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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6:36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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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作“饲料添加剂”用的下列氨基酸产品,凡于2000年11月15日以后(含当日)申报进口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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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
|--|--------|--------|
|1 |29304000|蛋氨酸 |
|--|--------|--------|
|2 |29224110|赖氨酸 |
|--|--------|--------|
|3 |29224190|赖氨酸盐及其酯 |
|--|--------|--------|
|4 |29224910|苏氨酸 |
----------------------

特此公告。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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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2〕34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12366”北京地税热线自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开通,为了保证“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向广大纳税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完善地税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建立纳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投诉适度集中受理、分部门协助处理的工作机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通了12366”北京地税热线(以下简称北京地税热线)。为保障北京地税热线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销售发票信息,提供发票查询服务;
(三)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
第三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北京地税热线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纳税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
(二)负责发票查询的受理、答复工作;
(三)负责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负责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负责对所转办、转交的咨询、举报、投诉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分析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各类信息,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北京地税热线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受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纳税服务中心收集关于纳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和投诉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登记、分析和分类,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确定信息流向。信息流向具体包括:
(一)对发票查询和能够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即时答复咨询人;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市局相关部门。
(二)对举报、投诉案件,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相关部门。
(三)对不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信息,纳税服务中心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有管辖权的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局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纳税咨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意见反馈给纳税服务中心。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将承办时间延长到15个工作日,但应通过邮箱或书面形式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七条 咨询问题需要多个单位进行业务支持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其他单位,整理完整答复内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中心在接到市局承办部门对咨询的反馈意见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市局承办部门,按照举报、投诉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局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反馈纳税服务中心。
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举报、投诉案件,市局承办部门应以月为时间段,通过邮箱或书面形式,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条 对纳税服务中心转办的纳税咨询、举报、投诉案件,市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纳税服务中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具体工作程序、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中心按月、季、半年、全年等时间段,对上一阶段信息的收集、办理、答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呈报局领导后通报全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部 人事部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考试录用制度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机关违规进人现象比较严重;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方法和内容有待改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禁违规进人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各地要积极实行职位竞争考试,不再组织资格考试。对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也要逐步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取消资格考试。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对具有高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免考或者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干部调任工作,坚决杜绝“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

  未列入实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但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类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应当纳入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招考。

  二、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考试录用工作,提高录用质量

  要逐步提高统考层次。从2003年起,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司法、安全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一律纳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组织的统一招考,并按有关规定将拟录用人员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审批或备案。其他部门补充工作人员时,也要逐步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

  考试录用工作要定期组织。录用主管机关要适应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定期组织公开考试。每年的考试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并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适当衔接。没有正当事由不得停考或延考。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录用考试的组织方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报名,为报考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录用考试要突出对能力的测试。要加大对报考人员各种能力的测评力度,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机关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体现不同的能力要求,并在试题的结构和难度上有所区别。录用考试的分类分等工作,要与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管理结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要继续探索和完善A、B分类考试。公共科目考试,B类职位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为主,A类职位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基础上增加《申论》考试。根据职位需要,也可对报考人员掌握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提出要求。要根据面试要素和职位特点选择面试方法,在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面试方法,保证面试的客观和公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要加强考试录用课题研究。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应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确定重点研究项目,组织力量进行攻关。要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切实负起组织笔试命题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国家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共科目题库;要开发和推广科学先进的面试测评技术,积极推进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命题资格制度和试题质量评价制度。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建立起高素质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科研、命题和面试考官专家队伍。

  三、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加强对机关进人和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中组部和人事部将统一制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录用备案(审批)表,用于记载国家公务员身份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取得情况以及个人信息。登记表或录用备案(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的证明。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不予任职,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流动。要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工资统发制度结合起来,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凡是不能出具市(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发工资。

  要将考试录用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开,认真推行拟录用人员公示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对于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尚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录用主管机关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将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录用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各录用考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编辑复习资料,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前培训班,切实维护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声誉。

  四、加强领导,不断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

  党政机关推行考试录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坚持和不断完善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制度,为党和国家选准用好人才,不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总体目标,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考试录用工作,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下大气力严把党政机关“入口”关,为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打好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违规进入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是县乡两级机关。对不按国家规定的录用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人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未经考试,或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应立即清退,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4月底前,将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中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中组部、人事部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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