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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8:15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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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

2003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十六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提出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工夫,紧密结合系统实际,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显著成效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继续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损公肥私的违纪行为。

(三)继续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土资发2000250号)。通过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达标评比活动。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国土资源站所的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不懈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从严执纪,加大依法依纪惩处腐败的力度。着重查处:(1)部、厅(局)机关、院、所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3)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4)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严重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秩序的案件;(5)奢侈浪费、挥霍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从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发现案件线索。要适应新情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坚决纠正有案不查、执纪偏宽和处分决定不落实的问题。

三、深化纠风和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中的问题

纠风和行风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切实解决好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和行政收费行为,纠正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等方面还没有执行规定的问题,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把遏制问题发生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纠风工作目标责任。

加强系统作风建设,部、厅(局)机关不仅要作出表率,而且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总结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懈地推进部门和系统的作风建设。继续把创建文明窗口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作为行风建设的载体,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之中。通过落实政务公开、窗口办文、内部会审、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的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对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要继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责任意识。

四、健全权力制约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事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事关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要从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特别是要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查找可能或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研究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推进后续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续监管工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根据责权统一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继续推进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巩固和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成果,落实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继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体系,重点要制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监督效能。全面推进对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奖惩中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在我部系统特别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项规定和要求,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对在土地市场交易中搞非法入市、扰乱秩序、牟取暴利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各种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必须坚决依法依纪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完善机制、履行职能,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十六大决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部直属司局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领导干部述职中,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组(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优势,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在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以适应新形势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要善于利用行政监察与行政业务联系紧密、便于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主动深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积极参与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违纪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

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要取得工作实效,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负有重大责任。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善于把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抓住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树立廉政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年底前,要组织开展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各单位要回顾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认真查一查已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哪些没有落实,认真查一查工作中究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认真查一查在工作不落实的背后有无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纪律和正确运用政策,更有效地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党组(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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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三条 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作品的水平。
第五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授予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组织建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满10年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三。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 〖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体或个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
(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
(三)作品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十条 报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
(七)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八)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九)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
第十一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期间为5月至6月份。
第十二条 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也可由其书面指定的其他主编或合作者申报。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作品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作品和其它证明领取《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书》,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对确定奖励的项目向社会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部门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十七条 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8000元奖金。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
(一)专著类: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部分获得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报省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级社会科学奖励的成果,再获上一级社会科学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社会科学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社会科学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办法所称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是指被纳的报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生效。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财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是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现产地环境无害化、基地建设规模化、生产过程规范化、质量控制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四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效益优先。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为项目单位。

  第六条 各地应采取措施,整合行政、技术、资金、项目等资源,推动示范县(农场)的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县(农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七条 各地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示范县(农场)的建设。

第二章 示范县(农场)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产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明白纸。

  第九条 示范县(农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管理和技术干部至少1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2次;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完善标签、标识制度。核心示范区逐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建立档案制度,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第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化管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购置小型速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二)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例行监测制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县(农场)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示范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督促整改。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示展销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市场营销,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标准体系的集成与转化。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标准的收集、整理、转化、集成,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制订和修订,生产档案印制等。

  (二)质量安全控制。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传与培训。用于媒体宣传,信息发布,培训教材、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印发,专家授课等。

  (四)品牌培育。用于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产品推介,标签、标识印制等。

  (五)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用于系统平台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以及日常维护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县(农场)建设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品种。为农业部或者省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出口农产品。示范产品仅限1种。

  (二)示范品种生产规模。

  种植业: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果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

  畜牧业:奶牛存栏不少于5000头,肉牛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羊出栏不少于2万只,生猪出栏不少于10万头,肉鸡出栏不少于100万只,蛋鸡存栏不少于100万只。

  渔业:淡水养殖示范面积不少于3000亩,藻、贝类不少于2万亩,工厂化养殖不少于10万平方米,虾蟹类不少于1万亩,深水网箱不少于2万立方米。

  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种植、养殖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农田和养殖基础设施齐全,有进一步完善核心示范区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的能力。

  (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粮油商品率至少达到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达到80%,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商品率至少达到90%。

  (五)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六)监管服务机构健全。农业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七)有与本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有力的带动。

  (八)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国家级相关农业项目,其中已经建设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农资打假试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或者列入“三电合一”项目建设的县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编制项目申报书,其中的年度目标应与年度考核目标(见第四章)一致。项目申报书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期三年。通过当年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每年年底前由示范县(农场)项目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和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年度检查考核;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由农业部或委托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要建立1-2个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要明确界限,集中成片。核心示范区规模要不少于示范品种生产规模的30%,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农业标准体系完善。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标准完善,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有配套的管理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定点采购制度和经营记录制度,有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宣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核心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主要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标准入户培训率、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形成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名特优品牌。

  (二)非核心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上述其余指标均达到90%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种植养殖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非示范区增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三年,要在巩固前两年建设成果基础上,使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产品商标注册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示范县(农场)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三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示范县(农场)建设两年均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不再允许申报,并通报批评;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不合格的,暂不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验收考核合格的示范县(农场),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示范县(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县(农场)建设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已经核定的项目申报书,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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