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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5:03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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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07年9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9月17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程审计。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确定年度审计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职业资格与技能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跟踪审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单项工程结算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的预算报价;
  (三)建设成本的归集、待摊投资的核算、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是否真实、合法,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在阶段性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未经审计的工程,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9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审计机关或者由市审计机关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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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设置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并举制度浅探

张福坤

摘要:大陆法系传统的鉴定人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有各自独特的方面,同时两者也有一些明显的异同点。了解各自制度及其异同并试图用于我国现行鉴定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使我国诉讼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功能上获得最佳效能。
关键词:鉴定 鉴定结论 专家 专家证人

一,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鉴定结论在大陆法系有重要的诉讼功能,是法官供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它以专有的特殊的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是证明作用的证明材料显现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大陆法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鉴定人与证人都有明显区别。证人仅对事实向法庭证述,其传递信息的基本方式是凭记忆采用言辞重复已经发生过的事实。鉴定人则是依据一定的系统知识,遵循特定的逻辑程序,就已知的事实材料为基础进而就待证事实进行摧断,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是对事物间的联系和本质的反映。(1)也就是说鉴定的任务是解答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为鉴定最终形成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正由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多种多样,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因此,鉴定主体必须是在相关学科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鉴定的委托或聘请手续。没有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委托或聘请,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为证据。(2)

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依据英美的证据法理论,所谓证人是广义上的,即为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提供证言.除了与案件无涉及的第三人,专家证人之外,还包括被告,同案人员,被害方证人,警方证人等.可见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都是同属"证人"类别的.只是证词的说服力有程度上的不同.证人只能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证,提供裁判者认定事实的材料,若允许其陈述意见或催理则超越了证人本身的职能,侵犯了认定事实的裁判权.因此对于意见性证据一般不予采纳,但如果普通证人以意见或摧理形式提供证言也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合理建立在证人感觉上,二是对清楚的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3)而"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够格为在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4)也就是说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采纳.

三,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异同
鉴定人与专家证人除在作证方式和性质上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外,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与专家证人进行作证发表专家意见的过程也具相似之处:两个过程都是一个从"证据资料''到"专家证言'或从"鉴定结论'再到"事实'的过程.其间经过了两次加工:第一次是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加工,加工所得产品为鉴定结论或专家证言,成为比较容易为法官所理解的证据材料;第二次为裁判者的加工,专家证言与事实之间的连接点是法官经验.上述两者间工作过程基本是一致的.但不能为此就认为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鉴定人",将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专家证人等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5)这是不对的.
专家证人的产生方式和在庭审中的应用功能则与鉴定人之间有相当的差别,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而是在各自的应用领域内发挥着自身独到的作用.具体有如下不同:
第一,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其资格有十分严格的标准,通常有国家法定管理机构颁发相关证书,才可做鉴定结论.我过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而在英美法国家只要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即可做专家证人.无论是有名的神经外科医生还是汽车修理??只要胜任自己的工作都是专家.(6)
第二,大陆法系鉴定人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权威或专门机构工作,鉴定结论是以该机构名义出具的.而英美法系的专家是以个人名义提交证词的.
第三,大陆法系鉴定人在诉讼中,往往同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一样有回避事由限制.如法国民诉法典中第五章由技术人员执行的预审措施第234条规定:"对技术人员得以申请法官回避之相同理由申请回避."(7)而英美法系没有此种回避规定.
第四,大陆法系诉讼中所使用的鉴定结论,往往只有某一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唯一一份材料,非特殊原因不可催翻,而英美法中往往出现多份专家意见,陪审团需对这些专家证言作综合判断,衡量其证明力.
第五,从功能方面,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有两项功能:一是对案件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一定意见,该意见作用在于将难以为法官所理解的专业性证据材料转化为容易为法官所理解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这与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二是对其中普遍性的规则惯例进行说明解释,从而帮助法官理解判断当事人意见.其中第二项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科技发展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的涉及工业商业等专业性问题,会遇到很多专业术和行业规则,第二项功能恰恰可以消除双方在此领域可呢感存在的不同意见.

综上,坚持大陆法系传统的鉴定人制度同时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使两者各自独特的功能一并用于改造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使我国诉讼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功能上的最低效能,既能充分发挥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上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发挥当事人作为对立双方的有效制衡.而且有利于使我国鉴定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使鉴定主体多元化与职业化,一方面为当事人创造更多选择机会,另一方面能保障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

(1)毕玉谦 郑旭 刘善春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461
(2)何家弘 刘品新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白绿铉 卞建林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226页
(4)卞建林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版117
(5)徐进中文版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49
(6)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年 344
(7)罗结珍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7年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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