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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30:40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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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调动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二、系统分类
为了客观、公平地做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单位工作职责范围,自2006年起,将分系统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一)县(市)区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市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交通局、司法局、农业局、水利局、林牧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国资委、信息中心、统计局、城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淮海经济区联络处,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徐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三)工作部门系统:凡未列入(一)(二)类系统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有关单位。
三、报送信息目标任务
(一)县(市)区系统,各单位每日(工作日)报送信息1次;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2次;
(三)工作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1次。
四、报送信息方式及要求
(一)凡已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内网报送。
(二)凡未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互联网报送。
(三)凡直接报送文字材料时,应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四)重要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传真报送。
(五)凡报送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
(六)除重要紧急信息外,每条动态信息文字内容原则上应在300字以上;调研信息在2000字以上。
五、计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以月为单位进行考评计分,凡按期完成报送信息任务的计60分;凡未按期完成报送任务的,一律不得分。
(二)报送信息加分办法
1.《徐州政务信息》每采用1条加10分;《市情参考》每采用1条加15分;《专报信息》每采用1条加20分;《专题信息》每采用1条加50分;调研信息每采用1条加100分。
2.经市政府办公室选编后上报省政府办的,每条加10分;被省政府办采用的,每条加30分;被国办采用的,每条加50分。
3.被市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50分;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100分;多位领导同志在同一信息上批示的,将酌情进行再加分。
4.同一条上报信息被多次加分的,可重复计算。
5.对重要信息迟报或漏报的,将视情况进行扣分。
6.上报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加倍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直接送达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每年年终将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各单位名次,并据此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凡在各系统中排名后3位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信息工作责任处室和信息责任人评先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比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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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3]23号
2003-8-3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风险准备”、“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总分公司往来”等科目。
2.“特别风险准备”科目,核算法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3.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4.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再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5.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费用”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科目。
6.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2291 特别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特别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偿付使用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
5101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科目按业务的种类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ATM支付清算收入
2.POS支付清算收入
3.网上支付清算收入
4.其他终端支付清算收入
5.跨行转账收入
6.外卡服务收入
7.代理业务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四、企业核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三、企业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业务活动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终端设备维护使用费等。
二、本科目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业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特别风险准备、技术开发费、网络系统维护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邮电费、外卡业务费、会议费、运输费、差旅费、广告费、宣传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修理费、取暖费(降温费)、诉讼费、外事费、咨询费、公证费、审计费、手续费支出、税金及其他应交款、其他业务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各项业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坏账准备”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在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负债部分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增加“特别风险准备”项目(第8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的余额。
2.利润表格式如下:(见附表)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其他业务产生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产生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除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的其他业务产生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6.“业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业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后的净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10.“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1.“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1
 其中:业务收入           2
  其他收入           3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4
营业支出             5
其中:业务费用          6
   财务费用          7
   其他支出          8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9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
 补贴收入            11
 营业外收入           12
 减:营业外支出           13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
 减:所得税             15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各市、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19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盛水泥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口电厂、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得分:
  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以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6〕102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计算年度节能目标完成率。市、县政府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40分。
  2.“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累加计算“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30分(制定分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按企业确定的分年度节能目标累加计算)。
  3.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对市、县政府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 -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1日前,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将本市、县和本企业当年的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考核工作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完成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审查有关材料等后,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
  (四)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海南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琼组发〔2006〕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县政府,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暂停对该市、县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并抄送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上年度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其未完成的节能任务分摊到以后年度完成。
  (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中的有关考核内容,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


附件:
http://www.hainan.gov.cn/code/manager/download.php?file=2008/09/4704/1222305857.doc
1.2007年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2.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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