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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9:57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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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2001-10-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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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批准、发布《书刊印刷产品分类》等6项行业标准的批复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批准、发布《书刊印刷产品分类》等6项行业标准的批复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委员会以全印标秘字(99)第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文报批的《书刊印刷产品分类》等6项行业标准草案,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1、CY/T1-1999 书刊印刷产品分类(代替CY 1-91)
2、CY/T2-1999 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代替CY 2-91)
3、CY/T5-1999 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代替CY/T 5-91)
4、CY/T27-1999 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精装
5、CY/T28-1999 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平装
6、CY/T29-1999 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骑马订装
以上标准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09.1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5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憗拑洏櫫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条件

1.有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合法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已付30%的首期购房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洖 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1.借款人应直接向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书后,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2.贷款业务流程: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抵押登记移交─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清户撤押。

3.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4.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四、贷款方式

1.抵押贷款。借款人可用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有权处分的房产或其它地上定着物,如贷款人认定抵押物易发生灾害性或其它损失的,借款人应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应与借款期相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以上列不动产作抵押,根据其流动性的不同,由贷款人确定不同的比例发放贷款。

2.质押贷款。借款人可用下列有价证券作质押借款: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80%,质押物在借款期内兑现可先用于还贷付息,或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同等价值的质押物。

3.保证贷款。可由具有符合规定条件,也可由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担保人,还可用单位住房资金作为担保(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所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出具担保函)。憙

五、抵押物评估登记

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房地产评估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受理,为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过程中,评估机关应提供手续简便、优惠、快捷、有效的配套服务。

1.评估、登记费用实行优惠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在5万元以内的,评估费用不超过100元,登记费不超过30元。贷款5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评估费不超过300元,登记费不超过50元,评估登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2.办理评估登记手续的最长时间,必须在收到评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亦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评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评估和登记。憙

六、贷款种类

1.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此贷款原则上到房改资金收集的银行办理,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各家银行不得拒绝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是已经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并出具担保函后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的1倍。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清贷款时,责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因售房需要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支持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具有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并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 它

 1.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分收入在支付各项税费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有余部分再退回借款人;不足部分由贷款人另行追索。

 2.公证。为了简化贷款手续,个人住房贷款公证,只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办理,贷款人不得强行借款人办理公证。如确需办理公证的,所需费用减收。

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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