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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46:12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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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2002年8月28日至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的共青团统战工作,深刻分析了新世纪共青团统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接见了全体与会代表,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田鹤年、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孙金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白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举行了专题报告、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各省级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分管书记和统战部长、副省级城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团委负责同志近百人参加了会议,新疆有关团干部50余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自1997年4月团中央召开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以来的青年统战工作。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充分调动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理论教育学习活动,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青年投身科教兴国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竭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与港澳台青年、海外青年侨胞的合作与交流,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壮大,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九五”计划的胜利完成、“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会议交流了各地青年统战工作成绩和经验,并围绕“青年人才资源开发”、“青年科技创新”、“青年民族宗教工作”、“港澳台青年交流”、“青年社团工作”等专题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认为,五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青年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青年统战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



  会议强调,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统战工作。1.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的条件下,我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战。团结凝聚培养青年人才,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重要使命。2.西方敌对势力在政治上与我国争夺青年的斗争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把全国各族各界青年团结起来,是青年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任务。3.我国出现的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对青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导致各种青年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出现。把最广大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青年统一战线的神圣职责。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历史使命。5.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青年产生了深刻影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建立网上青年统战阵地,是青年统一战线的当务之急。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统战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作出新贡献的主题,最广泛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我国青年结构的变化,青年统一战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以《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作为根本出发点,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尤其是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党外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施展才华、报效祖国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他们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大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做好民族地区青年和宗教界青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在各民族青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坚决与各种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作斗争,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要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围绕关系民族地区青年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工作,引导民族地区青年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要以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宗教界青年特别是青年代表人士的工作。要积极团结和教育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参与宗教事务管理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宗教界青年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帮助和引导他们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三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的工作。要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逐渐培养起一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要引导和帮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做到爱国、敬业、守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更大作用。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帮助更多的青年走上富裕之路。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团组织建设,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青年的合法权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不断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四是做好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的工作。要开辟多种渠道,多方牵线搭桥,推动海外学人以各种形式、在各个领域为祖国发展服务,做到用事业吸引人才,用理想凝聚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已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祖国建设。

  五是做好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交流与交往,推动港澳青年对祖国历史文化的深入认识与了解,促进内地与港澳青年人才的共同发展,为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努力。要在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联合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与大陆青年组成广泛的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政治局面,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一,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5·31”重要讲话和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青年统一战线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按照党的要求,教育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努力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作贡献,努力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研究青年统一战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根据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集中力量研究一些影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全局的理论问题以及当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开创新世纪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团结凝聚广大青年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贡献。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全面推进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以实施“金桥计划”为重点,团结带领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投身科教兴国战略,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贡献。要充分发挥青年科技人员的作用,组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根据地方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服务。要大力推动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海外学人为国服务活动,以高科技园区和相关企业为载体,以短期交流、项目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主要形式,积极帮助和引导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祖国建设。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同高科技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青年代表人士的沟通与联系,支持他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深入开展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软件行业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完善评选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大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突出业绩、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青年典型的跟踪培养和监督服务力度,激励他们向更高的目标奋进,在青年统一战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继续办好青年创新论坛、中关村论坛等各类论坛,使之成为青年人才交流成果、传播知识、献计献策的重要阵地。进一步深化博士服务团工作,引导高层次青年知识分子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发挥作用。继续以全国青联志愿者艺术团和各地方分团为主要载体,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界优秀青年在弘扬先进文化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宣传符合时代特征的各族各界优秀青年的先进事迹和奋斗历程,用榜样的力量影响青年、教育青年,引导各族各界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第四,切实加强民族地区青年、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团结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中国青年西部创业行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广泛动员和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服务民族地区的建设,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典型的先进事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努力。继续深化“培养计划”,在形成规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拓宽培养范围,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通过读书班、集中培训和参观考察等形式,加强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他们影响和团结广大信教青年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作贡献。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工作力度,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继续深化同香港、澳门地区青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深入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青年了解祖国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为他们参与祖国建设提供切实服务,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澳门的稳定发展做贡献。大力推进海峡两岸青年的交流与合作,以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为指导,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纽带,以两岸青年中秋、元宵大联欢等交流项目为主要载体,切实做好连人连心工作,最大程度地密切两岸青年之间的联系,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努力争取他们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认同和支持,为促进祖国早日实现完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充分发挥青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巩固壮大青年统一战线。青联组织要抓住重点,以教育和服务为手段,以活动和项目为载体,不断增强青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青年创业人员和青年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青年管理技术人员、青年个体从业人员、青年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青年从业人员和青年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把更多政治上信得过、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青年代表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凝聚到党的周围。要经常倾听青年呼声,反映青年意愿,集中青年智慧,使各项工作符合青年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优秀青年的培养和推荐工作,不仅把各行各业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来,还要有计划地向有关部门大力举荐德才兼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青年人才,使他们在更广阔的舞台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青年统一战线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不断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一要努力构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体系。继续坚持和巩固共青团在青年统一战线中的核心地位,树立全团抓统战的意识,引导青年统战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发展;充分发挥青联组织在联系各界青年、代表青年利益、促进青年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更广泛地把各族各界优秀青年汇聚到青年统一战线中来;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类青年社团健康发展,并通过它们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群体,夯实工作基础,延伸工作手臂,构建起以共青团为核心、青联组织为主渠道、各类青年社团为基础的工作体系。

  二要不断扩大青年统战工作的覆盖面。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工作对象,我们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年群体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统战工作,切实扩大工作覆盖面,不断壮大青年统一战线的力量。

  三要巩固和拓展联系青年的渠道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好青联组织和青企协、青乡企协、青科协等社团联系青年的作用,加强青年社团建设,探索管理的新模式,以居住社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等为依托,通过建立社区青年团体、园区及开发区青年组织、行业青年协会等方式,广泛开辟联系青年的新渠道。

  四要充分发挥活动载体的作用。针对青年的新特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更多符合青年统战工作要求的活动载体,强化品牌效应,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活力。

  五要努力提高服务青年工作的水平。大力做好服务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工作,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创新精神和知识潜能发挥出来,为他们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搭建舞台。积极培养、宣传、举荐青年人才典型,帮助他们增长才干,推动他们不断进步。

  六要高度重视青年统战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共青团统战工作的部门建设和干部配备,各级团组织特别是省级团委的统战部要给足编制,配足人员,地(州、市)级的团组织要设立统战部,县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团干部选拔充实到团的统战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青年统战工作干部队伍。关心青年统战工作干部成长,为他们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会议号召,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共青团统战部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凝聚引导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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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生产设备、仪器、生产用房(包括厂房、原料成品库下同)的原值。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的项目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土地投资强度,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工业项目确定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本规定所指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是以达到投资强度为前置条件的土地挂牌价。土地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每年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

第五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本市投资,按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和土地投资强度,以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起点规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或企业实现的实际税收规模,由受益地财政实行财政扶植。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扶植方式。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起点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受益地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给予供地价格2%财政扶植资金。

(二)从项目正式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达到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的1.5倍,项目建成投产后,受益地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按与项目投资商约定的要求,分年度奖励,直至达到与征地费用等额的资金。

(三)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落户,需征用土地的,由项目受益地财政给予特别扶植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扶植政策:

(一)从应纳所得税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在扣除征税成本后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租用标准厂房,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补贴,年实缴税收每增加50万元,增加每月每平方米1元补贴,直至租金为零。补贴面积与年产值挂钩,每50万元产值补助面积为100平方米,期限为5年。

(三)企业用利润在本市再投资工业项目,在企业享受第七条第(一)款政策期满后,其再投资额度占计税利润50%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返还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相应额度40%,全部计税利润再投资的,返还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相应额度的80%。

第八条 投资者收购兼并企业后,继续追加投资,其新上项目的新增用地,可享受本规定第六条(一)款或(二)款优惠,企业通过技改、增资扩股、招商引资新增的税收以上年实缴地方税收同税种为基数,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受益地财政奖励投资者,连续奖励3年。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规费减免政策:

(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工商登记费减半收取外,其它只收工本费。

(二)市内各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在各类省级工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小区投资,其工程建设阶段报建费一站式收取,并实行总额包干。生产用房按1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其它与生产相关的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它区域的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收取,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按30元/平方米收取,比例之外按国家规定收取。

(四)项目落户省级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生产经营阶段除排污费外,只纳税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工程建设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实行特殊优惠。

第十条 中介人引进经确认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地财政按首次接触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一)按引进资金投产后形成固定资产(原值)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按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扣除征税成本后),连续奖励5年。

第十一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由于投资者的原因未能达到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已享受的优惠与实际投资按本规定应享受的优惠的差额,由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交,逾期不交者,依法或依约追究其责任。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原价收回,重新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投资者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土地,必须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方能向银行抵押。企业未投产之前,贷款规模不得超出取得该宗土地的实际价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和区县(市)已发布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税收奖励、规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ОО二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广西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广西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由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六条 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制度。
  第七条 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三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
  (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处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地区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物价、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聘请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担任。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组,负责对不同类别注册商标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签署专业组意见。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专业组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议审查,并根据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广西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表决以书面、署名形式进行。
  评审确认具有广西著名商标资格,须经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认定的程序、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广西著名商标资格的注册商标予以认定,发给广西著名商标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广西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满前90日内,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不再具有广西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七条 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广西”字样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包括字号,下同)。
  第十八条 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并同时标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识。
  第十九条 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广西名牌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条 广西著名商标公告前两年内,他人已将与广西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广西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或者商号。是否予以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广西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广西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商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广西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广西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自治区闻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脉和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他人以广西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种、非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使公众误认或者可能使公众误认该商品与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和处理。
  在非同种、非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广西著名商标资格自行丧失。受让方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方能取得广西著名商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西著名商标的管理,定期检查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广西著名商标资格: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西著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广西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广西著名商标声誉的其他行为。
  被撤销广西著名商标资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广西著名商标。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广西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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