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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6:43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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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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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8 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第十四界点至终点之间的中塔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十四界点起,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行,经49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27.0米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马依吉勒嘎山5201.0米高地)、马依吉勒嘎乔库52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8.0米高地),到托塔什乔库512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76.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经48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66.7米高地),到库尔班克什提他乌山50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0.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经49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45.0米高地)、4251米库日班卡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251.4米布达别里山口),到443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33.2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到一无名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4456米求鲁代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456.4米求鲁代山口)南偏西南约1.4公里,中国境内423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西北约11.7公里处。
从第十五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舍尔康塔依山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95.0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6.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6公里处。
从第十六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土孜山45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51.0米高地),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7.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4公里处。
从第十七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苏4412.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00.1米高地)以西约9.6公里,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7.1公里处。
从第十八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34.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7.5公里处。
从第十九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48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99.2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塔什山(原苏联地图为卡拉托什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1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11.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495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4.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东北约5.2公里处。
从第二十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22.0米高地),到一无名鞍部,然后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到49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44.0米高地),再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沙特普特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47.0米高地)以东约10.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大斯塔尔山4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3.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4公里处。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缔约双方地图上红线大体向南行〔不经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小路(原苏联地图为乡村路)〕,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西南约5.4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8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81.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3.7公里处。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转沿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潘尕孜吉勒尕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处,再溯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与其南时令交流河道中心线相交处,然后溯该支流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以南约6.1公里,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东南约7.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以东约10.0公里处。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448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84.7米高地)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4362米阔勒买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362.7米库利玛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51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59米高地)西北约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杜扎克大拉山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5.4米高地)以东约9.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62.0米高地)以北约8.5公里处。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6.6米高地),到52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2.9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4906米贝利艾列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906.8米卡英代山口)、4880米土孜阿合其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880.9米土孜阿合其山口),到5063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南行,经4716米百日代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16.7米别尔代什山口)、5029米(原苏联地图为5029.0米)阿克吉勒尕山隘、格兰山52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37.9米高地)、5142米(原苏联地图为5142.0米)齐琴迪尔山隘,到54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65.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5104米(原苏联地图为5194.0米)阿尕张山隘、55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25.4米高地)、52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94.0米高地),然后大体向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68.0米高地),到50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7.9米高地),再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4476米(原苏联地图为4476.0米)奈扎塔什山隘,到53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8.1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90.0米高地),到穷巷要路大坂(原苏联地图为吉奇克哈牛雷大万山口),再继续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北偏东北,然后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皮岭大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库鲁姆大万山口),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9.0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克克敖吊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42.0米别伊克山口),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是中塔国界线的终点,位于萨雷阔勒岭5698米克克拉去考勒峰(原苏联地图为5518.5米波瓦洛--什韦科夫斯基峰)上。
上述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杜尚别互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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