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7:07 浏览: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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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8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通过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悦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4元;
(四)县城:0.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6 元至6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税额较大或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悦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锐。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锐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锐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 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 . 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 . 9元至14元;
(四)县城:0 . 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 . 6元至6元。
第六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悦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税额较大或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由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悦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悦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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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已经二00一年十月九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省长 赵乐际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 执收 │收费(基金)项目│收│收费│管理│审批│ 批准文号 │备注┃┃ 部门 │ │费│性质│方式│机关│ │ ┃┃ │ │范│ │ │ │ │ ┃┃ │ │围│ │ │ │ │ ┃┠───┼────────┼─┼──┼──┼──┼──────────┼──┨┃一、保│ │ │ │ │ │ │ ┃┃留执收│ │ │ │ │ │ │ ┃┃项目 │ │ │ │ │ │ │ ┃┠───┼────────┼─┼──┼──┼──┼──────────┼──┨┃政府办│无线电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8〕218号、青 │ ┃┃(无委│ │省│ │预算│项目│价费〔98〕066号 │ ┃┃) │ │ │ │ │ │ │ ┃┠───┼────────┼─┼──┼──┼──┼──────────┼──┨┃计划 │价格调节基金▲ │城│行政│财政│中央│青政〔92〕99号 │ ┃┃ │ │市│ │专户│项目│ │ ┃┠───┼────────┼─┼──┼──┼──┼──────────┼──┨┃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全│行政│财政│中央│财综〔99〕10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33号 │ ┃┠───┼────────┼─┼──┼──┼──┼──────────┼──┨┃ │涉案(不含刑事)│全│事业│财政│中央│国清〔2000〕3号、青 │ ┃┃ │物品价格鉴证费 │省│ │专户│项目│清整〔2000〕2号 │ ┃┠───┼────────┼─┼──┼──┼──┼──────────┼──┨┃成套设│设备招标服务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字〔92〕581号 │ ┃┃备 │ │省│ │预算│项目│ │ ┃┠───┼────────┼─┼──┼──┼──┼──────────┼──┨┃ │中标设备服务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字〔92〕581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设备成套业务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机成联字〔84〕252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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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008号 │ ┃┠───┼────────┼─┼──┼──┼──┼──────────┼──┨┃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7〕162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财综〔98〕134号 │ ┃┠───┼────────┼─┼──┼──┼──┼──────────┼──┨┃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费〔94〕916号、 │ ┃┃ │ │省│ │预算│项目│青价费〔94〕195号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往来港澳证件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暂住人口管理费 │城│行政│纳入│省级│青财综〔96〕889号 │ ┃┃ │ │市│ │预算│项目│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治安管理许可证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法医技术门诊收费│全│行政│财政│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证件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驾驶员考试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动登记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处理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098号 │ ┃┠───┼────────┼─┼──┼──┼──┼──────────┼──┨┃ │扣留违章机动车管│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理费 │省│ │专户│项目│ │ ┃┠───┼────────┼─┼──┼──┼──┼──────────┼──┨┃安全 │防范设施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费〔1993〕0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民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发〔93〕34号、财社│ ┃┃ │ │省│ │预算│项目│字〔98〕124号 │ ┃┠───┼────────┼─┼──┼──┼──┼──────────┼──┨┃ │婚姻证书(证明书│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3〕249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综〔92〕176号 │ ┃┠───┼────────┼─┼──┼──┼──┼──────────┼──┨┃ │婚姻状况证明工本│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综〔92〕176号 │ ┃┃ │费 │省│ │预算│项目│ │ ┃┠───┼────────┼─┼──┼──┼──┼──────────┼──┨┃ │收养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3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206号 │ ┃┠───┼────────┼─┼──┼──┼──┼──────────┼──┨┃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7〕91号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9〕119号、青 │ ┃┃ │记收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2000〕024号 │ ┃┠───┼────────┼─┼──┼──┼──┼──────────┼──┨┃司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记费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册费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执业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年检注册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 │省│ │预算│项目│ │ ┃┠───┼────────┼─┼──┼──┼──┼──────────┼──┨┃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1〕549号、青 │ ┃┃ │律服务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1992〕103号 │ ┃┠───┼────────┼─┼──┼──┼──┼──────────┼──┨┃ │公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1〕549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1992〕103号 │ ┃┠───┼────────┼─┼──┼──┼──┼──────────┼──┨┃财政 │农牧业税附加▲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财字〔64〕290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全│行政│财政│中央│计价费〔98〕374号、 │ ┃┃ │据收据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333号、青 │ ┃┃ │报名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计价格〔2000〕676号 │ ┃┠───┼────────┼─┼──┼──┼──┼──────────┼──┨┃ │会计证考试收费 │全│行政│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 │ ┃┠───┼────────┼─┼──┼──┼──┼──────────┼──┨┃ │产权交易登记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5〕560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试费 │省│ │专户│项目│ │ ┃┠───┼────────┼─┼──┼──┼──┼──────────┼──┨┃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珠算等级鉴定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珠算等级合格证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人事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事业│财政│中央│计价格〔94〕830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价费〔96〕119号 │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4〕092号 │ ┃┃ │费* │省│ │专户│项目│ │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2000〕320号 │ ┃┃ │试报名费 │省│ │专户│项目│ │ ┃┠───┼────────┼─┼──┼──┼──┼──────────┼──┨┃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全│事业│纳入│省级│青财综〔2000〕320号 │ ┃┃ │收费 │省│ │预算│项目│ │ ┃┠───┼────────┼─┼──┼──┼──┼──────────┼──┨┃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财综〔99〕19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财规〔2000〕516号 │ ┃┠───┼────────┼─┼──┼──┼──┼──────────┼──┨┃劳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社会保│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财规〔2000〕404号 │ ┃┃障 │ │ │ │ │ │ │ ┃┠───┼────────┼─┼──┼──┼──┼──────────┼──┨┃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事业│纳入│省级│青价费〔94〕020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职工医疗IC卡工本│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规〔2000〕1446号│ ┃┃ │费 │省│ │专户│项目│ │ ┃┠───┼────────┼─┼──┼──┼──┼──────────┼──┨┃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6〕159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财综〔99〕481号 │ ┃┠───┼────────┼─┼──┼──┼──┼──────────┼──┨┃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7〕053号 │ ┃┃ │及命题费 │省│ │专户│项目│ │ ┃┠───┼────────┼─┼──┼──┼──┼──────────┼──┨┃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020号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020号 │ ┃┠───┼────────┼─┼──┼──┼──┼──────────┼──┨┃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费 │省│ │专户│项目│号 │ ┃┠───┼────────┼─┼──┼──┼──┼──────────┼──┨┃ │技工学校学杂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委培费 │省│ │专户│项目│号 │ ┃┠───┼────────┼─┼──┼──┼──┼──────────┼──┨┃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 │省│ │专户│项目│号 │ ┃┠───┼────────┼─┼──┼──┼──┼──────────┼──┨┃国土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字〔95〕10号 │ ┃┃源 │偿使用费▲ │省│ │预算│项目│ │ ┃┠───┼────────┼─┼──┼──┼──┼──────────┼──┨┃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9〕117号、青 │ ┃┃ │偿使用费▲ │省│ │预算│项目│价综〔2000〕183号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行政│预算│中央│青地发〔94〕90号、青│ ┃┃ │ │省│ │内专│项目│财预〔97〕1070号 │ ┃┃ │ │ │ │项 │ │ │ ┃┠───┼────────┼─┼──┼──┼──┼──────────┼──┨┃ │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登记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194号 │ ┃┠───┼────────┼─┼──┼──┼──┼──────────┼──┨┃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使用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143号 │ ┃┠───┼────────┼─┼──┼──┼──┼──────────┼──┨┃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9〕175号 │ ┃┠───┼────────┼─┼──┼──┼──┼──────────┼──┨┃ │土地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土籍〔90〕93号、青│ ┃┃ │ │省│ │预算│项目│土〔91〕048号 │ ┃┠───┼────────┼─┼──┼──┼──┼──────────┼──┨┃ │征地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597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77号 │ ┃┠───┼────────┼─┼──┼──┼──┼──────────┼──┨┃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59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77号 │ ┃┠───┼────────┼─┼──┼──┼──┼──────────┼──┨┃ │测绘资格证书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综〔95〕15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7〕097号 │ ┃┠───┼────────┼─┼──┼──┼──┼──────────┼──┨┃ │测绘产品收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建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办发〔87〕47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证书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证书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格〔94〕5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青价费〔95〕074号 │ ┃┠───┼────────┼─┼──┼──┼──┼──────────┼──┨┃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3〕1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占道费 │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使用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96〕305号 │ ┃┃ │名费 │省│ │专户│项目│ │ ┃┠───┼────────┼─┼──┼──┼──┼──────────┼──┨┃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96〕016号 │ ┃┃ │费 │省│ │专户│项目│ │ ┃┠───┼────────┼─┼──┼──┼──┼──────────┼──┨┃交通 │公路养路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交工〔91〕714号、〔9│ ┃┃ │ │省│ │预算│项目│4〕青交计154号 │ ┃┠───┼────────┼─┼──┼──┼──┼──────────┼──┨┃ │公路客运附加费▲│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管〔98〕1104号、│ ┃┃ │ │省│ │预算│项目│青交计〔93〕083号 │ ┃┠───┼────────┼─┼──┼──┼──┼──────────┼──┨┃ │水路运输管理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价│ ┃┃ │ │省│ │专户│项目│费〔94〕168号 │ ┃┠───┼────────┼─┼──┼──┼──┼──────────┼──┨┃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价│ ┃┃ │ │省│ │专户│项目│费〔94〕158号 │ ┃┠───┼────────┼─┼──┼──┼──┼──────────┼──┨┃ │船舶港务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舶登记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员考试发证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员服务簿申请证│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书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水上交通事故纠纷│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调解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车辆通行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交公路〔94〕686号、 │ ┃┃ │ │省│ │专户│项目│青财综〔99〕854号、 │ ┃┃ │ │ │ │ │ │547、463号 │ ┃┠───┼────────┼─┼──┼──┼──┼──────────┼──┨┃ │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3〕107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 │ ┃┠───┼────────┼─┼──┼──┼──┼──────────┼──┨┃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9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3〕75号 │ ┃┠───┼────────┼─┼──┼──┼──┼──────────┼──┨┃ │道路运输票据、单│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3〕75号 │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交计〔93〕540号 │ ┃┃ │损坏赔偿、补偿和│省│ │专户│项目│ │ ┃┃ │占用 │ │ │ │ │ │ ┃┠───┼────────┼─┼──┼──┼──┼──────────┼──┨┃农业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全│事业│纳入│中央│农土字〔85〕11号、青│ ┃┃ │金▲ │省│ │预算│项目│政〔95〕24号 │ ┃┠───┼────────┼─┼──┼──┼──┼──────────┼──┨┃ │农药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31号 │ ┃┠───┼────────┼─┼──┼──┼──┼──────────┼──┨┃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31号 │ ┃┠───┼────────┼─┼──┼──┼──┼──────────┼──┨┃ │农机监理费(含“│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九二”式拖拉机牌│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76号 │ ┃┃ │证费) │ │ │ │ │ │ ┃┠───┼────────┼─┼──┼──┼──┼──────────┼──┨┃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31号 │ ┃┠───┼────────┼─┼──┼──┼──┼──────────┼──┨┃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31号 │ ┃┠───┼────────┼─┼──┼──┼──┼──────────┼──┨┃畜牧 │新兽药审批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64号 │ ┃┠───┼────────┼─┼──┼──┼──┼──────────┼──┨┃ │《兽药典》、《兽│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药规范》品种审批│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费 │ │ │ │ │ │ ┃┠───┼────────┼─┼──┼──┼──┼──────────┼──┨┃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费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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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拟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轿车的国产化,指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的零件、部件的国产化。
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第四条 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批量生产国产化的鉴定,实行国家和省市二级管理。具体目录由中汽总公司确定(详见附表)。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家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通过鉴定的零件、部件,并确认其已经实现国产化的,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该厂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和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主管海关必要时,可调阅、审查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资料。
第五条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包括:
一、各种专用或通用零件;
二、各种专用或通用部件、
三、各种专用或通用的电气元器件;
四、各种专用或适用的总成。
第二章 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起步阶段”是指定点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技术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经国家批准进口一定数量散件组装的阶段。
第七条 “起步阶段”的起算时间,以国家计委或省、市计经委批准该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项目的扩初设计日期为准。
批准扩初设计前,企业进口散件已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其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应以首批进口散件的报关日期为准。
第八条 享受起步阶段(包括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以日历年度为准,即: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及以前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以后的,从次年1月1日起算。“起步阶段”的时限为5年。
第九条 对定点企业在“起步阶段”的第一至第三的3年内经批准进口的小轿车成套散件(含进口价值占整车价值60%用心目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或工商统一税均按5%计征。
第十条 企业在其首次引进整车技术时,可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起步阶段结束后引进其他新型号成套整车时,不再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在生产的第四、第五两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成套散件,按国发〔1984〕44号文件关于技贸结合的规定:进口关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小轿车零件、部件税率(80%)计征。上述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60%征收;如为征收工商统一税,仍按法定税率5%计征。
第三章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工商统一税一律按法定税率5%计征,关税和增值税按以下原则给予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40%以上至6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应按零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至8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第十三条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施时间,应以每年递增20%的国产化率计算,在起步阶段后的第三年底国产化率不能达到80%时,则不再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对于实现国产化率每年递增20%的企业,在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其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为3至5年;但起步阶段和国产化阶段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促进小轿车零件、配件的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对国家规划内的生产汽车零件、部件定点企业,并为小轿车生产定点企业提供生产配套总成的工厂,其为生产上述总成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与其国产化率挂钩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品种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国产化率的计算和鉴定
第十六条 计算小轿车的国产化率公式为: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中国产化率计算公式中的价格,是指企业首批进口成套散件及其零件、部件的到岸价;成套散件总价是指除劳务费用以外的全部零件、部件价格的总和。
具体按中汽技字(90)071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整车厂在国内用人民币采购的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空调、车身),由生产厂提供证明,经核实后,可按该总成实际国产化率计入整车国产化率、除以上总成外的零部件,可按该零部件价值占整车在整套散件价值的比例,计入整车国产化率。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小轿车整散件的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海关总署的批件以及合同生效时(或首批)进口整套散件及各零部件的价格资料,引进产品的全期国产化计划,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准予进口的批件等文件,向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并据以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求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首批散件进口前两个月,持凭有关批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将于接受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和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时,应持凭以下文件:
1.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出具的该企业引进产品本年度实现国产化率的证明和国产化零部件明细表。
2.属于附表一所列的零件、部件,应随附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授权或确认的产品鉴定试验单位出具的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文件和实际进口情况核实国产化率后,再据以确定应适用的优惠税率,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执行情况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凡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零件、部件进口时,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负责统一办理减税手续。
第六章 先征税后退税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得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税款的得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企业按法定税率预收的税款,主管海关应将税款存入海关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暂不作为税款缴库。
第二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于次年1月底前核定该企业实现的国产化率,并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如未发现差错,应于两周内通知主管海关,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银行手续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库,并将企业预交的多余款项及得息退还该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于实施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要求按其上1年度末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时,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办理减税。
在国产化率跨越40%、60%、80%时,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随时申报。
第七章 核查管理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享受《暂行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由主管海关报告本企业国产化工作以及国产化率的变动情况,并接受主管海关的核查。
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质量原因,对已计入国产化率的零件、部件恢复进口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备案,并相应调整其实现的国产化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生产的小轿车进行年度质量鉴定,并向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提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经年度质量鉴定,确属因使用国产化零件、部件或由于装配原因造成整车质量下降幅度较大的,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处罚如下:
(一)扣除相应零件、部件已计入整车的国产化率;
(二)在1年内停止该企业应予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应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海关不予退税。
(二)对于未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海关对企业弄虚作假后进口的零件、部件,按法定税率予以补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2年内停止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国产化率的核定工作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附表: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品名表
发动机总成
变速箱总成(包括分动器总成)
前后轴总成
驱动桥总成
车身总成
空调压缩机
安全带 安全玻璃
制动器(制动元件、制动泵、电子制动元件)
转向机等速万向节
化油器(电子喷射装置)
点火系(分电器点火线圈、火花塞)
消声器、燃油箱、后视镜、刮水器、洗涤器、座椅、车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