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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3:14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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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除外),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广东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三)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参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五)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新开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全过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本市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府拨款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66号)、《关于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计[2001]140号)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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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

农机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国务院决定今年大幅增加农机购置补贴,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为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已于2008年12月26日印发了年度实施方案,下达了补贴控制规模。春节前农业部开展了机具选型,公布了通用类目录。目前,全国总体实施进展较快,各省区市已制定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发布了补贴目录,大部分省已进入申请报名阶段,并提前实施了抗旱机具补贴,进度比上年快两个月。但部分省工作拖延,进度较慢,严重影响了全国整体进度。为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政策尽快发挥效应,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拉动农机工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实施好这一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拉动农村消费,带动农机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

  当前农业春耕生产在即,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繁重而紧迫。各省区市要按照农财两部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组织力度,加快实施进度。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出实招,动真格,求成效,真正让农民和企业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当前,各地要抓紧印发实施方案,公布补贴目录,组织各市县尽快开展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受益公示、协议购机、核实汇总、补贴结算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半个月报送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我部对工作进度慢,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的省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的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认真落实“五制”,即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不断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我部将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至少3年内不再安排补贴资金,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系统,并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察局,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远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产品目录资格,不得参选今后的补贴机具选型。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教训,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各省区市要将上半年和全年督导检查情况及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分别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报送我部农机化司。

  五、继续加大政策宣传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和补贴程序,使农民知晓实施方案和补贴目录,确保补贴政策操作过程透明,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监督。要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补贴政策实施的好局面。同时,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统计报送工作,随时了解进展,动态掌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省区市至少每周要向我部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信息。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向政府领导汇报农机补贴实施情况,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促进各项补贴工作有序衔接,运转顺畅。要落实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是农机购置补贴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第二责任人,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考核,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补贴政策取得成效。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商法字〔2008〕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经济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三)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除外);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公司虚假登记行为。

  第三条 案件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办案机关在调查中又发现新的违法案件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案件举报人举报奖励。

  第四条 本系统内委托交办的举报案件奖励金,由最后承办案件的机构发放。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发放方式:奖励金采取货币支付方式,不得以罚没物资、物品变相折抵;

  (二)发放标准:

  1.有罚没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5%以内,分别按照5%-3%(一级举报)、3%-1%(二级举报)、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没有罚没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包括受损害者)多,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一级举报)、3000元(二级举报)、1000元(三级举报)的奖励金;

  3.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

  (一)接到举报时,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者举报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举报者的姓名(化名)和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奖励要求等,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依照程序立案调查;

  (二)对举报案件结案后,有罚没金额的,在罚没金额上缴财政后;没有罚没金额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案件经办人计算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上处罚决定书、《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及举报有关其他材料,经办案部门领导审签后,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工商所和分局办理的案件,奖励金额度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按财务规定报分局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度超出分局审批权限的,按财务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举报奖励金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关财务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制度执行;分局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分局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举报奖励金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向举报者发放奖励金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案件经办部门共同发放;

  (二)案件经办人员、单位监察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案件奖励审批表》、《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及其他相关支付凭证资料后,方能支付奖励金。

  第九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十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监察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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