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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1:06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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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撤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市港务管理局,重新组建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和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按照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开放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沿江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等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三)督促指导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各司其职。协调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供应服务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五)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对港口经营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征收和代征港口的国家行政性收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
(八)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口岸和港口信息化工作,指导口岸和港口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口岸和港口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管理和发布。
(九)负责港口有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和港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口岸系统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创优良口岸综合环境工作;组织口岸各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做好文明口岸创建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年度计划、情况综合、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档案管理、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以及外事、接待、保卫、保密、信访、后勤、房产等工作;归口管理本部门规章制度;负责规划、推进、协调口岸和港口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口岸和港口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二)财务处(挂“规费征稽处”的牌子)
负责局财务核算管理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负责港口国家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工作和代征管理;编制港口公用设施和口岸配套设施等专项投资计划,拟订政府对港口建设维护的投资使用计划;统一调度资金并审核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局属资产管理。
(三)规划建设处
负责编制口岸和港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年度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审定、审核及实施管理;负责港口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管理,审核管理港口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及其他工程;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促港口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港口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工程招标,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口岸和港口发展思路、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负责起草局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行政措施草案;负责制订港口管理规章;负责港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执法检查、执法指导工作;负责港口与口岸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咨询服务,组织或参与对《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负责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负责市人大、政协提案的处理和咨询。
(五)港务管理处
负责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负责港口经营企业的停业、歇业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审核管理;负责港口及口岸综合统计分析和经济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做好与港口衔接的各种运输的组织工作,协调好仓储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负责全市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和港口经济技术业务等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全市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及演习演练。
(六)安全监督处
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负责全市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专用场所和爆破、采掘的管理;负责编制港口重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应急救援体系;参与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对外开放处
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海、陆、空口岸工作;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以及本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组织有关口岸单位对货主码头综合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考评工作;负责口岸系统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负责创造良好口岸综合环境的牵头组织,组织口岸单位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7名,其中正处长8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长9名(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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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7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警报通信设施保障工作。


  第五条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第六条 对在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适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警报通信设施规划区域应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和轻、重工业基地等区域。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被确定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警报通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通信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性能安全可靠,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二)具备有(无)线分级控制,能使用交 (直)流两种电源供电;
  (三)设备元、器件完好,无霉变、无锈蚀;
  (四)设备安装规范,便于操作;
  (五)防雨、防雷电、防霉、防沙尘等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民(军)用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供电部门,对建设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的频率、通信线路、电力供应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警报亭(台)、设备用房等警报通信设施应当划定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章 警报通信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设置在公共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管理;设置在单位内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该单位维护管理;设置在居民区的警报通信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落实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的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七条 对拟报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原址或者新址安装新的警报通信设施,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警报通信设施的拆除、迁移、重建工作。
第四章 警报通信信号发放




  第十九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发放及信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使用警报通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的警报信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15日为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防空警报的试鸣。
  试鸣人民防空警报,应当在试鸣的前5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战时、试鸣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人民防空演练需要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的,通信、广播电视、报刊系统应当传递、插播、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所有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相同或者近似的音响信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盗窃、故意损坏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警报通信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1年,面对异常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异常波动的市场环境等严峻挑战,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圆满完成“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首次迈上11000亿斤新台阶,连续五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实现半个世纪以来首次连续八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增加,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总体平稳,农机、农垦、乡企持续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农民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量创历史之最,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赢得了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出台了力度更大的支持政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保持粮食稳产增产和农民就业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切实做好应对准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务必防止盲目乐观、工作松懈、政策减弱,务必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拐点、农民收入出现滑坡,坚决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好形势。

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坚持“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不动摇,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一、落实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1.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2012年,中央继续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各级农业部门要抢抓难得机遇,搞好落实和配套,强化政策宣传,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兑现到农户。把农业“四补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生产大县奖励补助、“菜篮子”生产专项等作为政策落实工作重点,积极推动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推动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好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补助政策。推动完善和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生猪市场调控等政策,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业援疆援藏和扶贫开发工作,强化资金、技术、人才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推动完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发展等支持政策。继续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探索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有效办法。推动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落实好农垦危房改造政策,稳步推进垦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改善农场职工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文化建设,推动落实好农村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惠民等政策,加快改善农村民生。

二、全力夺取粮食生产好收成,稳定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

3.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依靠科技着力提高单产和质量,实现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夏粮突出抓好冬春抗旱和病虫害防控,落实好小麦抗旱浇水和“一喷三防”。早稻突出抓好整地和育秧环节,推广应用大棚育秧、集中育秧技术。秋粮突出促早熟和防灾减灾,突出抓好玉米生产,积极落实东北地区膜下滴灌和西北地区全膜覆盖技术,挖掘玉米增产潜力。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完善各部门协同督导粮食生产的机制,组织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考核评价,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继续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工作,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科技水平高的产粮大市,率先开展整地市高产创建试点。推进高产创建示范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改善高产示范片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在农资供应、耕作收获、生产管理、病虫防治等方面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加强墒情态势与生产形势监测和灾害预测预判预警,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4.统筹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支持优势产区加强棉花、油料、糖料等生产基地建设,稳定面积、优化布局、提高单产、提升效益。继续推进棉油糖高产创建,开展整乡推进试点,与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技术示范推广有机结合,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切实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强天然橡胶等热作生产基地建设,优化生产结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产品,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5.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以农田水利、物质装备、科技创新等为重点,加强农垦大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垦粮食、糖料、棉花、生猪、奶牛、天然橡胶等供给保障能力,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农垦国有农业企业发展,使用好国有资本预算投资,推进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促进产业转型,培育一批大型跨国农业企业集团。

三、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6.提高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水平。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大中城市菜地保有量,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将监测范围扩大到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支持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蔬菜生产设施化水平。继续开展蔬菜、果树和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化生产。

7.抓好生猪牛羊等主要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提高母猪产仔能力、仔猪成活率和生猪科学饲养水平,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尽快完善调控预案,适时启动调控措施,努力避免猪价大幅波动。大力扶持牛羊肉生产,重点做好民族地区牛羊肉生产保供。在牧区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在北方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推广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高效集中育肥,在南方地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大力提高牛羊肉生产标准化、良种化水平,加强肉牛肉羊生产大县建设,提高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抓好饲草料基地建设,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继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8.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开展良种体系建设与生产规范推进行动,新建一批大宗品种和优势品种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高水产原良种生产、新品种选育和灾后苗种调剂保障能力。扶持壮大远洋渔业,支持专业化、标准化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和新渔场资源开发。加强渔港、渔政建设和管理。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9.深入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各项支持菜篮子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地方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探索围绕生产用地保有量、重点产品自给率、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应急供给保障能力等指标开展责任考核。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不懈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对个别产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集中治理。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农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大力推广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新型化肥和农药。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监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启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年底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

11.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各项措施,提高免疫质量,果断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等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严格疫苗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扎实做好优先防治疫病基础监测工作,在全国开展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启动实施重点单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强化源头防治。继续抓好布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防范境外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推进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和检测比对工作,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2.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严格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督查,加强火情监测预警、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处置。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设施装备建设,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鼓励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保费补贴。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创建活动。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渔船检验,推进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平安垦区”建设。

五、扎实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13.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以种业为重点,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导向,继续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推动落实一批种业和农业生产急需的科技攻关项目,大力发展以现代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试验示范、辐射带动的积极作用。继续实施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948计划,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加强应对农业灾害、节本增效、节能减排、保障农产品安全等关键技术引进和研发。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实验站一体化布局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科研育种基地、南繁基地、应用研究示范基地、检测中心、科学调查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体系等建设和系统布局。完善、优化科研立项机制、分类评价机制、大协作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企业,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14.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进一步加大投入,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落实推广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各地切实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基层农技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各地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全面实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新建或改扩建业务用房,配备检验检测、推广服务等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对每个县的推广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每个乡镇或区域站的建设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对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经费、条件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待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5.大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关键技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种养模式、不同农时季节,及时发布抗灾减灾应急预案和技术指导方案,推广应用关键实用技术。推动落实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重点推广“三北”地区玉米地膜覆盖和膜下滴灌、黄淮海地区小麦测墒补灌和“一喷三防”、东北水稻大棚育秧和南方早稻集中育秧、农机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继续开展科技大会战,动员全国农业科教系统力量全员参与,组织全国70万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进村、到场、入户,扎实开展全年全程农业科技服务,实现对农业大县、重点乡村全覆盖。在17个水稻主产省(区、市)全年推广超级稻1亿亩以上。

16.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制定实施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种业发展布局和重点任务,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引领现代种业发展。推动出台一批种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良种繁育补贴、种子储备、制种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扶持一批骨干种子企业,推动商业化育种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流动,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优势制种区种子基地建设,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等项目,在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区启动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加强种子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加强种子供需调度,做好品种和区域调剂。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专项行动,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完善品种审定、保护、退出制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17.培养现代农业人才和新型农民。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依托现有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研人才及创新团队培养,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乡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广泛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选送基层农技推广骨干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修、深造。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以培训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快培养一批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扩大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业科技大培训。

六、强化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18.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继续搞好农地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县(场)试点、整乡推进,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对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开展补贴试点,鼓励建立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鼓励和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加强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搞好田间灌溉、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动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应急水源、喷滴灌设备等。

19.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和其它各类资金项目向示范区倾斜,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优质粮食、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发展基地,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推进示范区建设,着力在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搞好监测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研究制定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文件。

20.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精心部署组织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推动水稻和玉米机械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机深松整地面积继续增加。加强农机化推广培训,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广精量播种、化肥深施、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着力解决水稻机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机收等突出难题,大力推进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机械装备,探索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鼓励发展大型、高效植保机械。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小型实用施肥机械。推动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信贷、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培育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农机企业、金融企业开展“社企合作”。

21.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支持发展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等。编制沼肥综合利用规划,启动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加快农村废弃物的能源化、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和修复治理。加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力度,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继续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支持草原围栏、饲草基地、牲畜棚圈建设和重度退化草原改良。加强牧区半牧区草原监理工作。推动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和牧区防灾减灾工程。推进渔业节能减排,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渔业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严格实施休渔禁渔制度。

七、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

22.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指导产地批发市场开展升级改造,完善交易场地、电子结算、信息处理、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支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就地建设农产品窖储、加工、包装、贮存等配套设施,发展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提高生产者营销能力。推动落实免除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推动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23.搞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健全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的价格监测体系,重点采集生产者价格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增强面向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服务能力。加强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做好重要农时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和夏季粮油、早稻、全年粮食产量预测预报。

24.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组织实施《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抓紧推进“金农工程”二期项目立项工作。继续实施“三电合一”项目,完善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农业项目。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评估试点工作。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

25.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进生产者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办好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培育农产品展会品牌。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突发异动情况调度分析,妥善应对滞销卖难等问题。

八、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26.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积极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加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立和保护,努力打造高效精品农业,提高农业效益。认定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专业村镇、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的带动作用,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27.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培育产业集群,促进转型提升。推动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吸纳农民就业能力和县域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稳步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加强规范管理,完善行业标准,搭建服务平台,培育农民就业增收新的增长点。

28.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改善农民工务工就业环境,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指导,大力开展农民创业就业培训,转变培训方式,促进培训与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紧密结合,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技能。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农民创业园区建设,以创业带就业。

九、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29.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法检查。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依法开展草原登记。

30.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推动涉农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领创办合作社,组织好“国际合作社年”系列活动。

31.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引导龙头企业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风险,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第五次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支持各地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训培养。强化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的密切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32.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指导各试验区严格按照批复的试验内容开展改革试验,探索完善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试验项目进展,强化监督检查,稳妥处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33.积极推进农村其他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以股份经济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推动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重点治理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深化农垦改革,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启动实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34.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巩固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和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做好粮食、棉花、大豆、化肥等贸易政策制定和协调。加强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产业损害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农产品贸易救济。大力推进农产品国际营销,强化农产品出口促进措施,进一步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外资并购国内涉农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引进来”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完善扶持农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十、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以良好作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再创佳绩

3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继续通过“百乡万户调查”活动、选派干部基层挂职和支农锻炼等方式,鼓励支持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鼓励农业系统领导干部长期定点联系一个村、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了解农业生产、政策落实和农民生活等情况,以点带面指导工作。

36.健全工作落实机制。不断改进方法、健全机制、创新方式,确保各项政策在基层和农户中得到落实。根据农时特点和生产规律,及时细化促进农业稳定增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各项措施,确保各项重点措施在农业生产中得到落实。根据基层关切和农民需求,制定重大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及时将实用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规送到基层一线、田间地头,确保各项指导服务在农业系统工作中得到落实。启动实施绩效考核向省级农业部门延伸试点。

37.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完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农业立法质量。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为民服务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行。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条件,加强培训,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38.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结对帮扶、包村服务、送政策送技术下乡等方式,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强化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向“三农”倾斜,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农业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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