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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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5月15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主要指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和市级财力情况,市级预备费按照当年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3、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4、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5、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市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适时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预备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2〕10号)中有关预备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2日)
深劳社〔2006〕41号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第三条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第九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在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绩有误的,由指导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国家或广东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成绩核查,由考生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核查结果出来后,由指导中心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