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6:18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66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了互相学习和交流成就及经验,将在下列各方面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聘请科学技术专家;
  (二)相互派遣专业考察团,在企业、工厂和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考察;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
  (四)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五)交换供试验研究用的实物样品、苗木、种子并附有关的资料;
  (六)交换科学技术论文和科学技术刊物;
  (七)相互委托进行实物样品的技术鉴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劳动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将制定为执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办法,提请各自政府批准。
  双方执行机构应商定年度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并签订专门的年度议定书。

  第三条 如缔约一方对本协定的条款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修改。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六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王 幼 平          巴西里奥·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内江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绿化意识,更好地依靠全社会力量加快推进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
第三条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规建局)负责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的管理工作。内江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具体负责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是指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建设、养护或捐赠树木的公益性行为。
第五条 认建认养适用于内江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现有和在建以及规划中的绿地和树木(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等绿地)。
第六条 鼓励学校和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城市绿地和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名义,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参加活动。
第七条 认建形式分两种:一种是按规范自行实施建设;另一种由认建方出资委托有管辖权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认养形式分两种:一种是按相关规范自行实施或树木养护管理;另一种由认养方出资委托有管辖权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护管理。
第八条 绿地认养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认养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城市绿化树木进行单株认养,绿地认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九条 绿地和树木认养的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对该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有管辖权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和有管辖权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绿地或树木名称、地址、数量、合同当事人名称、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认建绿地的建设费按工程预算确定;认养绿地的养护费参照有关定额计算;认养城市树木的养护费应不低于重置该树木的费用。建设费和养护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认建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园林部门提供的绿地规划方案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接受园林部门指导。认建中对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养护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绿地或树木的保洁、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养护管理工作,在养护管理中接受园林部门指导。认养古树名木的应按照《内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园林局对认建认养绿地和树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统一颁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和挂牌;认建认养绿地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或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认建绿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并且在不影响景观效果的情况下可进行企业宣传。
第十四条 如因国家政策或城市规划需要终止认建认养绿地的,可调整为异地实施同规模绿地的认建认养,对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造成的损失不做补偿。
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按属地原则向有管辖权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前30日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产权关系不变。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不得二次转建转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施行。



“好律师”的标准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中国律师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步迈进,律师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律师的形象同时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律师有时候被描述为正义的化身,但更多的中国老百姓接受了电视媒体对律师形象的塑造:律师是为富不仁的歹徒的帮凶。

这虽然与某些媒体记者个人的观点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已经给老百姓留下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本能的将律师分为两个部分:“好律师”和“坏律师”,后者是大量存在的,前者则寥若晨星。但面对什么样的律师事好律师这个问题,老百姓就只能凭感觉行事了。我们将“好律师”的标准总结成了八个字:厚德载物,理致人和。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每个人都是相熟的人际关系网的一个节点,办任何事都要找熟人、托人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所有的商务活动推向了一个“生人社会”,在这个新的商业环境中,“厚德”,换言之为“诚信”,就成为一切商务活动的的价值核心。去年争了一年的“河南人惹了谁”问题的核心就是“诚信”。律师行业的特征对律师的诚信提出了更多地要求。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的服务,律师只要稍稍偏离诚信轨道,当事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赚取律师费的行为就会变成“不拿刀的强盗行为”。有人讲,在法制社会,最有权力的人就是能给别人合法伤害的人,就是说,给了别人伤害还可以逍遥法外的人是最有权力的人。作为法律专家,不诚信的律师就是这样的人。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令五申,无视职业道德规范,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给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整个律师行业“抹了黑”。北京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一个“好律师”,也就是合格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遵守律师的执业道德,以“厚德载物”作为执业的基本原则,以“诚信”贯穿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奠定自己和当事人合作的基础。

“理致人和”是针对中国国情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准则。“理”的本意是:顺玉之纹而剖析之,指的是治玉专家“剖石取玉”、“去粗取精”的治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顺玉之纹”,只有专家才能了解玉的纹理,也只有专家才有“璞中取玉”的能力。在现实的商务活动中,很多涉法事件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剪不断,理还乱”。没有专家的咨询和服务,当事人的权益会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就好像没有经过处





理的璞玉。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自己处理,或者随便聘请一个律师,那就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可以产生“宝玉”的“璞玉”变成一堆废石,只有合格的“好”律师才能给当事人提出适时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好”律师必须受过专业的中国法律教育,是“科班出身”,最好是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时还要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只有这样的律师才有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寻求和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才是真正的“治玉人”。

“理”的专业本领是“术”,执业的目的和动机才是“道”。据说,美国的律师一见到走进律所的当事人就会大喊:“告那家伙”,这是纯粹的“为打官司而打官司”,可能被归结为“美国特色”,适合有好诉传统的美国当事人,而不适合传统心理倾向 “和为贵”的中国人。中国的律师应该认识到,中国人处理法律纠纷的目的不是“打官司”或者仅仅是“打赢官司获得赔偿”,而是要取得最大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整体的商业运作和自己的人文生存环境。这就是“和”,也就是俗话说的“和气生财”、“家和”、“人和”。“好律师”的服务目标是“理”致“人和”,以“顺”万事。也就是说,好律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的“剖析”与“治理”,使当事人摆脱法律困境,在商务活动中达到 “和”的境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当事人的商务环境尽快恢复到或者提升到和谐的状态。

遵守“厚德载物”的道德约束,遵循“理致人和”的执业过程,这才是中国律师以“道”御“术”的好模式,这样的律师就是中国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