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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02:20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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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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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1号2004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我省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省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注册的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诉由省商务厅负责)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侵害,提请省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企业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企业投诉。省企业投诉中心设在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处理企业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负责受理投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省企业投诉中心直接查处投诉,可采用独立查处、联合查处、督办查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向投诉人通报有关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八条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投诉对象为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二条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督查被投诉人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报省企业投诉中心。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8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地震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居住区。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镇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镇区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演练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主要由受检单位依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抽查主要由检查组听取受查单位的汇报和进行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市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名称为“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时,要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做适度宣传。

八、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九、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严格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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