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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8:05:09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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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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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


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办市场[2010]40号


福州电监办,福建省物价局、经贸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审定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成交意向结果的请示》(闽电监价财[2009]2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厦门翔鹭纺纤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电力用户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见附件),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1号)批复的标准执行。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应予以剔除。福建省经贸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近五年平均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

五、其他事项请按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若今后需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应重新上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核。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http://www.serc.gov.cn/ywdd/201005/W020100519319797892351.doc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科技)局: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市设立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为了管理好、用好该项资金,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制定了《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的要求做好专利申请资助工作,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1、《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004年12月8日


永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04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1


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的水平与需要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凡本市(含中央、省驻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申请国外专利,且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受到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申请,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只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


  第六条:专利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为鼓励专利实施,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实施优秀奖的项目另行给予适当资助。


  第九条:申报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长沙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返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专利管理机关,亦可给予适当奖励(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永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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