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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1:24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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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要从严控制委托境外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原则上不再批准国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加工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以及高密度光盘(
DVD)等。对有特殊需要的,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审批。1995年下发的《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新出联〔1995〕15号)中有关境外加工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现就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有特殊需要赴境外加工光盘的,地方出版单位应向省级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解放军系统所属单位向总政治部宣传提出申请,经审核,报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申报审批。经
批准后,方可赴境外加工。
二、赴境外加工光盘的申请,须明确入境地海关、承接加工的境外企业、节目名称、载体形式、加工数量及来源识别码(SID)码。经审批同意赴境外加工的光盘进口时,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的批准文件,并一次性报关,不得用同一批件多批次多口岸进口。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作没收处理,并对有关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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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受贿
-----辩护律师谈刑事司法疑难问题

张某某,男,55岁,系某市副市长。
某市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10万美元属合法借贷,检察院指控为受贿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一是房产公司李总送该款到他家时,他并不在家;二是由于自己的钱存在银行为定期,提前支取利息不划算,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10万美元用于购铺面,打有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还款期限不到。
某中级法院认定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10万美元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并打有借条,一审认定为受贿款不当为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受贿?这直涉及到定罪量刑,极其重要。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10万元美元属受贿,是正确的,量刑适当。

作 者: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
联 系: 028--88057681, 01308808690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二、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

三、《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修订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一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二级和三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新的认定标准出台前,对资质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仍然使用原有标准,但准入条件要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办法》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作出了应具备相应作业类别专职教师和实际操作场所的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五、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认定标准,加大投入,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培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达标。

各地区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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