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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6:14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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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负责人以及下列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一)"三来一补"项目中实际负责加工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
  (二)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人业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不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投入;
 (四)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安全重点防护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十)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十一)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由企业予以明确。未明确的,视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在追究责任时,同时追究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与其委派的生产加工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私人业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出租的物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
  (二)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连续发生二宗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发生一宗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私人业主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安全管理义务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拒绝或阻碍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逃匿的,有关部门可依法查封其财产。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被追究责任的,当年内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产,是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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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经费;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部门(机构)食品安全职责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具体职责为:
  1、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无公害产品基地管理和无公害产品认证组织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  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计量监督等工作;采取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等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督促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帐,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和单位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重点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6、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7、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8、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加强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初审、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
  10、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12、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的初审和无公害畜、水产品认证的组织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水产品进行检测,把好畜、水产品市场准入关;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
  13、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14、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组织初审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5、市场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建设,组织市场论证,负责市场登记工作;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消除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
  16、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 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盐及盐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1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18、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19、民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制售假冒清真食品行为。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2、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5、阻挠和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8、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9、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10、其它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行政赔偿;
  5、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6、行政处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其它主动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防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物流科技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物流科技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品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流通领域的
科技重点之一。我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商业科技工作的通知》((90)商科字第99号)和《关于加强商业物流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部发(91)基(储)字第1024号),明确提出商业科技工作中要重视物流技术的研究,物流的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为了更好地依靠科学
技术,加速物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现就物流科技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充分认识物流现代化的意义和科学技术在物流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要切实将物流科技工作纳入各级商业科技规划,将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备列入各级商业科研、科技推广计划,并做好基建计划和科研计划的配套工作。各级商
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科技、基建、储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物流科技工作。
二、物流科技工作的任务与目标。以科技攻关为先导,组织物流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研究开发物流微机管理、物流通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组织推广成熟的物流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物流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到“八五”末期,基本实现大宗农副产品运输包装标准化,高档食品的保
鲜包装化,20%的鲜活易腐商品实现冷藏运输,并逐步发展日用工业品的托盘、集装化运输,大型储运企业基本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和机械化作业,40—50%的仓库基本实现安全自动化监控。
三、物流科研应坚持硬件、软件同时并举。重点是,研究探索我国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发展方向、步骤及其政策措施;研究开发立体仓库技术及其配套的高位货架、托盘和装卸搬运机械,对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消防设施进行消化吸收;研究开发大马力的消防泵、食品保鲜包装、冷却肉
的储运系统、商品分拣、配送设备、集装化运输的配套设施、微机识码、识单系统。我部将重点考虑上述几方面的重大项目,请各地按我部每年的编制科研项目计划的要求,申报物流方面的科研项目,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组织一般性物流技术的研究,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四、切实加强物流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推广的重点是,棉杆纸箱、竹浆纸箱、塑料周转箱等新型运输包装容器,轻泡货物的打包机械化、包装规格化、装载定型化的设备与技术,商品中转运输系统及其设备、果蔬“冷藏链”综合保鲜技术,食品保鲜包装技术,全自动冷藏集装箱运输
,利用微机组配装车,果蔬冷库的增容改造,仓库微机管理,仓库及大型零售商品的自动化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我部将分专题组织科技推广、新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技贷款和活动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述技术。各地也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一
定资金,推广物流新技术。
同时,在物流行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系统管理等现化管理方法,使物流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
五、在物流科技工作中,应加强对外技术合作、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流。对国内解决不了的一些关键设备和技术,可以适当争取进口。引进物流设备和技术,要讲求实效,并注意做好消化、吸收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组织“1992—1994年改造现有企业引进技术项目计划”,请各
地将物流技术及其关键设备的引进,作为重要方面予以考虑。
六、在物流科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作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把新型物流技术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对一些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对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尽快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向物流行业推广,使之转化为生产力,发挥其效
益。
七、在物流科技工作中,应明确提出现有储运企业和商业经营企业的主体地位。无论是物流科技攻关,还是科技推广都离不开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应用。各类商业企业,特别是储运企业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设备,新的基建项目与更新改造应采
用新技术设备。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物流设备的现代化,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99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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