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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0:53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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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开发区及市、县(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
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5000万元的,支持60%;固定资产在5000
万元—10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5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五条 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
地产开发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收购、参股本市现有企业,按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将从投资我市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本人申请,5年内由受益地方政府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扶持。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独资项目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投资我市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凡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除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增容费、绿化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须持固定资产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企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件,报市政府批准,方可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手续,由商务部门无偿代理。

第十五 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六 条对我市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服务制度。严格控制只为罚款、收费、摊派为目的的多种检查。对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濮政〔2004〕40号、濮办〔200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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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建设布局,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检验检测能力,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法》规定,满足“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需要,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下同)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执法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普遍存在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不足、检测手段薄弱和投入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农产品国内外贸易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扩大出口,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迅速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一)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科学、合理的布局为前提,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体系,以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
近期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部、省、县三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在规划布局上,要突出健全和提高部级专业性(包括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区、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同时,合理规划和建设县(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性检测站),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站(点),作为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检验能力的有效补充。
在监测能力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能够满足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参数的检验检测需要,实现对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品到批发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应达到国际同类检验检测机构水平,逐步实现国际双边或多边认可。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按照专业类别、产品种类和优势区域,依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分析测试等技术单位现有检测力量进行规划建设;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本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系统现有检测中心(站、所)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检验检测参数指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要求相近的,鼓励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合理进行检验检测分工。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应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或专业特性不便进行整合的,可继续按照行政隶属或专业设立、完善相应的质检中心(站、所),但要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清晰,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职能作用,防止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作为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或专业性,下同)分支机构,以补充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在区位、专业等方面的检测能力,具体的规划和建设由省级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商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综合性检测站,应当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依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有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应当突出速测和自检。
三、明确界定各级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与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综合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三)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检验检测体系的管理
部、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工作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符合机构授权(或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要求。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授权审查认可细则,由农业部制定。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可细则,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统一组织考核、授权认可和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资格考核认可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计量认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当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办)备案;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要求,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技术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编制、科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增加投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以便统一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防止重复建设。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8]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省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人才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第四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五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提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需整改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通过年度验证待整改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九)人才中介机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良好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褒奖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归档期限至人才中介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2年;

  (三)警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四)良好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第九条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各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发现记录归档和发布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经复核确实有误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正或者删除该记录,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恶意举报。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通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上述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工作中,应将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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