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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15:10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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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科技投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的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玉林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其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专项基金的转入。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登记注册(年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有关国有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合法开立帐户,住所在玉林市范围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有税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特色型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上述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实有的法定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有盈利或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地方有关标准,具有较好的市场销售前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三)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本中心净资产的10%;申请担保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的50%;资产负债比率不超过70%。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请担保项目是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以及列入国家、自治区、玉林市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有税收项目或列入自治区、玉林市重点科技开发、有税收项目以及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认定的有高新技术含量、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税收项目。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为一年,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企业持银行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担保评审。担保机构根据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效力、安全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签订提供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经评审同意担保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
(四)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生效;
(五)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六)主合同不能履行,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或实施追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要求,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即由担保机构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借款企业确有偿还能力的,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调查,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为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具体情况,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一般控制在贷款金额的80%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可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具体保证份额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应以下列方式追偿。
(一)组织催收人员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按提供担保合同的条款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担保机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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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办法。
(一)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和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工资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列支的奖励基金,必须按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的比重分别计算。
(二)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留利仍应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当年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扣除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大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小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应以奖励基金提取数和奖励基金储备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只能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二、挂钩的奖励基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
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已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均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计算。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
应交纳能源交通
当年应提 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
重点建设基金 = ×─────────×15%
工资总额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
(或预算调节基金)
资(或10%)总额基数


企业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工资基金中支付。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仍按现行办法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198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数。违反国家规定,用其它资金垫支奖励基金超支数的,其超支的奖励基金也应全额转入并冲减工资基金年初数。
四、挂钩企业均应以当年承包上交任务或应上交利润计划作为否定指标,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原来按提取工资总额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六、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新开征税种调整上交税利基数的办法。
对上年新开征税种,所有挂钩企业都要按在本年翘尾的应交税款调增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的挂钩企业同时还要按应上交利润率计算的影响上交利润减少额调减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1988年第四季度新开征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须按以上原则调整1989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调增1989年上交 1988年第四季度应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 交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9
3
调减未承包企业1989 调增1989年上交
年上交税利数的应交 =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所得税率+调节税率)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挂钩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采取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将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退出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分配,与同年财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交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取总挂分提 当年财务 累计在成本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决算提取的 + 中列支的新-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奖励基金 增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采取总挂总提 第一年挂钩核 累计新增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入工资总额基 + -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的奖励基金 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3.计算累计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方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二)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三)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还要恢复“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包括同产值、销售收入等挂钩的,下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实物(工作)量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中均应扣除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以前年度颁发的有关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
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
制说明
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1(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2(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3:

新增效 工资总额 工资浮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基 数 动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4(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现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税利增加额 利基数 实现税 工资总 工资浮
+ ×
利基数 额基数 动系数

公式5(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第一年挂钩工资
实现 工资 总额基数中成本 工资
税利+总额×工资占工资总额×浮动
基数 基数 基 数 的 比 重 系数

公式6: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形式
公式7: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交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公式8:
新增 工资 与实物(工作) 工资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效益=总额×量挂钩的工资 ×浮动×──────────
工资 基数 浮动系数比重 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二)与上交税利挂钩
公式9:(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0(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1:

净应上交
新增效 工资总 与上交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 ×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益工资 额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五、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计算公式同公式8。
(二)与实现税利挂钩
公式12(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实现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3(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利基数 实现 工资 第一年挂钩工资总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额中成本工资占工×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资总额基数的比重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4:

净应实现
新增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效益=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工资 基数 系 数 比 重 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应纳税所得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4行=2行-3行) │4 │
─────────────────────────────────┼──┼────
5.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5 │
─────────────────────────────────┼──┼────
6.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6 │
─────────────────────────────────┼──┼────
7.承包企业按毛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7 │
─────────────────────────────────┼──┼────
8.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8 │
─────────────────────────────────┼──┼────
9、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 │9 │
─────────────────────────────────┼──┼────
10.毛应上交税利合计[10行=1行+7行(或5行+6行)- │10│
8行+9行] │ │
─────────────────────────────────┼──┼────
11.核定的上交税利基数 │11│
─────────────────────────────────┼──┼────
12.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12行=10行-11行) │12│
━━━━━━━━━━━━━━━━━━━━━━━━━━━━━━━━━┷━━┷━━━━
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二、本年净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0计算) │13│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14│
─────────────────────────────────┼──┼────
其中: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5行=14行× │15│
55行) │ │
─────────────────────────────────┼──┼────
3.净应纳税所得额(16行=4行-15行) │16│
─────────────────────────────────┼──┼────
4.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17│
─────────────────────────────────┼──┼────
5.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18│
─────────────────────────────────┼──┼────
6.承包企业按净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19│
─────────────────────────────────┼──┼────
7.净应上交税利合计[20行=1行+19行(或17行+18行) │20│
-8行+9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二)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21│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实际上交所得税 │22│
─────────────────────────────────┼──┼────
3.实际上交调节税 │23│
─────────────────────────────────┼──┼────
4.承包企业按实际上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24│
─────────────────────────────────┼──┼────
5.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 │25│
─────────────────────────────────┼──┼────
6.实际上交税利合计[26行=21行+24行(或22行+23行)+│26│
25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三)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上交税利增加额(27行=26行-11行,若下降则在 │27│
43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26行≥20行,则按15行填列;若26行 │28│
<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2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30行=28行+29行, │30│
若合计数为负数,则在4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3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2行=30行× │32│
61行) │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3行=30行× │33│
应扣比例) │ │
─────────────────────────────────┼──┼────
8.扣除末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34行=30 │34│
行-31行-32行-3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5行=34行×55 │3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6行=34行 │36│
×5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3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3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3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40│
计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1行=35行+38行+40行) │41│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四)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42行=37行×20%) │42│
─────────────────────────────────┼──┼────
2.上交税利下降额 │4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4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45行=44行+29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3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42行,则按42 │45│
行填列)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6行=45行×55 │46│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7行=45行× │47│
5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48│
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9行=38行+46行+48行) │49│
─────────────────────────────────┼──┼────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
1.新安置的复转军人工资 │50│
─────────────────────────────────┼──┼────
2.新扩建企业增人增加的工资 │51│
─────────────────────────────────┼──┼────
3.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工资(成建制划出减少工资以“-”号 │52│
表示) │ │
─────────────────────────────────┼──┼────
4.单列工资合计(53行=50行+51行+52行) │53│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五)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七、全部提取的工资总额(54行=41行+53行) │54│
─────────────────────────────────┼──┼────
八、补充资料: │ │
─────────────────────────────────┼──┼────
1.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的比例(%) │55│
─────────────────────────────────┼──┼────
2.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比例(%) │56│
─────────────────────────────────┼──┼────
3.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 │57│
─────────────────────────────────┼──┼────
4.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 │58│
─────────────────────────────────┼──┼────
5.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59│
─────────────────────────────────┼──┼────
6.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60│
─────────────────────────────────┼──┼────
其中:产品质量 │61│
─────────────────────────────────┼──┼────
消 耗 │62│
─────────────────────────────────┼──┼────
安 全 │63│
━━━━━━━━━━━━━━━━━━━━━━━━━━━━━━━━━┷━━┷━━━━
(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编制说明
1.本表按“总挂分提”办法计算设置,采取“总挂总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也应参照本表清算。
2.本表按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和某一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形式设置,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单项指标挂钩也参照本表清算。
3.本表第一层次“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未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已扣除在成本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4.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不必进行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直接按毛应上交税利和实际上交税利对比后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5.本表各行指标解释:
(1)第3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清算表”中第5行或第20行填列。
(2)第7、19、24行“承包企业按毛应(或净应、实际)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是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根据承包前财政部门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承包合同规定计算的毛应或净应上交及实际上交的全部承包上交任务。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直接按承包上交目标填列。
(3)第8行“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是指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挂钩流转税,并且直接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不能相应增加上交利润的数额。
(4)第9行“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年初欠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承包企业上年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同时又未能用自有资金补足的欠交部分,也包括在欠交税利范围内。企业欠交的各项税利不能与超交的各项税利合并相抵计算。
(5)第13行“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复合挂钩并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9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按附件一公式10计算。实行单项标挂钩企业,采取“总挂总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2计算。
(6)第14行“应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7)第25行“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企业上年超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抵顶本年各项上交税利的数额。
(8)第28行“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若26行<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9)第29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工资清算表”中的第4行或第19行填列。


(10)第40行、48行“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即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第36行加39行或36行加47行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
(11)第44行“工资下浮数”,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12)第53行“单列工资合计”,是指属于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内,但当年不参与挂钩浮动,年终工资清算单列的工资项目。该行数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
(13)第58行“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是指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部分的工资浮动系数占全部工资浮动系数的比重。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利润总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年初欠交各项税金合计 │4 │
─────────────────────────────────┼──┼───
5.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5 │
─────────────────────────────────┼──┼───
6.毛应实现税利合计(6行=1行+2行-3行+4行-5行) │6 │
─────────────────────────────────┼──┼───
7.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7 │
─────────────────────────────────┼──┼───
8.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8行=6行-7行) │8 │
─────────────────────────────────┼──┼───
二、本年净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3计算) │9 │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10│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1行=10行×45 │11│
行) │ │
─────────────────────────────────┼──┼───
3.净利润总额(12行=2行-3行-11行) │12│
─────────────────────────────────┼──┼───
4.净应实现税利合计(13行=1行+12行+4行-5行) │13│
━━━━━━━━━━━━━━━━━━━━━━━━━━━━━━━━━┷━━┷━━━
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4│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年初超交各项税金合计 │15│
─────────────────────────────────┼──┼───
3.实际实现税利合计(16行=14行+12行+15行) │16│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实现税利增加额(17行=16行-7行,若下降则在33 │17│
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16行≥13行,则按10行填列;若16行 │18│
<13行,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1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20行=18行+19行, │20│
若为负数,则改在3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2│
━━━━━━━━━━━━━━━━━━━━━━━━━━━━━━━━━┷━━┷━━━
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2)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 │23│
─────────────────────────────────┼──┼───
8.扣除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24行=20 │24│
行-21行-22行-2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5行=24行×45 │2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6行=24行 │26│
×4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2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2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30│
计算填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1行=25行+28行+30行) │31│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32行=27行×20%) │32│
─────────────────────────────────┼──┼───
2.实现税利下降额 │3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3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35行=19行+34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2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32行,则按32 │35│
行填列) │ │
━━━━━━━━━━━━━━━━━━━━━━━━━━━━━━━━━┷━━┷━━━
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三)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6行=35行×45 │36│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7行=35行× │37│
4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38│
算填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9行=28行+36行+38行) │39│
─────────────────────────────────┼──┼───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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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批转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保密工作法行
政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
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天津市政
府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及有关规
定,结合天津市保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
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保密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
体。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市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区
县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依法行
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
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保密行政职责
  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作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主体, 在所
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做好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的宣传
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
人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确
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
行检查;
  (二)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进行检查;
  (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
  (四)依法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
项和有争议事项予以审定。
  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主动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产生、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在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中,
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我市各机关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应严格遵守国
家秘密载体的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依法
持准印手续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
制。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
理:
  (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对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进行
保密检查;
  (三)视情况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违法复制国家秘密
载体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符合保密要求, 确
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纸介质秘密载体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
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实施保密管
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或对外交往合作需要, 确需自行或由外方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先行审核,
然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手续,海关
凭许可手续验放。
  保密工作部门应按下列各项依法对拟对外提供和向境外携运
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审核鉴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核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
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事项;
  (二)负责审批办理有关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手续,一般应
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的审查。
  第十二条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
关研究成果向境外的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提供前,应报市统计
和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市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拟向外方提供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保
密审查,并出具《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批准书》,审批时间一
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施
保密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涉密情
况和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 办公
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
  第十六条 我市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涉
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质资,并符合保密要
求。涉密计算机系统建设单位及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
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承接集成或维修任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和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党政机关保密要害部门 (部
位)办公环境和通信设施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
主动配合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
(包括涉外活动)进行保密督查。
  第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市驻境外的机构、 公司实
施保密管理:
  (一)本市设立驻境外机构或公司应在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二)对驻境外机构、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
查。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按下列各项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
事件:
  (一)对泄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的在办理案件中涉
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作出鉴定;
  (四)依法直接参与查处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
            措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
步扩大;
  (五)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保密法规的
行为,可视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实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认真,
措施不得力的,通知或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直接主管负
责人的责任;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规定上缴国库;
  (四)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五)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的,建议从重追究直接主管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保密行政执法中向被管理者提
出的处理建议及其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执法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有文字记载;
  (三)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泄密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出笔录;
  (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罚没财物应出具票据并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申
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六)与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工
作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者,取消其保密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
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违反保
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作出的不适当处理决
定,应通知其改正,必要时可直接纠正或撤销。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 由
上一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每5年进行一次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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