油田的专用起重车、钻机车、仪器车、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等非货物运输车辆,公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车,孤残福利机构的自用生活专用车;
  3、军队、武鲁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自用的货车;
  4、驾驶培训单位领有教练号牌的教练车;
5、农用运输车、_拖拉机及从事田间作业的农用三轮运输车;
6、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办理非营运证的车辆;
7、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货车。
以上车辆,若改变使用性质和实行租赁乐包经营的,应按月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吨位按公路养路费计量标准核定的车辆顿位计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每月每吨30元,全挂车、大型平板车每月每吨15元。
第四章  征收音理
  第六条 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车辆。有车属单位、个人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前到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货运附加费免费凭证。没有办理免费凭证的车辆,足额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七条 车辆停驶,按公路养路费报体规定在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停驶手续的车辆,在规定的停征期限内,其公路货运附加费同时停征。
第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缴纳在每月月末前缴纳次月货运附加费,向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一并缴纳。货运附加费可按月、季、年、缴纳。已缴费车辆由征稽部门签发缴讫凭证,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第九条 新增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牌证之日起征收。未领牌证行驶的,按发票载明购车之日起计征。超过3个月不缴纳货运附加费的,按应缴全额公路货运附加费的2倍计征。启用停驶的货车、外省转人的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启用之日或转人之日起征收、车辆启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在当月上旬的,按全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全年一次性交清的应签订包干缴纳协议。
  第十条 外省调注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部门查验原车籍地公路货运附加费凭证后,按本省核定标准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车辆按正常跨行车辆对待。
  第十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结算以元为单位,尾数不足1元的进为1元。
  第十一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路养路费征费票据,单列“公路货运附加费”栏目。缴讫证为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两用”合并使用。
             第五章  缴库
  第十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收取的公路货运附加费上绿省交通征使稽查局,由省征费稽查局上交省财政厅。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夙。按相关规定进行缴款。
  第十四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该制“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按“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行缴款。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每年省财政厅根据公路货运附加费实际应收人库额的8%安排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部门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省交通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支出时,旗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0类“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拖、欠、漏、逃货运附加费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车主,责令限期缴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货物运输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公路货运附加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的1倍的罚1款。
第二十一条 对无号牌行驶和报停后偷驶以及报停后挂重复号牌行驶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车主,责令其限期补缴公路货运附加费,并每日加收应缴纳费额1%的滞纳金,一并处应缴费额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取的滞纳金均作为公路货运附加费,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必须加强对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擅自减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见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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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8]52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八年七月二日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不到或难以解决的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实行一次性临时救济。各级政府要对其生活困难通过落实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特困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就学、就医等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救助与助学贷款、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三)政府救济、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特困救助对象包括考入大学交不起上学费用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困家庭。

  (一)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是指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急需专业,本人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贫困大学生。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二)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

(三)特困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突遇天灾人祸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 特困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视财力适当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

  (三)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

  (四)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五)救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学费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后,医药费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八条 对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五章 救助组织

  第九条 成立定西市特困救助委员会。

  (一) 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特困救助事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市特困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提出救助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半年向特困救助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十一条 特困救助相关部门。

(一)市民政局,负责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审查上报工作和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市财政局,负责特困救助资金的管理、拨付。

(三)市建委,负责接收市级房地产开发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资金。

(四)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负责特困大学生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医疗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六)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口计生委、市综治办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特困救助工作。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需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特困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费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或大病救助报销凭证(复印件)、医疗救助凭证(复印件),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突遇天灾人祸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入大学本科的贫困大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对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大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市人事局对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四)市民政局对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根据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的特困救助金额,及时核拨款项。

  (二)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批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领取,被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取。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市建委负责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捐赠捐助资金缴入“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特困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及审批人员名单,设立特困救助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与咨询。

  第十七条 从事特困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对象压制不报、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特困救助的,改变救助资金发放数额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救助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派驻单位的纪委亟待独立

             杨涛


   12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正式批捕涉嫌护照批发的前警员刘湘建。岳阳市纪委一位高层向记者透露上述消息时称,公安部已考虑引渡外逃英国的刘湘建,以推进案件调查。目前调查组要求岳阳市公安局领导集体回避该案的调查工作。(《新京报》12月23日)
  只可惜这个要求集体回避的决定来的太迟,是在付出惨重的代价才作出的。去年底至今年10月,岳阳市公安局部分警员涉嫌护照批发案暴露后,先是出入境管理科原科长刘湘建于10月30日外逃英国。接着在12月9日,该科副科长张力之又在“两规”期间意外身亡。至此,由公安部亲自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牵头的调查陷入困境。这里面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是,案件起初由市公安局纪委进行调查应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为,作为这个一个发生在岳阳市公安局的大案、串案、窝案,谁也不能保证是否会牵连到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而依现在的体制,市公安局纪委名义上是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但实际上人、财、物都由所在单位即公安局所控制,其方方面面都与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相对于所在的单位根本就没有独立性可言,谁又能保证其在办理案件中不会受到单位领导的控制、干扰,乃至于自身也徇私舞弊呢?
   在连续发生刘湘建外逃和张力之坠楼身亡两起意外事件后,有关方面这才痛定思痛,决定由省公安厅牵头与市纪委、市检察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并且调查组要求岳阳市公安局领导集体回避护照批发案的调查工作。(12月7日,应岳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原市公安局局长刘国球本人要求,岳阳市人大同意其辞去公安局局长职务)如果这个决定能早点作出,也许案情早就获得了重大突破。
    但是,如果说每一个案件,都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亲自调查,排斥派驻单位的纪委,姑且不说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的力量是否能承受,而且也不利于近距离进行监督,因为,派驻单位的纪委毕竟在单位身边,对许多情况更加了解。然而,从现在派驻单位的纪委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并主要以后者领导的体制的情形下,派驻单位的纪委的作用就是只能查办一些由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一些小案件,一旦案件涉及单位利益或涉及单位领导本身,派驻单位的纪委就无所作为了。因而,恐怕必须改变现行的对派驻单位的纪委领导体制,由现行的双重领导改变为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人、财、物都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派驻单位的纪委相对独立于所在的单位,才能更加公正地监督,更加大胆地办案。
  今年四月,党中央就作出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那么,从岳阳市公安局发生的这起腐败大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对于地方上派驻单位的纪委,也要尽快实现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

  汇款与样报通联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 tao1991@tom.com
>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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